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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 迁 律 师 _ 杨 在 明 律 师 _ 北 京 拆 迁 律 师 _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4 0 0 0 9 2 1 0 9 9 首 页 成 功 案 例 城 市 拆 迁 企 业 拆 迁 违 章 建 筑 农 村 拆 迁 厂 房 拆 迁 棚 户 区 改 造 在 明 资 源 维 权 视 频 维 权 指 南 维 权 书 籍 拆 迁 百 问 关 于 我 们 律 所 简 介 企 业 维 权 开 庭 公 告 拆 迁 律 师 律 所 荣 誉 胜 诉 公 告 联 系 我 们 + 年 专 业 团 队 深 耕 + 件 胜 诉 案 例 + 省 遍 布 全 国 + 亿 挽 回 损 失 + 次 本 月 法 律 咨 询 累 计 + 次 今 日 累 计 咨 询 新 闻 公 告 由 本 所 杨 在 明 、 谢 瑞 青 律 师 代 理 的 怀 柔 李 某 某 申 请 监 督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怀 柔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拆 违 法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在 明 律 师 、 谢 瑞 青 律 师 代 理 的 怀 柔 李 某 某 申 请 监 督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怀 柔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拆 违 法 一 案 ,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三 分 院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5 日 作 出 京 三 分 检 行 监 〔 2 0 2 4 〕 2 7 1 号 《 提 请 抗 诉 通 知 书 》 ,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5 日 提 请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抗 诉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8 阅 读 量 : 9 2 0 2 4 年 1 0 月 2 9 日 下 午 1 4 时 , 本 所 张 伟 律 师 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山 后 法 庭 第 1 6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张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程 某 某 供 用 电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2 9 日 下 午 1 4 时 , 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山 后 法 庭 第 1 6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8 阅 读 量 : 1 1 2 0 2 4 年 1 0 月 2 8 日 9 时 , 本 所 殷 浩 律 师 在 吉 林 省 柳 河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殷 浩 律 师 代 理 的 安 徽 家 和 中 药 科 技 股 份 和 吉 林 紫 鑫 药 业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2 8 日 9 时 , 在 吉 林 省 柳 河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8 阅 读 量 : 2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、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胡 某 玉 诉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杨 念 平 、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胡 某 玉 诉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一 案 ,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2 1 日 撤 销 原 合 复 决 [ 2 0 2 3 ] 1 1 4 5 号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并 作 出 新 的 合 复 决 [ 2 0 2 3 ] 1 1 4 5 1 号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, 撤 销 蜀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3 年 9 月 1 3 日 作 出 的 限 期 腾 房 的 《 通 知 》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4 阅 读 量 : 2 6 由 本 所 杨 在 明 、 谢 瑞 青 律 师 代 理 的 怀 柔 许 某 某 申 请 监 督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怀 柔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拆 违 法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在 明 律 师 、 谢 瑞 青 律 师 代 理 的 怀 柔 许 某 某 申 请 监 督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怀 柔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拆 违 法 一 案 ,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三 分 院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5 日 作 出 京 三 分 检 行 监 〔 2 0 2 4 〕 2 7 3 号 《 提 请 抗 诉 通 知 书 》 ,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5 日 提 请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抗 诉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4 阅 读 量 : 3 2 2 0 2 4 年 1 0 月 2 5 日 下 午 1 5 时 , 本 所 尹 利 兵 、 武 思 琪 律 师 在 湖 北 省 汉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、 武 思 琪 律 师 代 理 的 谭 先 生 与 天 门 市 岳 口 镇 耙 市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认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2 5 日 1 5 : 0 0 , 在 湖 北 省 汉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4 阅 读 量 : 3 8 2 0 2 4 年 1 0 月 2 4 日 9 时 , 本 所 闫 会 东 律 师 在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1 5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闫 会 东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房 屋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补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2 4 日 9 时 , 在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1 5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4 阅 读 量 : 2 6 由 本 所 杨 在 明 律 师 、 谢 瑞 青 律 师 代 理 的 怀 柔 张 某 某 等 十 二 人 申 请 监 督 北 京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委 员 会 怀 柔 分 局 处 罚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在 明 律 师 、 谢 瑞 青 律 师 代 理 的 怀 柔 张 某 某 等 十 二 人 申 请 监 督 北 京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委 员 会 怀 柔 分 局 处 罚 决 定 一 案 ,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三 分 院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5 日 作 出 京 三 分 检 行 监 〔 2 0 2 4 〕 2 5 6 号 《 提 请 抗 诉 通 知 书 》 ,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5 日 提 请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抗 诉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1 8 阅 读 量 : 6 8 由 本 所 李 群 杰 、 杨 念 平 律 师 代 理 的 赣 州 市 上 犹 县 黄 某 村 岭 下 村 等 村 民 小 组 与 江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确 认 《 批 复 》 违 法 并 撤 销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李 群 杰 律 师 、 杨 念 平 律 师 代 理 的 赣 州 市 上 犹 县 黄 某 村 岭 下 村 民 小 组 、 关 口 村 民 小 组 、 河 坎 村 民 小 组 与 江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确 认 《 批 复 》 违 法 并 撤 销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, 江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1 日 作 出 赣 府 复 [ 2 0 2 4 ] 1 3 9 、 1 4 0 、 1 4 1 号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, 决 定 确 认 《 批 复 》 批 准 征 收 土 地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1 8 阅 读 量 : 8 3 2 0 2 4 年 1 0 月 2 1 日 9 : 3 0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在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0 小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代 理 的 殷 女 士 诉 扬 州 市 广 陵 区 人 民 政 府 文 峰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2 1 日 9 : 3 0 , 在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0 小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1 8 阅 读 量 : 1 3 2 2 0 2 4 年 1 0 月 2 5 日 , 本 所 谢 瑞 青 、 熊 世 红 律 师 在 山 西 省 晋 中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谢 瑞 青 律 师 团 队 谢 瑞 青 律 师 、 熊 世 红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某 诉 吕 梁 市 人 民 政 府 复 议 决 定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2 5 日 在 山 西 省 晋 中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1 8 阅 读 量 : 1 0 1 2 0 2 4 年 1 0 月 1 7 日 1 4 时 , 本 所 李 垚 垚 律 师 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东 1 6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李 垚 垚 律 师 代 理 的 秦 某 某 、 于 某 某 、 刘 某 某 、 于 某 某 、 曲 某 某 、 于 某 某 违 法 腾 退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7 日 1 4 时 , 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东 1 6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1 8 阅 读 量 : 1 1 5 2 0 2 4 年 1 0 月 1 6 日 9 时 3 0 分 ,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在 北 京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云 法 庭 线 上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马 丽 芬 律 师 代 理 的 赵 某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6 日 9 时 3 0 分 , 在 北 京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云 法 庭 线 上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1 8 阅 读 量 : 1 4 0 2 0 2 4 年 1 0 月 1 8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许 霜 霜 律 师 在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9 号 法 庭 进 行 调 解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许 霜 霜 律 师 代 理 的 吴 某 某 诉 张 卜 街 道 办 行 政 协 议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8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9 号 法 庭 进 行 调 解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1 2 阅 读 量 : 9 4 2 0 2 4 年 1 0 月 1 8 日 9 : 3 0 , 本 所 尹 利 兵 、 丁 春 扬 律 师 在 广 东 省 揭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、 丁 春 扬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先 生 诉 惠 来 县 人 民 政 府 、 揭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8 日 9 : 3 0 , 在 广 东 省 揭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1 2 阅 读 量 : 1 0 7 2 0 2 4 年 1 0 月 1 4 日 1 0 : 3 0 , 本 所 段 园 莉 律 师 在 四 川 省 宜 宾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段 园 莉 律 师 代 理 的 胡 先 生 等 人 与 高 县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行 政 决 定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4 日 1 0 : 3 0 , 在 四 川 省 宜 宾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1 2 阅 读 量 : 9 5 2 0 2 4 年 1 0 月 1 4 日 9 : 3 0 , 本 所 苏 祺 律 师 在 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合 并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苏 祺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先 生 、 杨 先 生 与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4 日 9 : 3 0 在 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合 并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1 2 阅 读 量 : 9 6 由 本 所 李 银 磊 律 师 代 理 的 驻 马 店 市 驿 城 区 宋 某 诉 驿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某 某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强 制 拆 除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李 银 磊 律 师 代 理 的 驻 马 店 市 驿 城 区 宋 某 诉 驿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某 某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强 制 拆 除 一 案 , 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9 月 2 7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豫 1 7 0 2 行 初 1 1 2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确 认 被 告 驻 马 店 市 驿 城 区 某 某 街 道 办 事 处 于 2 0 2 4 年 5 月 1 0 日 对 位 于 驿 城 区 某 村 的 房 屋 实 施 强 制 拆 除 的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初 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0 3 阅 读 量 : 1 0 2 由 本 所 卢 恩 光 、 张 作 元 律 师 代 理 的 陆 某 诉 萧 县 圣 泉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违 法 纠 纷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卢 恩 光 律 师 、 张 作 元 律 师 代 理 的 陆 某 诉 萧 县 圣 泉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违 法 纠 纷 一 案 , 萧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9 月 2 7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皖 1 3 2 2 行 初 9 2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圣 泉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陆 某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0 3 阅 读 量 : 1 0 9 2 0 2 4 年 9 月 2 6 日 下 午 3 点 3 0 , 本 所 石 有 成 律 在 福 建 省 龙 岩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八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石 有 成 律 师 代 理 的 永 定 区 某 家 庭 农 场 诉 龙 岩 市 永 定 区 龙 潭 镇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赔 偿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2 6 日 下 午 3 点 3 0 , 在 福 建 省 龙 岩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八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2 5 阅 读 量 : 1 3 9 2 0 2 4 年 9 月 2 7 日 1 0 时 3 0 分 , 本 所 毕 文 芳 律 师 在 广 西 来 宾 市 兴 宾 区 法 院 3 法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毕 文 芳 律 师 代 理 的 秦 某 某 等 与 华 锡 集 团 、 广 西 牧 顺 农 牧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、 封 先 美 封 肖 等 排 除 妨 害 案 一 审 开 庭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2 7 日 1 0 时 3 0 分 , 在 广 西 来 宾 市 兴 宾 区 法 院 3 法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2 5 阅 读 量 : 1 2 1 2 0 2 4 年 9 月 2 6 日 1 1 时 , 本 所 殷 浩 律 师 在 沈 阳 市 大 东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殷 浩 律 师 代 理 的 姚 某 某 与 沈 阳 市 于 洪 区 迎 宾 路 街 道 办 事 处 房 屋 征 收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2 6 日 1 1 时 , 在 沈 阳 市 大 东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2 5 阅 读 量 : 1 4 0 2 0 2 4 年 9 月 2 5 日 9 时 , 本 所 李 垚 垚 律 师 在 辽 宁 省 凌 源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李 垚 垚 律 师 代 理 的 杨 某 某 行 政 协 议 补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2 5 日 9 时 , 在 辽 宁 省 凌 源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2 5 阅 读 量 : 1 4 4 2 0 2 4 年 9 月 2 7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尹 利 兵 、 周 铭 律 师 在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、 周 铭 律 师 代 理 的 叶 先 生 诉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及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2 7 日 9 : 0 0 , 在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2 5 阅 读 量 : 1 6 0 2 0 2 4 年 1 0 月 1 6 日 下 午 1 4 : 1 0 ,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在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西 4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陆 某 某 诉 金 华 市 金 东 区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安 置 补 偿 决 定 书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6 日 下 午 1 4 : 1 0 , 在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西 4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9 2 0 阅 读 量 : 1 3 1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邓 青 锋 律 师 代 理 的 裴 某 某 诉 凌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邓 青 锋 律 师 代 理 的 裴 某 某 诉 凌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2 0 日 1 4 : 0 0 在 辽 宁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八 审 判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9 2 0 阅 读 量 : 1 2 2 由 本 所 尹 虎 律 师 代 理 的 闫 某 某 等 6 人 与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房 屋 征 收 安 置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赵 秀 津 律 师 团 队 尹 虎 律 师 代 理 的 闫 某 某 等 6 人 与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房 屋 征 收 安 置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,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3 年 3 月 6 日 对 闫 某 某 等 当 事 人 作 出 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书 》 , 经 由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( 2 0 2 3 ) 内 0 1 行 初 2 3 4 号 等 6 份 行 政 判 决 书 , 撤 销 该 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书 》 并 责 令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重 新 作 出 决 定 , 后 又 经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( 2 0 2 4 ) 内 行 终 1 9 6 号 等 6 份 行 政 判 决 书 维 持 原 判 ,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2 0 阅 读 量 : 1 3 5 由 本 所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郭 某 某 诉 被 告 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清 凉 寺 街 道 办 事 处 、 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及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郭 某 某 诉 被 告 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清 凉 寺 街 道 办 事 处 、 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及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, 河 北 省 涿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9 月 1 1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冀 0 6 8 1 行 初 1 1 1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 复 议 决 定 , 撤 销 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清 凉 寺 街 道 办 事 处 作 出 的 信 息 公 开 答 复 , 责 令 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清 凉 寺 街 道 办 事 处 限 期 重 新 作 出 答 复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2 0 阅 读 量 : 1 2 5 由 本 所 吕 静 律 师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谭 某 某 诉 茂 名 市 茂 南 区 人 民 政 府 河 东 街 道 办 事 处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律 师 团 队 吕 静 律 师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谭 某 某 诉 茂 名 市 茂 南 区 人 民 政 府 河 东 街 道 办 事 处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一 案 , 广 东 省 茂 名 市 茂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8 月 2 8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粤 0 9 0 2 行 初 1 2 2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茂 名 市 茂 南 区 人 民 政 府 河 东 街 道 办 事 处 2 0 2 3 年 1 0 月 1 8 日 作 出 的 茂 南 河 东 罚 字 [ 2 0 2 3 ] 2 4 2 号 《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》 的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2 0 阅 读 量 : 1 4 4 2 0 2 4 年 9 月 2 0 日 下 午 2 点 3 0 , 本 所 李 佳 欣 律 师 在 天 津 市 北 辰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李 佳 欣 律 师 代 理 的 天 津 市 某 烧 烤 店 诉 天 穆 镇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2 0 日 下 午 2 点 3 0 , 在 天 津 市 北 辰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2 0 阅 读 量 : 1 2 5 2 0 2 4 年 9 月 1 9 日 上 午 8 : 3 0 ,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在 临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沈 某 某 与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临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大 洋 街 道 办 事 处 征 收 或 征 用 房 屋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1 9 日 上 午 8 : 3 0 , 在 临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9 1 1 阅 读 量 : 2 0 5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、 王 天 子 律 师 代 理 的 章 某 1 、 谢 某 某 诉 告 临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大 洋 街 道 办 事 处 、 第 三 人 章 某 2 撤 销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审 查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陈 丽 芳 律 师 、 王 天 子 律 师 代 理 的 章 某 1 、 谢 某 某 诉 告 临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大 洋 街 道 办 事 处 、 第 三 人 章 某 2 撤 销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审 查 一 案 , 浙 江 省 临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9 月 6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浙 1 0 8 2 行 初 4 1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撤 销 被 告 与 第 三 人 章 某 2 签 订 的 《 临 海 市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书 并 限 被 告 在 本 判 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后 三 个 月 内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, 对 第 三 人 章 某 2 户 的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重 新 予 以 处 理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1 1 阅 读 量 : 1 2 3 2 0 2 4 年 9 月 1 2 日 9 时 , 所 李 垚 垚 律 师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李 垚 垚 律 师 代 理 的 包 某 某 诉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水 务 局 、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答 复 告 知 及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1 2 日 9 时 ,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1 1 阅 读 量 : 2 0 1 2 0 2 4 年 9 月 1 1 日 8 时 3 0 分 , 本 所 张 伟 律 师 河 南 省 新 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1 0 号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张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赵 某 某 诉 卫 辉 市 政 府 违 法 征 收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1 1 日 8 时 3 0 分 , 河 南 省 新 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1 0 号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1 1 阅 读 量 : 1 9 0 2 0 2 4 年 9 月 1 3 日 下 午 3 点 , 本 所 李 佳 欣 律 师 在 安 徽 省 淮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李 佳 欣 律 师 代 理 的 蒋 某 某 诉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1 3 日 下 午 3 点 , 在 安 徽 省 淮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1 1 阅 读 量 : 1 3 4 2 0 2 4 年 9 月 1 1 日 上 午 8 点 4 0 , 本 所 李 佳 欣 律 师 在 安 徽 省 淮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李 佳 欣 律 师 代 理 的 姚 某 某 诉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1 1 日 上 午 8 点 4 0 , 在 安 徽 省 淮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1 1 阅 读 量 : 1 5 4 2 0 2 4 年 9 月 1 2 日 9 点 , 本 所 尹 利 兵 、 金 明 宇 律 师 在 河 北 省 沧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八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、 金 明 宇 律 师 代 理 的 林 先 生 诉 河 间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1 2 日 9 : 0 0 , 在 河 北 省 沧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八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1 1 阅 读 量 : 1 7 1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、 王 天 子 律 师 代 理 的 章 某 某 、 谢 某 某 诉 临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大 洋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陈 丽 芳 律 师 、 王 天 子 律 师 代 理 的 章 某 某 、 谢 某 某 诉 临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大 洋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浙 江 省 临 海 市 人 民  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8 月 2 8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浙 1 0 8 2 行 初 4 0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确 认 被 告 临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大 洋 街 道 办 事 处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0 日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及 附 属 设 施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0 5 阅 读 量 : 1 2 7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、 王 天 子 律 师 代 理 的 叶 某 1 、 叶 某 2 诉 温 岭 市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行 政 补 偿 决 定 书 二 审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陈 丽 芳 律 师 、 王 天 子 律 师 代 理 的 叶 某 1 、 叶 某 2 诉 温 岭 市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行 政 补 偿 决 定 书 二 审 一 案 ,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8 月 2 3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浙 行 终 1 9 9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撤 销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( 2 0 2 3 ) 浙 1 0 行 初 7 8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并 撤 销 温 岭 市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 温 政 征 补 [ 2 0 2 3 ] 1 5 号 《 补 偿 决 定 书 》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0 4 阅 读 量 : 1 3 7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、 李 银 磊 律 师 代 理 的 翁 某 某 诉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澥 浦 镇 人 民 政 府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纠 纷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、 李 银 磊 律 师 代 理 的 翁 某 某 诉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澥 浦 镇 人 民 政 府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纠 纷 一 案 , 经 代 理 律 师 启 动 法 律 程 序 和 协 调 , 当 事 人 在 一 审 阶 段 达 成 和 解 、 签 订 新 的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, 行 政 争 议 已 得 到 实 质 性 化 解 , 当 事 人 对 上 述 案 件 提 起 撤 诉 ,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因 当 事 人 已 达 成 和 解 , 于 2 0 2 4 年 8 月 2 6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浙   0 2 1 1 行 初 3 1 号 《 行 政 裁 定 书 》 准 许 当 事 人 撤 回 起 诉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0 4 阅 读 量 : 1 1 6 2 0 2 4 年 9 月 5 日 下 午 1 4 : 3 0 , 本 所 仝 永 宽 律 师 在 顺 义 区 法 院 第 十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仝 永 宽 律 师 代 理 的 杨 青 元 于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张 镇 政 府 强 拆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5 日 下 午 1 4 : 3 0 , 在 顺 义 区 法 院 第 十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0 4 阅 读 量 : 2 0 5 2 0 2 4 年 9 月 5 日 1 5 : 1 0 , 本 所 尹 利 兵 、 武 思 琪 律 师 在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五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、 武 思 琪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女 士 诉 长 沙 市 雨 花 区 人 民 政 府 、 长 沙 市 雨 花 区 黎 托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及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5 日 1 5 : 1 0 , 在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五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0 4 阅 读 量 : 1 4 5 2 0 2 4 年 9 月 5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石 有 成 律 师 在 石 家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4 0 5 第 十 五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石 有 成 律 师 代 理 的 谷 某 某 诉 石 家 庄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郄 马 镇 人 民 政 府 确 认 协 议 无 效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9 月 5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石 家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4 0 5 第 十 五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9 0 4 阅 读 量 : 1 5 5 百 城 行 | 合 肥 站 2 0 2 4 年 0 9 月 0 8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所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火 热 进 行 中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9 月 0 8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刘 博 韬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合 肥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8 3 0 阅 读 量 : 1 4 9 百 城 行 | 杭 州 站 2 0 2 4 年 0 9 月 0 8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所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火 热 进 行 中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9 月 0 8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杭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8 3 0 阅 读 量 : 1 6 2 百 城 行 | 宁 波 站 2 0 2 4 年 0 9 月 0 7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所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火 热 进 行 中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9 月 0 7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宁 波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8 3 0 阅 读 量 : 1 5 3 由 本 所 李 垚 垚 和 马 丽 芬 律 师 共 同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等 5 人 诉 竹 山 县 自 规 局 、 竹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查 处 乱 占 土 地 违 法 行 为 法 定 职 责 及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李 垚 垚 律 师 和 马 丽 芬 律 师 共 同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等 5 人 诉 竹 山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、 竹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查 处 乱 占 土 地 违 法 行 为 法 定 职 责 及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, 竹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8 月 1 9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鄂 0 3 2 3 行 初 1 1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被 告 竹 山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2 2 日 作 出 的 《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书 》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! 时 间 : 2 0 2 4 0 8 2 9 阅 读 量 : 1 2 9 2 0 2 4 年 8 月 2 9 日 1 0 时 3 0 分 , 本 所 张 伟 律 师 在 四 川 省 内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张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等 六 十 四 人 不 履 行 X X 职 责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8 月 2 9 日 1 0 时 3 0 分 , 在 四 川 省 内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8 2 9 阅 读 量 : 1 2 1 2 0 2 4 年 8 月 2 8 日 1 4 : 3 0 , 本 所 尹 利 兵 、 丁 春 扬 律 师 在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人 民 法 院 2 2 5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、 丁 春 扬 律 师 代 理 的 刘 女 士 诉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8 月 2 8 日 1 4 : 3 0 , 在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人 民 法 院 2 2 5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8 2 3 阅 读 量 : 1 5 9 2 0 2 4 年 8 月 2 9 日 下 午 , 本 所 谢 瑞 青 、 熊 世 红 律 师 在 吕 梁 市 离 石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谢 瑞 青 律 师 团 队 谢 瑞 青 律 师 、 熊 世 红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某 诉 中 阳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答 复 违 法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8 月 2 9 日 下 午 在 吕 梁 市 离 石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8 2 3 阅 读 量 : 1 6 0 由 本 所 王 一 帆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等 1 5 7 人 与 钦 州 市 海 洋 局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团 队 王 一 帆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等 1 5 7 人 与 钦 州 市 海 洋 局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一 案 , 钦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4 年 8 月 1 2 日 作 出 钦 政 行 复 〔 2 0 2 4 〕 1 0 1 号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, 责 令 被 申 请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对 申 请 人 《 关 于 设 立 X X X 镇 传 统 赶 海 区 的 申 请 书 》 进 行 答 复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初 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8 2 3 阅 读 量 : 1 3 8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郭 某 某 与 茂 名 市 公 安 局 茂 南 分 局 不 服 拒 收 邮 寄 的 财 产 安 全 保 护 申 请 书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律 师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郭 某 某 与 茂 名 市 公 安 局 茂 南 分 局 不 服 拒 收 邮 寄 的 财 产 安 全 保 护 申 请 书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, 茂 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办 公 室 于 2 0 2 4 年 8 月 6 日 作 出 茂 南 府 行 复 【 2 0 2 4 】 8 6 号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, 确 认 被 申 请 人 拒 收 申 请 人 邮 寄 的 《 财 产 保 护 申 请 书 》 之 行 为 违 法 , 责 令 被 申 请 人 对 申 请 人 邮 寄 的 《 财 产 保 护 申 请 书 》 作 出 处 理 。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初 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8 1 6 阅 读 量 : 1 3 7 2 0 2 4 年 8 月 2 0 日 1 5 : 4 0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在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代 理 的 成 都 某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诉 成 都 市 金 牛 区 人 民 政 府 天 回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及 附 属 设 施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8 月 2 0 日 1 5 : 4 0 , 在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8 1 6 阅 读 量 : 1 7 4 2 0 2 4 年 8 月 1 9 日 1 5 时 , 本 所 尹 利 兵 、 周 铭 律 师 在 吉 林 省 白 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、 周 铭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先 生 诉 苏 公 坨 乡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8 月 1 9 日 1 5 : 0 0 , 在 吉 林 省 白 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8 1 6 阅 读 量 : 1 8 1 由 本 所 郑 森 林 律 师 代 理 的 陈 某 某 与 万 源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郑 森 林 律 师 代 理 的 陈 某 某 与 万 源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, 万 源 市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4 年 8 月 1 日 作 出 万 行 复 决 字 【 2 0 2 4 】 2 3 号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, 责 令 被 申 请 人 在 六 十 日 内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。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初 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8 1 6 阅 读 量 : 1 6 7 2 0 2 4 年 8 月 1 6 日 1 4 : 3 0 , 本 所 尹 利 兵 、 武 思 琪 律 师 在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谈 话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、 武 思 琪 律 师 代 理 的 符 先 生 诉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征 收 或 征 用 补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8 月 1 6 日 1 4 : 3 0 , 在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谈 话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8 1 5 阅 读 量 : 1 7 3 百 城 行 | 郑 州 站 2 0 2 4 年 0 8 月 1 8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所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火 热 进 行 中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8 月 1 8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袁 曼 曼 律 师 团 队 、 督 导 律 师 年 宇 令 律 师 、 韩 宇 律 师 和 仝 永 宽 律 师 将 前 往 郑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8 0 9 阅 读 量 : 2 1 6 百 城 行 | 徐 州 站 2 0 2 4 年 0 8 月 1 7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所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火 热 进 行 中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8 月 1 7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袁 曼 曼 律 师 与 督 导 律 师 年 宇 令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徐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8 0 9 阅 读 量 : 1 8 0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邝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江 埔 街 道 办 事 处 违 法 建 设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律 师 团 队 吕 静 律 师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邝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江 埔 街 道 办 事 处 违 法 建 设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一 案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8 月 2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粤 7 1 0 1 行 初 7 8 6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被 告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江 埔 街 道 办 事 处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1 日 作 出 的 从 江 街 处 字 【 2 0 2 3 】 第 3 1 8 号 《 违 法 建 设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书 》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8 0 9 阅 读 量 : 1 5 8 百 城 行 | 长 春 站 2 0 2 4 年 0 8 月 1 1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所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火 热 进 行 中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8 月 1 1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张 心 升 律 师 与 督 导 律 师 刘 晓 刚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长 春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8 0 7 阅 读 量 : 1 9 3 百 城 行 | 哈 尔 滨 站 2 0 2 4 年 0 8 月 1 0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所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火 热 进 行 中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8 月 1 0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张 心 升 律 师 与 督 导 律 师 刘 晓 刚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哈 尔 滨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8 0 7 阅 读 量 : 2 2 0 2 0 2 4 年 8 月 8 日 下 午 3 点 , 本 所 石 有 成 律 师 在 襄 阳 市 襄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2 0 5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石 有 成 律 师 代 理 的 侯 某 某 等 3 人 诉 襄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和 古 城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行 为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8 月 8 日 下 午 3 点 , 在 襄 阳 市 襄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2 0 5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8 0 6 阅 读 量 : 1 7 8 2 0 2 4 年 8 月 8 日 1 4 时 , 本 所 马 丽 芬 、 陈 娇 娇 律 师 在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2 2 法 庭 开 庭 2 0 2 4 年 8 月 8 日 1 4 时 , 胡 某 某 等 与 扈 某 某 等 所 有 权 确 认 纠 纷 一 案 , 在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2 2 法 庭 开 庭 , 开 庭 律 师 : 马 丽 芬 、 陈 娇 娇 。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8 0 6 阅 读 量 : 2 0 5 2 0 2 4 年 8 月 6 日 上 午 9 时 , 本 所 毕 文 芳 律 师 在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法 院 第 十 三 法 庭 开 庭 2 0 2 4 年 8 月 6 日 上 午 9 时 , 李 某 某 、 杨 某 某 与 富 阳 区 富 春 街 道 办 事 处 民 事 物 权 保 护 纠 纷 一 案 , 在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法 院 第 十 三 法 庭 开 庭 , 开 庭 律 师 : 毕 文 芳 ; 时 间 : 2 0 2 4 0 8 0 6 阅 读 量 : 1 8 2 2 0 2 4 年 8 月 6 日 下 午 1 5 时 , 本 所 尹 利 兵 、 冯 超 律 师 在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八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、 冯 超 律 师 代 理 的 丁 先 生 诉 江 北 区 慈 城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8 月 6 日 1 5 : 0 0 , 在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八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8 0 6 阅 读 量 : 1 4 9 2 0 2 4 年 8 月 7 日 上 午 1 0 点 , 本 所 邓 青 锋 律 师 在 商 丘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一 审 判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邓 青 锋 律 师 代 理 的 陈 某 某 、 宋 某 某 等 5 人 诉 虞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8 月 7 日 1 0 : 0 0 在 商 丘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一 审 判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8 0 6 阅 读 量 : 1 9 3 由 本 所 谢 瑞 青 、 熊 世 红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诉 新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、 洛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履 职 及 复 议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谢 瑞 青 律 师 团 队 谢 瑞 青 律 师 、 熊 世 红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诉 新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、 洛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履 职 及 复 议 决 定 一 案 , 河 南 省 洛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7 月 3 1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豫 0 3 行 初 5 7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撤 销 被 告 洛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2 0 2 4 年 4 月 2 6 日 作 出 的 洛 政 复 决 字 〔 2 0 2 4 〕 第 8 9 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, 并 责 令 被 告 新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限 期 对 原 告 履 行 补 偿 安 置 申 请 作 出 处 理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! 时 间 : 2 0 2 4 0 8 0 6 阅 读 量 : 1 8 9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杨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清 除 地 上 物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律 师 团 队 吕 静 律 师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杨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清 除 地 上 物 一 案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7 月 2 4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粤 7 1 0 1 行 初 7 8 7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7 日 强 制 清 除 原 告 位 于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建 南 村 的 地 上 物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8 0 6 阅 读 量 : 1 4 3 2 0 2 4 年 8 月 1 日 9 点 3 0 分 , 本 所 尹 利 兵 、 武 思 琪 律 师 在 湖 北 省 天 门 市 人 民 法 院 岳 口 法 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、 武 思 琪 律 师 代 理 的 谭 先 生 与 天 门 市 岳 口 镇 耙 市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认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8 月 1 日 9 : 3 0 , 在 湖 北 省 天 门 市 人 民 法 院 岳 口 法 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2 6 阅 读 量 : 2 2 7 2 0 2 4 年 7 月 3 1 日 , 本 所 张 伟 律 师 在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审 判 区 第 7 法 庭 开 庭 2 0 2 4 年 7 月 3 1 日 , 张 某 某 诉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宋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在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审 判 区 第 7 法 庭 开 庭 , 开 庭 律 师 : 张 伟 ;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2 6 阅 读 量 : 2 0 1 2 0 2 4 年 7 月 3 0 日 9 时 , 本 所 白 云 杰 律 师 在 介 休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四 法 庭 开 庭 2 0 2 4 年 7 月 3 0 日 9 时 , 平 遥 县 某 某 绿 化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罚 款 案 , 在 介 休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四 法 庭 开 庭 , 开 庭 律 师 : 白 云 杰 ;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2 6 阅 读 量 : 1 9 2 百 城 行 | 南 京 站 2 0 2 4 年 0 8 月 0 4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所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火 热 进 行 中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8 月 0 4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李 春 禹 律 师 、 督 导 律 师 王 利 卡 律 师 和 督 导 律 师 刘 晓 刚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南 京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7 2 6 阅 读 量 : 2 0 7 百 城 行 | 长 沙 站 2 0 2 4 年 0 8 月 0 4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所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火 热 进 行 中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8 月 0 4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长 沙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7 2 6 阅 读 量 : 1 9 0 百 城 行 | 南 通 站 2 0 2 4 年 0 8 月 0 3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所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火 热 进 行 中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8 月 0 3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李 春 禹 律 师 、 督 导 律 师 王 利 卡 律 师 和 督 导 律 师 刘 晓 刚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南 通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7 2 6 阅 读 量 : 2 2 7 由 本 所 殷 浩 、 刘 羽 茜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诉 与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x x 镇 政 府 、 镇 x x 经 济 联 合 社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殷 浩 律 师 、 刘 羽 茜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诉 与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x x 镇 人 民 政 府 、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x x 镇 x x 经 济 联 合 社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经 代 理 律 师 启 动 法 律 程 序 , 确 认 被 告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x x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行 为 违 法 ,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2 4 阅 读 量 : 1 7 8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代 理 的 冯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代 理 的 冯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7 月 5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粤 7 1 0 1 行 初 8 4 9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3 年 2 月 1 7 日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2 4 阅 读 量 : 1 9 3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7 月 5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粤 7 1 0 1 行 初 8 4 8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3 年 3 月 1 5 日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2 4 阅 读 量 : 1 7 2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沈 某 某 诉 汕 头 市 濠 江 区 人 民 政 府 滨 海 街 道 办 事 处 实 施 强 制 措 施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律 师 团 队 吕 静 律 师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沈 某 某 诉 汕 头 市 濠 江 区 人 民 政 府 滨 海 街 道 办 事 处 实 施 强 制 措 施 一 案 , 汕 头 市 金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6 月 1 9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粤 0 5 1 1 行 初 4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汕 头 市 濠 江 区 人 民 政 府 滨 海 街 道 办 事 处 于 2 0 2 3 年 5 月 1 8 日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树 木 、 铁 围 网 、 家 禽 棚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2 4 阅 读 量 : 1 8 4 2 0 2 4 年 0 7 月 2 4 日 下 午 1 5 时 , 本 所 李 银 磊 律 师 在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李 银 磊 律 师 代 理 的 俞 先 生 与 宁 海 县 某 街 道 办 事 处 确 认 拆 迁 安 置 协 议 无 效 二 审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0 7 月 2 4 日 1 5 : 0 0 , 在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2 4 阅 读 量 : 2 5 9 2 0 2 4 年 7 月 2 5 日 下 午 3 点 3 0 , 本 所 李 佳 欣 律 师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玉 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二 厅 开 庭 询 问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李 佳 欣 律 师 代 理 的 博 白 县 某 生 产 队 诉 博 白 县 人 民 政 府 、 博 白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撤 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上 诉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7 月 2 5 日 下 午 3 点 3 0 ,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玉 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二 厅 开 庭 询 问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2 4 阅 读 量 : 2 1 0 2 0 2 4 年 7 月 2 4 日 上 午 , 本 所 谢 瑞 青 律 师 在 日 照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谢 瑞 青 律 师 团 队 谢 瑞 青 律 师 代 理 的 刘 某 某 等 五 人 诉 日 照 市 东 港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撤 销 协 议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7 月 2 4 日 上 午 在 日 照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7 2 4 阅 读 量 : 2 1 3 2 0 2 4 年 7 月 2 3 日 1 5 : 3 0 , 本 所 尹 利 兵 、 周 铭 律 师 在 海 南 省 陵 水 黎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、 周 铭 律 师 代 理 的 陵 水 黎 族 自 治 县 新 村 镇 盐 尽 村 第 十 六 村 民 小 组 与 陵 水 黎 族 自 治 县 新 村 镇 盐 尽 村 第 一 至 第 十 五 村 民 小 组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7 月 2 3 日 1 5 : 3 0 , 在 海 南 省 陵 水 黎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2 4 阅 读 量 : 2 0 2 由 本 所 尹 虎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X X 等 人 与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X X 街 道 办 事 处 未 履 行 法 定 监 督 职 责 行 政 诉 讼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赵 秀 津 律 师 团 队 尹 虎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X X 等 人 与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X X 街 道 办 事 处 未 履 行 法 定 监 督 职 责 行 政 诉 讼 一 案 , 经 代 理 律 师 启 动 法 律 程 序 , 哈 尔 滨 铁 路 运 输 人 民 法 院 责 令 X X 街 道 办 事 处 三 十 日 内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,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1 9 阅 读 量 : 1 8 0 由 本 所 高 华 君 律 师 、 白 玲 律 师 代 理 的 孙 某 某 诉 枣 庄 市 x x 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撤 销 限 期 拆 除 告 知 书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高 华 君 律 师 、 白 玲 律 师 代 理 的 孙 某 某 诉 枣 庄 市 x x 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撤 销 限 期 拆 除 告 知 书 一 案 , 经 代 理 律 师 启 动 法 律 程 序 和 协 调 , 枣 庄 市 x x 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作 出 《 撤 销 “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通 知 书 ” 的 通 知 》 , 争 议 已 得 到 实 质 性 化 解 , 当 事 人 对 上 述 案 件 提 起 撤 诉 ,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1 9 阅 读 量 : 1 9 1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7 月 5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粤 7 1 0 1 行 初 8 4 2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3 年 3 月 1 5 日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1 9 阅 读 量 : 1 8 9 2 0 2 4 年 7 月 2 5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张 作 元 、 卢 恩 光 律 师 在 枣 庄 市 薛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张 作 元 律 师 、 卢 恩 光 律 师 代 理 的 刘 某 某 诉 枣 庄 市 薛 城 区 张 范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强 制 及 行 政 赔 偿 纠 纷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4 年 7 月 2 5 日 9 : 0 0 , 在 枣 庄 市 薛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1 9 阅 读 量 : 2 6 6 2 0 2 4 年 7 月 1 9 日 上 午 9 点 1 5 , 本 所 李 佳 欣 律 师 在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十 五 法 庭 ( 十 楼 )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李 佳 欣 律 师 代 理 的 沙 某 某 诉 徐 汇 区 人 民 政 府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7 月 1 9 日 上 午 9 点 1 5 , 在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十 五 法 庭 ( 十 楼 )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1 9 阅 读 量 : 2 0 4 由 本 所 吕 静 律 师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骆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律 师 团 队 吕 静 律 师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骆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6 月 2 7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粤 7 1 0 1 行 初 7 6 7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3 年 3 月 6 日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1 1 阅 读 量 : 1 7 2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团 队 王 威 律 师 、 王 一 帆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、 尚 某 、 刘 某 诉 巩 义 市 北 山 口 镇 人 民 政 府 、 巩 义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团 队 王 威 律 师 、 王 一 帆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、 尚 某 、 刘 某 诉 巩 义 市 北 山 口 镇 人 民 政 府 、 巩 义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, 河 南 省 巩 义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7 月 3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豫 0 1 8 1 行 初 4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: 一 、 撤 销 被 告 巩 义 市 北 山 口 镇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3 年 7 月 2 3 日 作 出 的 《 关 于 张 某 、 尚 某 、 刘 某 的 回 复 》 ; 二 、 撤 销 被 告 巩 义 市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 巩 政 复 决 ( 2 0 2 3 ) 5 8 号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。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1 1 阅 读 量 : 2 5 0 2 0 2 4 年 7 月 1 2 日 1 4 时 3 0 分 , 本 所 白 云 杰 在 青 岛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2 7 审 判 庭 开 庭 2 0 2 4 年 7 月 1 2 日 1 4 时 3 0 分 , 黄 某 某 与 青 岛 市 即 墨 区 灵 山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一 案 , 青 岛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2 7 审 判 庭 开 庭 , 开 庭 律 师 : 白 云 杰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7 1 1 阅 读 量 : 1 8 1 2 0 2 4 年 7 月 1 1 日 1 4 时 , 本 所 白 云 杰 律 师 在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审 判 区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2 0 2 4 年 7 月 1 1 日 1 4 时 , 苏 某 某 等 与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等 其 他 一 案 ,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审 判 区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, 开 庭 律 师 : 白 云 杰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7 1 1 阅 读 量 : 1 8 1 2 0 2 4 年 7 月 2 3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刘 德 凤 律 师 在 江 西 省 万 年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五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刘 德 凤 律 师 团 队 刘 德 凤 律 师 代 理 的 官 某 某 诉 上 饶 市 广 信 区 望 仙 乡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7 月 2 3 日 上 午 0 9 : 0 0 在 江 西 省 万 年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五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1 1 阅 读 量 : 3 7 6 2 0 2 4 年 7 月 2 2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在 浙 江 省 瑞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吴 某 某 与 瑞 安 市 某 农 场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7 月 2 2 日 上 午 9 : 0 0 , 在 浙 江 省 瑞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7 1 1 阅 读 量 : 1 8 9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、 王 一 帆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、 尚 某 、 刘 某 诉 巩 义 市 北 山 口 镇 人 民 政 府 、 巩 义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团 队 王 威 律 师 、 王 一 帆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、 尚 某 、 刘 某 诉 巩 义 市 北 山 口 镇 人 民 政 府 、 巩 义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, 河 南 省 巩 义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7 月 3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豫   0 1 8 1 行 初 4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: 一 、 撤 销 被 告 巩 义 市 北 山 口 镇 人 民 政 府 于   2 0 2 3 年 7 月 2 3   日 作 出 的 《 关 于 张 某 、 尚 某 、 刘 某 的 回 复 》 ; 二 、 撤 销 被 告 巩 义 市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 巩 政 复 决 ( 2 0 2 3 ) 5 8   号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。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7 0 5 阅 读 量 : 1 8 0 2 0 2 4 年 7 月 1 2 日 8 : 3 0 , 本 所 冯 超 律 师 在 福 建 省 莆 田 市 荔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冯 超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女 士 诉 莆 田 市 公 安 局 秀 屿 分 局 、 莆 田 市 秀 屿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拘 留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7 月 1 2 日 8 : 3 0 , 在 福 建 省 莆 田 市 荔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0 5 阅 读 量 : 2 7 6 2 0 2 4 年 7 月 4 日 上 午 9 : 3 0 , 本 所 段 园 莉 律 师 在 河 北 省 保 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6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段 园 莉 律 师 代 理 的 陈 先 生 与 定 兴 县 人 民 政 府 、 保 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7 月 4 日 上 午 9 : 3 0 , 在 河 北 省 保 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6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7 0 5 阅 读 量 : 1 9 3 由 本 所 王 威 、 王 一 帆 律 师 代 理 的 尚 某 诉 巩 义 市 北 山 口 镇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团 队 王 威 、 王 一 帆 律 师 代 理 的 尚 某 诉 巩 义 市 北 山 口 镇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河 南 省 巩 义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6 月 2 9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豫   0 1 8 1 行 赔 初 3 号 《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责 令 被 告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后 六 十 日 内 对 原 告 的 行 政 赔 偿 申 请 作 出 赔 偿 决 定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7 0 2 阅 读 量 : 2 1 0 由 本 所 石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与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三 林 镇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谭 深 杰 律 师 团 队 石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与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三 林 镇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一 案 ,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人 于 2 0 2 4 年 6 月 2 6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沪 0 1 0 6 行 初 7 2 2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确 认 案 涉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违 法 , 并 明 确 保 护 原 告 依 法 取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0 2 阅 读 量 : 2 3 8 2 0 2 4 年 7 月 1 7 日 上 午 1 4 : 3 0 ,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在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0 号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车 先 生 与 扬 州 市 广 陵 区 人 民 政 府 、 杭 集 镇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履 行 职 责 答 复 及 复 议 决 定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7 月 1 7 日 上 午 1 4 : 3 0 , 在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0 号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7 0 2 阅 读 量 : 2 2 3 2 0 2 4 年 7 月 5 日 9 时 , 本 所 张 伟 律 师 在 崇 左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K 6 0 第 三 审 判 法 庭 开 庭 2 0 2 4 年 7 月 5 日 9 时 , 赵 勤 进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理 法 定 职 责 案 , 在 崇 左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K 6 0 第 三 审 判 法 庭 开 庭 , 开 庭 律 师 : 张 伟 ; 时 间 : 2 0 2 4 0 7 0 2 阅 读 量 : 2 1 4 2 0 2 4 年 7 月 3 日 9 时 , 本 所 孙 熙 越 律 师 在 青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一 审 判 庭 开 庭 2 0 2 4 年 7 月 3 日 9 时 , 沈 方 亭 行 政 强 制 案 , 青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一 审 判 庭 开 庭 , 开 庭 律 师 : 孙 熙 越 ; 时 间 : 2 0 2 4 0 7 0 2 阅 读 量 : 2 0 4 2 0 2 4 年 7 月 5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在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八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代 理 的 叶 某 某 诉 台 州 市 黄 岩 区 西 城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赔 偿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7 月 5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八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0 2 阅 读 量 : 2 3 6 2 0 2 4 年 7 月 4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在 唐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八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代 理 的 陆 女 士 诉 滦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复 议 决 定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7 月 4 日 9 : 0 0 , 在 唐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八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7 0 2 阅 读 量 : 1 9 6 2 0 2 4 年 7 月 5 日 9 : 3 0 ,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在 黔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代 理 的 潘 先 生 诉 瓮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7 月 5 日 9 : 3 0 , 在 黔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2 8 阅 读 量 : 2 2 1 2 0 2 4 年 7 月 2 日 9 : 3 0 , 本 所 冯 超 律 师 在 南 昌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冯 超 律 师 代 理 的 俞 先 生 诉 余 江 区 平 定 乡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7 月 2 日 9 : 3 0 , 在 南 昌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2 8 阅 读 量 : 2 2 9 由 本 所 吕 静 律 师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梁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政 府 洛 浦 街 道 办 事 处 事 实 管 控 行 为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律 师 团 队 吕 静 律 师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梁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政 府 洛 浦 街 道 办 事 处 事 实 管 控 行 为 一 案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6 月 1 3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粤 7 1 0 1 行 初 4 9 0 3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政 府 洛 浦 街 道 办 事 处 于 2 0 2 3 年 6 月 8 日 至 6 月 1 5 日 期 间 对 原 告 房 屋 采 取 的 整 治 行 为 程 序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2 7 阅 读 量 : 1 9 9 由 本 所 张 作 元 律 师 、 卢 恩 光 律 师 代 理 的 卢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政 府 永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确 认 强 拆 违 法 纠 纷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张 作 元 律 师 、 卢 恩 光 律 师 代 理 的 卢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政 府 永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确 认 强 拆 违 法 纠 纷 一 案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5 月 2 8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粤   7 1 0 1   行 初   4 8 6 7  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确 认 被 告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政 府 永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于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附 属 瓦 屋 及 围 墙 的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2 7 阅 读 量 : 2 0 4 由 本 所 李 银 磊 律 师 代 理 的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义 乌 市 刘 女 士 诉 义 乌 市 人 民 政 府 某 某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强 制 拆 除 、 行 政 协 议 纠 纷 数 案 得 到 合 法 保 障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李 银 磊 律 师 代 理 的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义 乌 市 刘 女 士 诉 义 乌 市 人 民 政 府 某 某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强 制 拆 除 、 行 政 协 议 纠 纷 数 案 , 经 义 乌 市 人 民 法 院 主 持 调 解 , 原 被 告 达 成 一 致 后 撤 诉 。 案 结 事 了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6 2 6 阅 读 量 : 2 0 2 由 本 所 吕 静 律 师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陈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政 府 洛 浦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及 事 实 管 控 行 为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律 师 团 队 吕 静 律 师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陈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政 府 洛 浦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及 事 实 管 控 行 为 一 案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6 月 1 3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粤 7 1 0 1 行 初 4 9 1 8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政 府 洛 浦 街 道 办 事 处 于 2 0 2 3 年 6 月 9 日 期 间 对 原 告 房 屋 采 取 的 整 治 行 为 程 序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2 5 阅 读 量 : 2 2 2 2 0 2 4 年 6 月 2 5 日 1 4 时 , 本 所 毕 文 芳 律 师 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山 后 四 层 第 十 法 庭 开 庭 2 0 2 4 年 6 月 2 5 日 1 4 时 , 张 某 某 、 周 某 某 诉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镇 树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物 权 保 护 纠 纷 案 ,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山 后 四 层 第 十 法 庭 开 庭 , 开 庭 律 师 : 毕 文 芳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2 4 阅 读 量 : 2 6 2 2 0 2 4 年 6 月 2 4 日 1 5 时 , 本 所 张 伟 律 师 在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5 1 法 2 0 2 4 年 6 月 2 4 日 1 5 时 , 刘 某 某 与 北 京 中 信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案 ,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5 1 法 庭 开 庭 , 开 庭 律 师 : 张 伟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2 4 阅 读 量 : 2 2 4 2 0 2 4 年 6 月 2 4 日 9 时 3 0 分 , 本 所 白 云 杰 律 师 在 南 通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三 审 判 庭 开 庭 2 0 2 4 年 6 月 2 4 日 9 时 3 0 分 , 王 某 某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案 , 南 通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三 审 判 庭 开 庭 , 开 庭 律 师 : 白 云 杰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2 4 阅 读 量 : 2 3 1 2 0 2 4 年 6 月 2 8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临 沂 市 兰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高 先 生 、 马 女 士 诉 临 沂 市 兰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兰 山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6 月 2 8 日 9 : 0 0 , 在 临 沂 市 兰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2 1 阅 读 量 : 2 3 8 由 本 所 王 金 龙 律 师 、 王 子 诚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某 诉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永 定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拆 违 法 一 案 胜 诉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王 金 龙 团 队 王 子 诚 、 王 金 龙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某 诉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永 定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拆 违 法 一 案 ,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6 月 1 4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京 0 1 行 终 3 8 8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永 定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拆 原 告 养 殖 场 以 及 附 属 设 施 的 行 为 违 法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1 8 阅 读 量 : 2 1 2 由 本 所 石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等 四 人 分 别 与 辉 县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代 履 行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谭 深 杰 律 师 团 队 石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等 四 人 分 别 与 辉 县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代 履 行 一 案 , 河 南 省 辉 县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5 月 1 7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豫 0 7 8 2 行 初 8 号 、 1 0 号 、 1 2 号 、 1 4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分 别 撤 销 了 针 对 四 位 委 托 人 的 代 履 行 决 定 。 现 判 决 已 生 效 ,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1 8 阅 读 量 : 2 0 7 2 0 2 4 年 6 月 2 0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王 诗 雨 律 师 在 武 汉 市 新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王 诗 雨 律 师 代 理 的 易 某 某 等 2 人 诉 武 汉 市 新 洲 区 双 柳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赔 偿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4 年 6 月 2 0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武 汉 市 新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1 8 阅 读 量 : 2 2 7 2 0 2 4 年 6 月 2 1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石 有 成 律 师 在 肥 西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五 法 庭 ( 新 )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石 有 成 律 师 代 理 的 周 某 某 等 5 人 诉 安 徽 省 肥 西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房 屋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6 月 2 1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肥 西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五 法 庭 ( 新 )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1 8 阅 读 量 : 2 3 9 2 0 2 4 年 6 月 2 1 日 上 午 9 点 , 谢 瑞 青 、 熊 世 红 律 师 在 温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5 法 庭 庭 询 谈 话 由 本 所 谢 瑞 青 律 师 团 队 谢 瑞 青 律 师 、 熊 世 红 律 师 代 理 的 温 州 市 某 企 业 诉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违 建 认 定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6 月 2 1 日 上 午 9 点 在 温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5 法 庭 庭 询 谈 话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6 1 8 阅 读 量 : 2 5 5 2 0 2 4 年 6 月 2 1 日 9 : 3 0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1 2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扬 州 市 某 机 械 制 造 厂 诉 扬 州 市 开 发 区 施 桥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行 为 违 法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6 月 2 1 日 9 : 3 0 , 在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1 2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1 8 阅 读 量 : 2 2 3 2 0 2 4 年 6 月 1 9 日 9 : 0 0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甘 肃 省 平 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平 凉 某 清 真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、 高 先 生 与 李 某 某 名 誉 权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6 月 1 9 日 9 : 0 0 , 在 甘 肃 省 平 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1 8 阅 读 量 : 2 0 3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代 理 的 北 京 X X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诉 北 京 市 延 庆 区 乡 营 乡 人 民 政 府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代 理 的 北 京 X X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诉 北 京 市 延 庆 区 乡 营 乡 人 民 政 府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一 案 , 北 京 市 延 庆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6 月 1 2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京 0 1 1 9 行 初 9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: 撤 销 被 告 作 出 的 《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答 复 书 》 ; 责 令 被 告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后 六 十 日 内 对 原 告 提 出 的 《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申 请 书 》 依 法 重 新 作 出 调 查 处 理 并 答 复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1 4 阅 读 量 : 1 8 3 2 0 2 4 年 6 月 1 4 日 1 4 时 ,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在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2 2 法 庭 谈 话 2 0 2 4 年 6 月 1 4 日 1 4 时 , 李 春 勇 等 与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等 其 他 案 ,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2 2 法 庭 谈 话 , 参 加 律 师 : 马 丽 芬 ; 时 间 : 2 0 2 4 0 6 1 4 阅 读 量 : 2 1 7 2 0 2 4 年 6 月 1 4 日 上 午 9 点 3 0 , 本 所 李 佳 欣 、 石 有 成 律 师 在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本 部 第 七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李 佳 欣 、 石 有 成 律 师 代 理 的 上 海 某 公 司 诉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、 上 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及 行 政 复 议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6 月 1 4 日 上 午 9 点 3 0 , 在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本 部 第 七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1 3 阅 读 量 : 2 8 3 由 本 所 李 群 杰 律 师 、 白 玲 律 师 代 理 的 杨 某 某 诉 南 昌 县 南 新 乡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责 令 违 章 搭 建 行 为 拆 除 决 定 书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李 群 杰 律 师 、 白 玲 律 师 代 理 的 杨 某 某 诉 南 昌 县 南 新 乡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责 令 违 章 搭 建 行 为 拆 除 决 定 书 一 案 , 经 审 理 , 南 昌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5 月 3 1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赣 7 1 0 1 行 初 3 7 2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撤 销 被 告 南 昌 县 南 新 乡 人 民 政 府 对 原 告 杨 某 某 作 出 的 行 政 责 拆 决 字 ( 2 0 2 3 ) 第 0 0 3 号 《 责 令 违 章 搭 建 行 为 拆 除 决 定 书 》 。 委 托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6 1 3 阅 读 量 : 2 2 7 2 0 2 4 年 6 月 1 4 日 上 午 , 本 所 李 雪 莲 律 师 在 云 南 省 威 信 县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李 雪 莲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诉 威 信 县 庙 沟 镇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违 法 纠 纷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4 年 6 月 1 4 日 上 午 在 云 南 省 威 信 县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6 1 3 阅 读 量 : 2 3 0 征 收 补 偿 到 底 有 没 有 “ 计 算 公 式 ” ? 譬 如 有 人 问 5 9 0 号 令 到 底 有 没 有 补 偿 费 用 的 “ 计 算 公 式 ” ? 公 式 倒 是 可 以 给 一 个 , 那 就 是 房 屋 征 收 的 货 币 补 偿 金 额 = 被 征 收 房 屋 经 评 估 确 定 的 市 场 价 格 + 搬 迁 费 用 + 临 时 安 置 费 用 + 营 业 性 房 屋 的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+ 政 策 性 的 补 助 和 奖 励 金 时 间 : 2 0 2 4 0 6 1 3 阅 读 量 : 2 1 5 2 0 2 4 年 6 月 1 3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太 和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五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张 女 士 诉 太 和 县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、 太 和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决 定 及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6 月 1 3 日 9 : 0 0 , 在 太 和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五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1 3 阅 读 量 : 2 1 0 由 本 所 谭 程 泽 律 师 代 理 的 永 城 市 周 先 生 与 永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煤 炭 采 空 区 搬 迁 安 置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赵 秀 津 律 师 团 队 谭 程 泽 律 师 代 理 的 永 城 市 周 先 生 与 永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煤 炭 采 空 区 搬 迁 安 置 一 案 , 本 案 搬 迁 发 生 于 2 0 1 2 年 但 迟 迟 未 落 实 集 中 安 置 以 及 相 关 补 偿 , 代 理 律 师 介 入 仅 三 个 月 , 委 托 人 获 得 了 房 屋 安 置 、 街 道 办 支 付 了 拖 延 支 付 的 附 着 物 补 偿 并 报 销 了 律 师 代 理 费 及 差 旅 费 ,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0 6 阅 读 量 : 2 6 4 由 本 所 殷 浩 律 师 代 理 的 鲁 某 某 与 夏 邑 县 人 民 政 府 未 履 行 征 地 补 偿 法 定 职 责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殷 浩 律 师 代 理 的 鲁 某 某 与 夏 邑 县 人 民 政 府 未 履 行 征 地 补 偿 法 定 职 责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, 商 丘 市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4 年 5 月 3 1 日 作 出 商 政 复 决 [ 2 0 2 4 ] 1 4 0 号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, 决 定 责 令 夏 邑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收 到 决 定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履 行 征 地 补 偿 职 责 , 在 充 分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, 对 申 请 人 作 出 补 偿 决 定 。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6 0 6 阅 读 量 : 2 2 7 上 门 入 户 做 思 想 工 作 , 强 制 拆 除 就 合 法 了 吗 ?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谢 先 生 的 房 屋 被 当 地 镇 政 府 通 过 土 地 执 法 巡 查 系 统 给 盯 上 了 , 现 场 勘 查 当 天 谢 先 生 不 在 场 , 可 镇 政 府 就 直 接 作 出 了 《 自 行 拆 除 违 法 建 设 通 知 书 》 , 并 在 随 后 两 周 里 至 少 3 次 登 门 做 思 想 工 作 , 要 求 谢 先 生 及 其 亲 属 配 合 自 拆 房 屋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6 0 4 阅 读 量 : 2 2 9 重 作 的 补 偿 决 定 和 原 决 定 相 同 ? 征 收 方 小 心 挨 罚 ! ​ 两 审 法 院 审 理 后 省 高 院 判 决 责 令 重 作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, 岂 料 县 政 府 新 作 的 补 偿 决 定 和 原 决 定 结 果 完 全 相 同 , 主 要 理 由 和 依 据 也 大 差 不 差 , 如 此 重 作 又 有 何 意 义 呢 ? 时 间 : 2 0 2 4 0 6 0 4 阅 读 量 : 2 1 9 由 本 所 王 一 帆 律 师 、 何 枫 实 习 律 师 代 理 的 林 某 诉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岗 列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团 队 王 一 帆 律 师 、 何 枫 实 习 律 师 代 理 的 林 某 诉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岗 列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一 案 , 经 审 理 ,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阳 东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5 月 2 9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粤 1 7 0 4 行 初 6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的 养 殖 场 的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6 0 4 阅 读 量 : 2 4 0 2 0 2 4 年 6 月 4 日 下 午 1 4 点 3 0 分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胡 女 士 诉 慈 城 镇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行 政 协 议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6 月 4 日 1 4 : 3 0 , 在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3 1 阅 读 量 : 3 4 8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杨 某 某 诉 茂 名 市 茂 南 区 人 民 政 府 河 东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律 师 团 队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杨 某 某 诉 茂 名 市 茂 南 区 人 民 政 府 河 东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经 审 理 , 广 东 省 茂 名 市 茂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5 月 2 2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粤 0 9 0 2 行 初 6 0 7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被 告 茂 名 市 茂 南 区 人 民 政 府 河 东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3 1 阅 读 量 : 2 1 5 2 0 2 4 年 6 月 2 1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在 金 华 市 婺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余 某 某 、 金 某 与 金 华 市 婺 城 区 汤 溪 镇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6 月 2 1 日 上 午 9 : 0 0 , 在 金 华 市 婺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9 阅 读 量 : 2 9 7 由 本 所 卢 恩 光 律 师 、 张 作 元 律 师 代 理 的 杨 某 某 诉 秦 皇 岛 市 海 港 区 西 港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拆 违 法 纠 纷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卢 恩 光 律 师 、 张 作 元 律 师 代 理 的 杨 某 某 诉 秦 皇 岛 市 海 港 区 西 港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拆 违 法 纠 纷 一 案 , 河 北 省 秦 皇 岛 市 海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5 月 1 3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冀 0 3 0 2 行 初 3 9 7 号  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西 港 镇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9 阅 读 量 : 2 3 6 2 0 2 4 年 5 月 3 0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石 有 成 律 师 在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石 有 成 律 师 代 理 的 郑 某 某 等 3 人 诉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补 偿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3 0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9 阅 读 量 : 2 7 9 2 0 2 4 年 5 月 2 9 日 上 午 9 时 , 本 所 梁 红 丽 、 贾 华 律 师 在 鞍 山 市 海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梁 红 丽 、 贾 华 律 师 代 理 的 胡 某 某 诉 鞍 山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2 9 日 9 时 在 鞍 山 市 海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4 阅 读 量 : 2 7 4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、 王 一 帆 律 师 代 理 的 陈 某 某 、 许 某 某 诉 深 圳 市 x x x 公 司 合 同 无 效 纠 纷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、 王 一 帆 律 师 代 理 的 陈 某 某 、 许 某 某 诉 深 圳 市 x x x 公 司 合 同 无 效 纠 纷 一 案 , 经 代 理 律 师 启 动 法 律 程 序 和 协 调 , 当 事 人 在 一 审 阶 段 达 成 和 解 , 争 议 已 得 到 实 质 性 化 解 , 当 事 人 对 上 述 案 件 提 起 撤 诉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4 阅 读 量 : 2 6 2 2 0 2 4 年 5 月 2 9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丽 江 市 古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王 先 生 诉 丽 江 市 古 城 区 七 河 镇 人 民 政 府 确 认 行 政 协 议 无 效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2 9 日 9 : 0 0 , 在 丽 江 市 古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4 阅 读 量 : 3 2 0 2 0 2 4 年 5 月 2 8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人 民 法 院 2 2 5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张 先 生 诉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人 民 政 府 铜 元 局 街 道 办 事 处 、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2 8 日 9 : 3 0 , 在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人 民 法 院 2 2 5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4 阅 读 量 : 3 2 2 2 0 2 4 年 5 月 2 7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在 西 安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第 四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代 理 的 叶 某 某 诉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2 7 日 上 午 9 : 3 0 , 在 西 安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第 四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4 阅 读 量 : 2 4 9 资 金 已 到 位 ! 南 宁 4 个 片 区 将 迎 来 城 中 村 要 改 造 , 您 家 在 拆 迁 序 列 吗 ? 位 于 西 乡 塘 区 , 衡 阳 西 路 片 区 和 吉 兴 西 路 南 测 片 区 的 城 中 村 旧 改 项 目 是 目 前 南 宁 范 围 最 广 , 体 量 最 大 的 旧 改 项 目 , 约 7 1 7 1 . 8 6 亩 。 范 围 涵 盖 火 车 站 片 区 、 动 物 园 沿 江 片 区 、 三 秀 片 区 和 吉 兴 西 路 南 侧 片 区 以 及 陈 东 村 地 块 、 屯 渌 村 一 队 地 块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3 阅 读 量 : 7 7 3 2 0 2 4 年 5 月 2 6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武 汉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5 月 2 6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孙 明 堂 律 师 和 督 导 律 师 谢 瑞 青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武 汉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1 阅 读 量 : 3 2 7 2 0 2 4 年 5 月 2 6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杭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5 月 2 6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梁 红 丽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杭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1 阅 读 量 : 2 9 9 2 0 2 4 年 5 月 2 5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三 亚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5 月 2 5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三 亚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1 阅 读 量 : 2 6 5 2 0 2 4 年 5 月 2 5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宁 波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5 月 2 5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梁 红 丽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宁 波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1 阅 读 量 : 2 4 9 由 本 所 汪 文 明 、 石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等 2 6 人 上 诉 泌 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谭 深 杰 律 师 团 队 汪 文 明 律 师 、 石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等 2 6 人 上 诉 泌 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一 案 , 驻 马 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5 月 1 7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豫   1 7   行 终   5 1   号 《 行 政 裁 定 书 》 , 裁 定 撤 销 一 审 裁 定 , 指 令 河 南 省 泌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继 续 审 理 。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0 阅 读 量 : 2 4 9 2 0 2 4 年 6 月 6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在 太 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九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赵 某 某 与 太 原 市 杏 花 岭 区 敦 化 坊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赔 偿 二 审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6 月 6 日 上 午 9 : 0 0 , 在 太 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九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0 阅 读 量 : 2 5 9 2 0 2 4 年 5 月 2 2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在 南 宫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代 理 的 刘 某 某 等 人 诉 南 宫 市 大 村 乡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2 2 日 上 午 9 : 0 0 , 在 南 宫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0 阅 读 量 : 2 1 9 2 0 2 4 年 5 月 2 2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李 佳 欣 律 师 在 河 北 省 承 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李 佳 欣 律 师 代 理 的 艾 某 某 诉 丰 宁 满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批 复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2 2 上 午 9 点 , 在 河 北 省 承 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0 阅 读 量 : 2 5 3 2 0 2 4 年 5 月 2 0 日 1 4 时 , 本 所 梁 红 丽 、 张 天 雨 律 师 在 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三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梁 红 丽 、 张 天 雨 律 师 代 理 的 谢 某 某 诉 小 汤 山 镇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2 0 日   1 4 时 在 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三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0 阅 读 量 : 2 7 5 由 本 所 孔 维 松 律 师 、 张 涛 律 师 代 理 的 蒋 某 、 柳 某 某 与 镇 平 县 人 民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孔 维 松 律 师 、 张 涛 律 师 代 理 的 蒋 某 、 柳 某 某 与 镇 平 县 人 民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一 案 , 经 河 南 省 南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作 出 ( 2 0 2 3 ) 豫 1 3 行 初 1 2 4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被 告 镇 平 县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3 年 7 月 2 7 日 作 出 的 镇 政 房 补 决 字 ( 2 0 2 3 ) 5 号 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书 》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6 阅 读 量 : 2 5 5 2 0 2 4 年 5 月 1 9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上 海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5 月 1 9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张 心 升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上 海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5 阅 读 量 : 2 6 7 2 0 2 4 年 5 月 1 9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扬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5 月 1 9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刘 博 韬 律 师 和 督 导 律 师 谢 瑞 青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扬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5 阅 读 量 : 2 6 7 2 0 2 4 年 5 月 1 8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苏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5 月 1 8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马 丽 芬 律 师 和 合 伙 人 律 师 闫 会 东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苏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5 阅 读 量 : 2 6 4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冶 某 某 诉 被 告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湟 中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行 政 行 为 无 效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冶 某 某 诉 被 告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湟 中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行 政 行 为 无 效 一 审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1 7 日 上 午 9 点 3 0 在 西 宁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5 阅 读 量 : 2 2 7 2 0 2 4 年 5 月 1 7 日 上 午 9 点 3 0 ,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在 西 宁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苏 某 某 诉 被 告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湟 中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行 政 行 为 无 效 一 审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1 7 日 上 午 9 点 3 0 在 西 宁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5 阅 读 量 : 2 6 2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、 段 园 莉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诉 原 阳 县 原 兴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赔 偿 再 审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、 段 园 莉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诉 原 阳 县 原 兴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赔 偿 再 审 一 案 , 经 代 理 律 师 启 动 法 律 程 序 和 协 调 , 当 事 人 在 再 审 阶 段 达 成 补 偿 协 议 , 行 政 争 议 已 得 到 实 质 性 化 解 , 当 事 人 对 上 述 案 件 提 起 撤 诉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5 阅 读 量 : 2 2 6 2 0 2 4 年 5 月 1 7 日 9 时 3 0 分 , 本 所 李 垚 垚 律 师 在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团 队 李 垚 垚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伟 诉 上 庄 派 出 所 、 海 淀 区 政 府 不 履 职 、 诉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海 淀 分 局 不 履 职 两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1 7 日 9 时 3 0 分 在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5 阅 读 量 : 2 5 0 2 0 2 4 年 5 月 1 5 日 上 午 1 0 时 , 本 所 闫 会 东 律 师 在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十 法 庭 开 庭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团 队 闫 会 东 律 师 代 理 的 陈 宝 元 民 事 主 体 间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合 同 纠 纷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1 5 日 1 0 时 在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十 法 庭 开 庭 。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5 阅 读 量 : 3 0 2 2 0 2 4 年 5 月 1 7 日 下 午 1 5 时 3 0 分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河 南 省 南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五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镇 平 县 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诉 镇 平 县 杨 营 镇 人 民 政 府 、 镇 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1 7 日 1 5 : 3 0 , 在 河 南 省 南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五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5 阅 读 量 : 2 5 4 2 0 2 4 年 5 月 1 6 日 下 午 1 4 点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C 2 1 5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顾 先 生 诉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征 收 或 征 用 补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1 6 日 1 4 : 0 0 , 在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C 2 1 5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5 阅 读 量 : 3 3 3 2 0 2 4 年 0 5 月 1 6 日 上 午 8 点 3 0 分 , 本 所 梁 红 丽 律 师 、 贾 华 律 师 在 河 南 省 息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梁 红 丽 、 贾 华 律 师 代 理 的 范 某 某 诉 息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4 年 0 5 月 1 6 日 0 8 时 3 0 分 在 河 南 省 息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1 阅 读 量 : 3 4 5 由 本 所 张 作 元 律 师 、 卢 恩 光 律 师 代 理 的 白 某 应 诉 广 元 市 利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强 制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张 作 元 律 师 、 卢 恩 光 律 师 代 理 的 白 某 应 诉 广 元 市 利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强 制 一 案 ,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4 月 7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川 行 终 2 4 号 《 行 政 裁 定 书 》 , 裁 定 依 法 撤 销 四 川 省 广 元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( 2 0 2 3 ) 川 0 8 行 初 9 号 行 政 裁 定 , 指 令 四 川 省 广 元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继 续 审 理 。 案 涉 裁 定 对 涉 及 委 托 行 使 行 政 强 制 职 权 的 法 律 责 任 承 担 主 体 及 强 拆 适 格 被 告 问 题 作 出 了 正 确 的 司 法 评 价 ,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0 阅 读 量 : 2 8 7 2 0 2 4 年 5 月 1 1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在 凉 山 彝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2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郑 某 、 李 某 与 德 昌 某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农 村 建 房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二 审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1 1 日 上 午 9 : 0 0 在 凉 山 彝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2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0 阅 读 量 : 2 9 1 2 0 2 4 年 5 月 1 2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重 庆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5 月 1 2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刘 晓 刚 律 师 和 督 导 律 师 刘 博 韬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重 庆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0 阅 读 量 : 2 9 1 2 0 2 4 年 5 月 1 2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沈 阳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5 月 1 2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陈 晨 律 师 和 督 导 律 师 张 心 升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沈 阳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0 阅 读 量 : 2 3 7 2 0 2 4 年 5 月 1 2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广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5 月 1 2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梁 红 丽 律 师 和 督 导 律 师 吕 静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广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0 阅 读 量 : 2 3 1 2 0 2 4 年 5 月 1 1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贵 阳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5 月 1 1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贵 阳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5 1 0 阅 读 量 : 2 3 4 2 0 2 4 年 4 月 2 9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在 西 安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第 三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黄 晓 丽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、 王 某 诉 西 安 市 高 陵 区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4 月 2 9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西 安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第 三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2 6 阅 读 量 : 2 3 3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某 等 与 湖 南 省 娄 底 市 娄 星 区 长 青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某 等 与 湖 南 省 娄 底 市 娄 星 区 长 青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经 湖 南 省 双 峰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作 出 ( 2 0 2 3 ) 湘 1 3 2 1 行 赔 初 1 0 号 《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》 , 撤 销 《 不 予 赔 偿 决 定 书 》 , 责 令 娄 底 市 娄 星 区 长 青 街 道 办 事 处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对 原 告 李 某 某 行 政 赔 偿 申 请 重 新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2 5 阅 读 量 : 2 9 7 2 0 2 4 年 5 月 9 日 下 午 1 4 点 3 0 分 ,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在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盐 田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深 圳 市 盐 田 区 某 汽 车 修 理 厂 诉 深 圳 市 盐 田 区 规 划 土 地 监 察 大 队 ( 区 规 划 土 地 监 察 局 ) 、 深 圳 市 盐 田 区 盐 田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5 月 9 日 下 午 1 4 : 3 0 , 在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盐 田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2 5 阅 读 量 : 2 9 0 由 本 所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杨 某 某 与 保 亭 黎 族 苗 族 自 治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杨 某 某 与 保 亭 黎 族 苗 族 自 治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, 保 亭 黎 族 苗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6 日 作 出 保 府 复 决 字 [ 2 0 2 4 ] 2 号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, 责 令 被 申 请 人 在 两 个 月 内 就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《 土 地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申 请 书 》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。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初 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2 4 阅 读 量 : 2 8 2 2 0 2 4 年 4 月 2 5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赵 帅 律 师 在 永 康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赵 帅 律 师 代 理 的 徐 女 士 等 1 7 人 诉 永 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行 政 行 为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4 月 2 5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永 康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2 4 阅 读 量 : 2 9 7 2 0 2 4 年 4 月 2 8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南 通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4 月 2 8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南 通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2 4 阅 读 量 : 2 5 0 2 0 2 4 年 4 月 2 8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济 南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4 月 2 8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济 南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2 4 阅 读 量 : 2 4 1 2 0 2 4 年 4 月 2 7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临 沂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4 月 2 7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临 沂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2 4 阅 读 量 : 2 8 0 2 0 2 4 年 4 月 2 7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宿 迁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4 月 2 7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宿 迁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2 4 阅 读 量 : 2 6 7 由 本 所 石 有 成 律 师 代 理 的 熊 某 诉 吉 安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撤 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石 有 成 律 师 (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) 代 理 的 熊 某 诉 吉 安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撤 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一 案 , 经 吉 安 市 青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作 出 ( 2 0 2 3 ) 赣 0 8 0 3 行 初 2 8 9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被 告 吉 安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作 出 的 吉 县 农 决 字 【 2 0 2 3 】 0 4 号 《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》 , 案 件 受 理 费 5 0 元 由 被 告 吉 安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负 担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9 阅 读 量 : 2 8 4 2 0 2 4 年 4 月 2 4 日 上 午 , 本 所 谢 瑞 青 、 熊 世 红 律 师 在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谢 瑞 青 律 师 团 队 谢 瑞 青 律 师 、 熊 世 红 律 师 代 理 的 孙 某 某 诉 合 肥 新 站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建 设 发 展 局 履 行 拆 迁 安 置 协 议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4 月 2 4 日 上 午 在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9 阅 读 量 : 3 7 4 2 0 2 4 年 4 月 2 3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在 黄 冈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代 理 的 涂 某 某 等 3 人 诉 浠 水 县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4 月 2 3 日 上 午 9 : 0 0 , 在 黄 冈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9 阅 读 量 : 3 5 2 2 0 2 4 年 4 月 2 1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安 阳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4 月 2 1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安 阳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8 阅 读 量 : 2 7 7 2 0 2 4 年 4 月 2 1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台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4 月 2 1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台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8 阅 读 量 : 2 9 1 2 0 2 4 年 4 月 2 0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金 华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4 月 2 0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金 华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8 阅 读 量 : 2 8 9 2 0 2 4 年 4 月 2 0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新 乡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4 月 2 0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新 乡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8 阅 读 量 : 2 7 9 由 本 所 殷 浩 律 师 、 刘 羽 茜 实 习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与 石 家 庄 市 鹿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殷 浩 律 师 、 刘 羽 茜 实 习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与 石 家 庄 市 鹿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石 家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5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冀 0 1 行 初 6 6 9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石 家 庄 市 鹿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1 年 1 2 月 8 日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8 阅 读 量 : 2 8 4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江 苏 省 常 熟 市 某 设 备 配 件 厂 诉 尚 湖 镇 人 民 政 府 、 常 熟 市 人 民 政 府 罚 款 及 行 政 复 议 纠 纷 一 审 胜 诉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江 苏 省 常 熟 市 某 设 备 配 件 厂 诉 尚 湖 镇 人 民 政 府 、 常 熟 市 人 民 政 府 罚 款 及 行 政 复 议 纠 纷 一 审 , 诉 常 熟 市 公 安 局 尚 湖 镇 派 出 所 违 法 传 唤 纠 纷 一 审 , 经 代 理 律 师 启 动 法 律 程 序 和 协 调 , 姑 苏 区 人 民 法 院 、 常 熟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实 质 性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, 当 事 人 达 成 满 意 补 偿 协 议 后 , 对 上 述 案 件 分 别 调 解 和 撤 诉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8 阅 读 量 : 3 0 3 2 0 2 4 年 4 月 2 3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宜 宾 市 叙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赵 先 生 诉 宜 宾 市 叙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柏 溪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补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4 月 2 3 日 9 : 3 0 , 在 宜 宾 市 叙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8 阅 读 量 : 4 0 5 2 0 2 4 年 4 月 1 9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高 华 君 、 白 玲 律 师 在 人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高 华 君 、 白 玲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先 生 诉 商 水 县 张 明 供 销 合 作 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4 月 1 9 日 上 午 9 : 0 0 在 人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8 阅 读 量 : 2 9 4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殷 浩 律 师 、 刘 羽 茜 实 习 律 师 代 理 的 乔 某 某 与 石 家 庄 市 鹿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殷 浩 律 师 、 刘 羽 茜 实 习 律 师 代 理 的 乔 某 某 与 石 家 庄 市 鹿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石 家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5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冀 0 1 行 初 6 6 7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石 家 庄 市 鹿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1 年 1 2 月 8 日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7 阅 读 量 : 3 4 3 由 本 所 张 作 元 律 师 、 卢 恩 光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诉 新 乡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自 然 资 源 规 划 局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违 法 纠 纷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张 作 元 律 师 、 卢 恩 光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诉 新 乡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自 然 资 源 规 划 局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违 法 纠 纷 一 案 , 河 南 省 新 乡 市 红 旗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4 月 3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豫   0 7 0 2   行 初   3 2 0  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  确 认 被 告 新 乡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于   2 0 2 3   年   5   月   6   日 强 制 拆 除 张 某 某 位 于 新 乡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樊 庄 村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7 阅 读 量 : 3 2 4 由 本 所 李 群 杰 律 师 、 陈 晨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诉 宋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强 制 拆 除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李 群 杰 律 师 、 陈 晨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诉 宋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强 制 拆 除 决 定 一 案 , 经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, 作 出 ( 2 0 2 3 ) 京 0 1 1 2 行 初 9 9 5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撤 销 被 告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宋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 京 通 宋 强 拆 字 【 2 0 2 3 】 第 1 8 8 号 《 强 制 拆 除 决 定 书 》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7 阅 读 量 : 3 2 6 2 0 2 4 年 4 月 1 7 日 上 午 1 0 点 3 0 分 ,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张 作 元 律 师 、 卢 恩 光 律 师 代 理 的 陈 某 某 诉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、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及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4 年 4 月 1 7 日 1 0 : 3 0 ,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7 阅 读 量 : 4 1 4 2 0 2 4 年 4 月 1 8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淮 南 市 田 家 庵 区 人 民 法 院 8 号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刘 女 士 诉 淮 南 市 曹 庵 镇 人 民 政 府 、 淮 南 市 田 家 庵 区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4 月 1 8 日 9 : 0 0 , 在 淮 南 市 田 家 庵 区 人 民 法 院 8 号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7 阅 读 量 : 3 8 9 2 0 2 4 年 4 月 1 8 日 下 午 1 6 点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2 小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薛 女 士 诉 扬 州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撤 销 答 复 意 见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4 月 1 8 日 1 6 : 0 0 , 在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2 小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7 阅 读 量 : 3 7 6 2 0 2 4 年 4 月 1 8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在 陇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五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孙 明 堂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田 珍 诉 天 水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4 月 1 8 日 9 : 0 0 在 陇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五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7 阅 读 量 : 3 6 0 2 0 2 4 年 4 月 1 7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在 邗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新 第 十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、 李 凤 吉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诉 扬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扬 子 津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行 为 违 法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4 月 1 7 日 上 午 9 : 3 0 , 在 邗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新 第 十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告 知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1 7 阅 读 量 : 4 0 0 2 0 2 4 年 4 月 1 0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河 南 省 辉 县 市 人 民 法 院 二 楼 第 十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诉 辉 县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行 政 批 复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4 月 1 0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河 南 省 辉 县 市 人 民 法 院 二 楼 第 十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0 8 阅 读 量 : 5 8 6 2 0 2 4 年 4 月 9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河 南 省 平 顶 山 市 湛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三 号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司 某 某 诉 湛 河 区 人 民 政 府 马 庄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拆 违 法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4 月 9 日 上 午 9 点 3 0 , 在 河 南 省 平 顶 山 市 湛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三 号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4 0 8 阅 读 量 : 5 5 2 2 0 2 4 年 4 月 1 4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青 岛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4 月 1 4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青 岛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0 8 阅 读 量 : 2 9 7 2 0 2 4 年 4 月 1 4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阜 阳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4 月 1 4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马 丽 芬 律 师 与 合 伙 人 律 师 闫 会 东 律 师 将 前 往 阜 阳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0 8 阅 读 量 : 2 9 8 2 0 2 4 年 4 月 1 3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合 肥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4 月 1 3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马 丽 芬 律 师 与 合 伙 人 律 师 闫 会 东 律 师 将 前 往 合 肥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0 8 阅 读 量 : 3 0 6 2 0 2 4 年 4 月 1 3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烟 台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4 月 1 3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烟 台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0 8 阅 读 量 : 3 2 8 2 0 2 4 年 4 月 7 日 下 午 1 4 点 3 0 分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固 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西 吉 县 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诉 西 吉 县 人 民 政 府 、 固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4 月 7 日 1 4 : 3 0 , 在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固 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9 阅 读 量 : 5 2 5 2 0 2 4 年 3 月 2 8 日 下 午 1 6 点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八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厦 门 市 某 休 闲 渡 假 有 限 公 司 诉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行 政 行 为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8 日 1 6 : 0 0 , 在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八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8 阅 读 量 : 4 1 5 2 0 2 4 年 3 月 2 7 日 下 午 1 5 点 3 0 分 , 本 所 徐 慧 芳 律 师 、 王 家 才 律 师 在 寿 光 市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徐 慧 芳 律 师 、 王 家 才 律 师 代 理 的 田 某 某 与 寿 光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、 寿 光 市 人 民 政 府 府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7 日 1 5 : 3 0 , 在 寿 光 市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8 阅 读 量 : 4 4 4 2 0 2 4 年 3 月 2 8 日 下 午 1 6 点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八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厦 门 市 某 休 闲 渡 假 有 限 公 司 诉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行 政 行 为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8 日 1 6 : 0 0 , 在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八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8 阅 读 量 : 3 2 6 2 0 2 4 年 3 月 3 1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徐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3 月 3 1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徐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6 阅 读 量 : 3 0 7 2 0 2 4 年 3 月 3 0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连 云 港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3 月 3 0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连 云 港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6 阅 读 量 : 3 0 0 2 0 2 4 年 3 月 3 0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成 都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3 月 3 0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成 都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6 阅 读 量 : 3 0 6 2 0 2 4 年 3 月 2 6 日 下 午 1 5 时 ,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张 勇 律 师 在 天 门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4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原 某 某 与 天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、 天 门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6 日 1 5 : 0 0 , 在 天 门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4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5 阅 读 量 : 4 7 4 2 0 2 4 年 3 月 2 8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在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代 理 的 潘 某 某 诉 瓮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8 日 上 午 9 : 3 0 , 在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5 阅 读 量 : 4 4 5 2 0 2 4 年 3 月 2 6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9 号 法 庭 进 行 询 问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吴 某 某 诉 西 安 市 高 陵 区 人 民 政 府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无 效 上 诉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6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9 号 法 庭 进 行 询 问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5 阅 读 量 : 6 0 1 2 0 2 4 年 3 月 2 4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温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3 月 2 4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梁 红 丽 律 师 和 督 导 律 师 黄 晓 丽 律 师 将 前 往 商 丘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1 阅 读 量 : 3 4 9 2 0 2 4 年 3 月 2 4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商 丘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3 月 2 4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梁 红 丽 律 师 和 督 导 律 师 黄 晓 丽 律 师 将 前 往 商 丘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1 阅 读 量 : 2 9 4 2 0 2 4 年 3 月 2 3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郑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3 月 2 3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梁 红 丽 律 师 和 督 导 律 师 黄 晓 丽 律 师 将 前 往 郑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1 阅 读 量 : 3 0 3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官 某 某 与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城 区 改 造 更 新 局 信 息 公 开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官 某 某 与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城 区 改 造 更 新 局 信 息 公 开 一 案 ,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4 年 0 3 月 1 2 日 作 出 武 昌 复 决 字 ( 2 0 2 3 ) 第   2 8 7 号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, 决 定 撤 销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城 区 改 造 更 新 局 作 出 的 昌 城 改 答 复 2 0 2 3 0 5 2 号 《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答 复 书 》 关 于 案 涉 房 屋 现 状 调 查 信 息 ( 对 房 屋 的 权 属 、 区 位 、 用 途 、 建 筑 面 积 等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登 记 的 调 查 结 果 信 息 ) 、 案 涉 房 屋 征 收 或 者 拆 迁 过 程 中 对 案 涉 房 屋 作 出 的 分 户 评 估 报 告 的 答 复 内 容 , 责 令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城 区 改 造 更 新 局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重 新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1 阅 读 量 : 3 7 5 2 0 2 4 年 3 月 2 2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第 二 十 五 审 判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黄 某 某 、 杨 某 某 、 杨 某 某 诉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房 屋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2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在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第 二 十 五 审 判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1 阅 读 量 : 4 0 8 2 0 2 4 年 3 月 2 2 日 下 午 1 4 点 4 5 分 ,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在 蚌 埠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代 理 的 刘 某 某 诉 怀 远 县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2 日 下 午 1 4 : 4 5 , 在 蚌 埠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告 知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2 1 阅 读 量 : 3 9 4 2 0 2 4 年 3 月 1 3 日 下 午 1 5 点 , 本 所 邓 青 锋 、 张 霞 律 师 在 贵 州 省 铜 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审 判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邓 青 锋 律 师 、 张 霞 律 师 代 理 的 徐 秀 莲 等 1 1 9 人 诉 铜 仁 市 碧 江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撤 销 × × ( 行 政 协 议 )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1 3 日 1 5 : 0 0 在 贵 州 省 铜 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审 判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3 1 2 阅 读 量 : 3 8 1 2 0 2 4 年 3 月 1 5 日 上 午 8 点 4 0 分 , 本 所 王 金 龙 律 师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赤 峰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王 金 龙 律 师 代 理 的 内 蒙 古 某 银 行 支 行 诉 王 先 生 和 李 先 生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1 5 日 上 午 0 8 : 4 0 分 ,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赤 峰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1 2 阅 读 量 : 4 4 6 2 0 2 4 年 3 月 1 7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深 圳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3 月 1 7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深 圳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3 1 2 阅 读 量 : 3 1 1 2 0 2 4 年 3 月 1 7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绍 兴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3 月 1 7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绍 兴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3 1 2 阅 读 量 : 2 9 8 2 0 2 4 年 3 月 1 6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惠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3 月 1 6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惠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3 1 2 阅 读 量 : 3 0 8 2 0 2 4 年 3 月 1 9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海 南 省 陵 水 黎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陵 水 某 某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与 江 苏 省 某 某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地 征 收 补 偿 费 用 分 配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1 9 日 9 : 0 0 , 在 海 南 省 陵 水 黎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1 1 阅 读 量 : 4 0 3 2 0 2 4 年 3 月 1 3 日 下 午 1 4 时 3 0 分 ,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5 小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丁 先 生 诉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人 民 政 府 西 湖 街 道 办 事 处 确 认 行 政 协 议 无 效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1 3 日 1 4 : 3 0 , 在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5 小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1 1 阅 读 量 : 4 5 4 2 0 2 4 年 3 月 1 1 日 下 午 1 5 时 ,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在 合 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五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代 理 的 何 某 某 诉 合 肥 市 包 河 区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征 收 决 定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1 1 日 下 午 1 5 : 0 0 , 在 合 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五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告 知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1 1 阅 读 量 : 4 9 9 2 0 2 4 年 3 月 2 1 日 下 午 1 4 时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C 1 1 1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孙 女 士 诉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征 收 或 征 用 补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1 日 1 4 : 0 0 , 在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C 1 1 1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0 7 阅 读 量 : 5 0 6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尹 楠 律 师 代 理 的 刘 某 某 与 被 告 成 都 市 郫 都 区 人 民 政 府 安 靖 街 道 办 事 处 , 第 三 人 高 某 某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尹 楠 律 师 代 理 的 刘 某 某 与 被 告 成 都 市 郫 都 区 人 民 政 府 安 靖 街 道 办 事 处 , 第 三 人 高 某 某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一 案 , 四 川 省 都 江 堰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1 月 2 6 日 作 出 2 0 2 3 川 0 1 8 1 行 初 7 9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成 都 市 郫 都 区 人 民 政 府 安 靖 街 道 办 事 处 于   2 0 2 3   年   3   月   1 1   日 拆 除 位 于 成 都 市 郫 都 区 安 靖 镇 土 地 村 四 组   1 0 5   号 的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0 6 阅 读 量 : 3 3 5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尹 楠 律 师 代 理 的 胡 德 某 与 襄 阳 市 樊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尹 楠 律 师 代 理 的 胡 德 某 与 襄 阳 市 樊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一 案 , 湖 北 省 襄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1 月 2 2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鄂 0 6 行 初 1 2 6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襄 阳 市 樊 城 区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部 于   2 0 2 3   年   6   月   2 0   日 对 原 告 作 出 的 《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书 》 (   [ 2 0 2 3 ] 第   1 1   号 )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0 6 阅 读 量 : 3 3 9 2 0 2 4 年 4 月 3 日 上 午 1 0 点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安 徽 省 滁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李 先 生 诉 定 远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行 政 撤 销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4 月 3 日 1 0 : 0 0 , 在 安 徽 省 滁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0 6 阅 读 量 : 4 1 3 2 0 2 4 年 3 月 1 8 日 上 午 8 点 3 0 分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五 河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八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五 河 县 红 十 字 会 医 院 诉 五 河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1 8 日 8 : 3 0 , 在 五 河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八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0 6 阅 读 量 : 4 0 6 2 0 2 4 年 3 月 1 2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嘉 鱼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李 先 生 诉 嘉 鱼 县 鱼 岳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1 2 日 9 : 0 0 , 在 嘉 鱼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0 6 阅 读 量 : 4 2 0 2 0 2 4 年 3 月 6 日 1 5 点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林 先 生 诉 福 州 市 仓 山 区 城 门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6 日 1 5 : 0 0 , 在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0 6 阅 读 量 : 3 9 2 2 0 2 4 年 3 月 1 0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长 沙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3 月 1 0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长 沙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3 0 4 阅 读 量 : 3 2 4 2 0 2 4 年 3 月 0 9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淄 博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3 月 0 9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淄 博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3 0 4 阅 读 量 : 2 8 6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刘 某 山 与 方 正 县 人 民 政 府 、 方 正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等 部 门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刘 某 山 与 方 正 县 人 民 政 府 、 方 正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、 方 正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、 第 三 人 黑 龙 江 省 方 正 林 业 局 有 限 公 司 、 黑 龙 江 省 方 正 林 业 局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建 设 部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于 2 0 2 4 年 2 月 1 8 日 提 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检 察 院 抗 诉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初 步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3 0 4 阅 读 量 : 3 5 7 2 0 2 4 年 3 月 7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区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管 某 某 诉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上 诉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7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在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区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0 4 阅 读 量 : 4 3 3 2 0 2 4 年 3 月 5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谷 某 某 诉 石 家 庄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郄 马 镇 人 民 政 府 确 认 安 置 协 议 无 效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5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3 0 4 阅 读 量 : 4 2 6 2 0 2 4 年 3 月 6 日 上 午 1 0 点 ,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在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2 3 法 庭   进 行 证 据 交 换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女 士 与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小 汤 山 镇 人 民 政 府 违 法 强 拆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6 日 上 午 1 0 : 0 0 , 在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2 3 法 庭   进 行 证 据 交 换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3 0 4 阅 读 量 : 4 1 7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、 闫 会 东 、 白 云 杰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等 四 人 复 议 舟 山 市 定 海 区 人 民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、 闫 会 东 、 白 云 杰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等 四 人 复 议 舟 山 市 定 海 区 人 民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一 案 , 舟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已 作 出 舟 政 复 【 2 0 2 3 】 2 1 4 号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, 撤 销 被 申 请 人 作 出 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答 复 书 , 责 令 被 申 请 人 限 期 重 新 作 出 信 息 公 开 答 复 。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8 阅 读 量 : 3 2 3 2 0 2 4 年 3 月 2 6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在 扬 州 市 江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唐 某 某 、 兰 某 某 等 3 人 与 扬 州 市 生 态 科 技 新 城 杭 集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6 日 上 午 9 : 3 0 , 在 扬 州 市 江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8 阅 读 量 : 5 0 8 2 0 2 4 年 3 月 1 0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厦 门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3 月 1 0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厦 门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7 阅 读 量 : 3 2 5 2 0 2 4 年 3 月 0 9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福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3 月 0 9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福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7 阅 读 量 : 3 2 0 2 0 2 4 年 3 月 0 3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南 昌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3 月 0 3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南 昌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7 阅 读 量 : 3 1 1 2 0 2 4 年 3 月 0 2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潍 坊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3 月 0 2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潍 坊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7 阅 读 量 : 2 9 1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青 海 省 刘 先 生 与 西 宁 市 湟 中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撤 销 行 政 协 议 纠 纷 二 审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青 海 省 刘 先 生 与 西 宁 市 湟 中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撤 销 行 政 协 议 纠 纷 二 审 一 案 , 西 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( 2 0 2 3 ) 青 0 1 行 终 1 1 0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驳 回 湟 中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的 上 诉 , 维 持 原 判 即 撤 销 区 住 建 局 作 出 的 《 撤 销 补 充 协 议 的 决 定 》 , 限 期 其 三 个 月 内 继 续 履 行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补 偿 费 1 1 7 0 0 0 0 元 。 刘 先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7 阅 读 量 : 3 3 3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浙 江 温 州 许 先 生 与 平 阳 县 萧 江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纠 纷 二 审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浙 江 温 州 许 先 生 与 平 阳 县 萧 江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纠 纷 二 审 一 案 , 温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2 月 2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浙 0 3 行 终 9 2 8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驳 回 萧 江 镇 人 民 政 府 上 诉 , 维 持 原 判 即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镇 政 府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许 先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7 阅 读 量 : 3 3 7 2 0 2 4 年 3 月 8 日 上 午 1 0 点 ,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在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五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励 某 与 慈 溪 市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征 收 补 偿 法 定 职 责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8 日 上 午 1 0 : 0 0 , 在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五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7 阅 读 量 : 3 3 9 2 0 2 4 年 3 月 1 2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天 津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八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李 先 生 诉 天 津 市 东 丽 区 人 民 政 府 金 桥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1 2 日 9 : 3 0 , 在 天 津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八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7 阅 读 量 : 4 5 4 2 0 2 4 年 3 月 1 3 日 上 午 1 0 点 1 0 分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西 4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冯 先 生 诉 义 乌 市 人 民 政 府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1 3 日 1 0 : 1 0 , 在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西 4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7 阅 读 量 : 4 4 8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团 队 王 一 帆 律 师 代 理 的 邢 某 等 三 人 诉 南 阳 市 不 动 产 登 记 服 务 中 心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团 队 王 一 帆 律 师 代 理 的 邢 某 等 三 人 诉 南 阳 市 不 动 产 登 记 服 务 中 心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一 案 , 河 南 省 南 阳 市 宛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已 作 出 ( 2 0 2 4 ) 豫 1 3 0 2 行 初 6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收 到 原 告 邮 寄 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后 未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、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6 阅 读 量 : 4 7 1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殷 浩 律 师 代 理 的 高 阳 县 某 店 与 高 阳 县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殷 浩 律 师 代 理 的 高 阳 县 某 店 与 高 阳 县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一 案 , 安 国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2 月 5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冀 0 6 8 3 行 初 7 1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高 阳 县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于 2 0 2 2 年 3 月 2 2 日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高 阳 县 某 店 招 牌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6 阅 读 量 : 3 1 8 2 0 2 4 年 3 月 1 3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卢 恩 光 律 师 、 张 作 元 律 师 在 新 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1 6 号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卢 恩 光 律 师 、 张 作 元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等 三 人 诉 新 乡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不 履 行 X X 职 责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1 3 日 9 : 0 0 , 在 新 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1 6 号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6 阅 读 量 : 5 2 0 2 0 2 4 年 3 月 1 日 下 午 3 点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( 刑 事 )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许 某 某 等 诉 曲 沃 县 人 民 政 府 等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房 屋 被 上 诉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1 日 下 午 3 点 , 在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( 刑 事 )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6 阅 读 量 : 4 5 5 2 0 2 4 年 2 月 2 6 日 上 午 1 0 点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合 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五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汤 某 某 诉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2 月 2 6 日 上 午 1 0 点 , 在 合 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五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6 阅 读 量 : 3 8 6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尹 某 某 诉 蜀 山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、 蜀 山 区 井 岗 镇 人 民 政 府 、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房 屋 征 收 管 理 中 心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尹 某 某 诉 蜀 山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、 蜀 山 区 井 岗 镇 人 民 政 府 、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房 屋 征 收 管 理 中 心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一 案 ,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1 月 2 6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皖 0 1 0 4 行 初 3 2 3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对 被 诉 房 屋 实 施 的 拆 除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1 阅 读 量 : 3 2 1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闫 会 东 律 师 、 殷 浩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2 与 石 家 庄 市 鹿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收 回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闫 会 东 律 师 、 殷 浩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2 与 石 家 庄 市 鹿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收 回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一 案 , 石 家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2 月 5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冀 0 1 行 初 5 5 4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石 家 庄 市 鹿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 《 关 于 同 意 获 鹿 镇 一 街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收 回 宅 基 地 的 批 复 》 ( 鹿 政 函 [ 2 0 2 1 ] 9 号 ) 中 涉 及 原 告 土 地 使 用 权 收 回 的 相 关 处 理 结 果 。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1 阅 读 量 : 3 1 4 2 0 2 4 年 2 月 2 2 日 下 午 1 4 时 ,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在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胡 某 某 、 董 某 某 与 象 山 县 贤 庠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清 除 地 上 物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2 月 2 2 日 下 午 1 4 : 0 0 , 在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2 2 1 阅 读 量 : 4 2 6 由 本 所 闫 会 东 律 师 代 理 的 高 某 某 与 河 北 省 井 陉 县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部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闫 会 东 律 师 代 理 的 高 某 某 与 河 北 省 井 陉 县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部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河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2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冀 行 赔 申 7 6   号 《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》 , 裁 定 : 本 案 由 本 院 提 审 ,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3 0 阅 读 量 : 3 4 6 2 0 2 4 年 3 月 6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鄂 尔 多 斯 市 康 巴 什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一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王 先 生 诉 鄂 尔 多 斯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东 胜 区 分 局 不 履 行 查 处 法 定 职 责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3 月 6 日 9 : 3 0 , 在 鄂 尔 多 斯 市 康 巴 什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一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3 0 阅 读 量 : 3 3 0 2 0 2 4 年 1 月 3 0 日 上 午 1 0 点 1 5 分 ,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天 津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一 法 庭 ( 互 联 网 庭 )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胡 某 某 、 高 某 某 诉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委 员 会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月 3 0 日 上 午 1 0 点 1 5 分 , 在 天 津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一 法 庭 ( 互 联 网 庭 )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3 0 阅 读 量 : 4 9 4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经 审 理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1 月 1 2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粤 7 1 0 1 行 初 2 8 0 6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被 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2 5 阅 读 量 : 4 5 8 由 本 所 陈 晨 律 师 、 尹 浩 腾 律 师 代 理 的 仪 某 某 诉 西 安 市 灞 桥 区 某 街 道 办 事 处 断 水 断 电 破 坏 门 窗 纠 纷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晨 律 师 、 尹 浩 腾 律 师 ( 陈 晨 律 师 团 队 ) 代 理 的 仪 某 某 诉 西 安 市 灞 桥 区 某 街 道 办 事 处 断 水 断 电 破 坏 门 窗 纠 纷 一 案 , 西 安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作 出 ( 2 0 2 3 ) 陕 7 1 0 2 行 初 1 8 5 7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确 认 政 府 断 水 断 电 破 坏 门 窗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2 5 阅 读 量 : 3 6 6 由 本 所 焦 晓 兰 、 李 银 磊 律 师 代 理 的 福 建 南 平 政 和 县 叶 先 生 与 政 和 县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焦 晓 兰 、 李 银 磊 律 师 代 理 的 福 建 南 平 政 和 县 叶 先 生 与 政 和 县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案 件 , 在 审 理 过 程 中 , 政 和 县 人 民 政 府 撤 回 上 诉 。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( 2 0 2 3 ) 闽 行 终 5 4 3 号 行 政 裁 定 书 裁 定 准 许 。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初 步 得 到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2 4 阅 读 量 : 3 4 0 由 本 所 陈 晨 、 李 鹏 律 师 代 理 的 魏 某 某 等 人 分 别 与 石 家 庄 市 新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强 拆 行 政 纠 纷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晨 、 李 鹏 律 师 代 理 的 魏 某 某 等 人 分 别 与 石 家 庄 市 新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强 拆 行 政 纠 纷 案 ,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6 月 3 0 日 作 出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石 家 庄 市 新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  2 0 2 2 年 6 月 1 6 日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赫 某 某 等 人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石 家 庄 市 新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, 河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驳 回 石 家 庄 市 新 华 区 政 府 上 诉 , 维 持 原 判 。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2 4 阅 读 量 : 5 7 7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徐 某 某 、 李 某 某 等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徐 某 某 、 李 某 某 等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经 审 理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1 月 1 1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粤 7 1 0 1 行 初 3 1 8 7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被 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2 4 阅 读 量 : 3 3 5 由 本 所 李 佳 欣 律 师 代 理 的 谷 某 某 诉 石 家 庄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郄 马 镇 人 民 政 府 确 认 安 置 协 议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李 佳 欣 律 师 (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) 代 理 的 谷 某 某 诉 石 家 庄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郄 马 镇 人 民 政 府 确 认 安 置 协 议 一 案 , 谷 某 某 不 服 一 审 裁 定 , 向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, 经 二 审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作 出 ( 2 0 2 3 ) 冀 0 1 行 终 6 2 4 号 《 行 政 裁 定 书 》 , 裁 定 撤 销 原 审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, 指 令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立 案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2 3 阅 读 量 : 4 5 2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经 审 理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8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粤 7 1 0 1 行 初 3 1 7 7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被 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2 3 阅 读 量 : 3 8 6 2 0 2 4 年 1 月 2 4 日 下 午 3 点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四 号 楼 二 层 第 十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孟 某 诉 杞 县 五 里 河 镇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赔 偿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月 2 4 日 下 午 3 点 , 在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四 号 楼 二 层 第 十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2 3 阅 读 量 : 3 2 8 2 0 2 4 年 1 月 1 7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丁 某 某 诉 江 北 区 慈 城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月 1 7 日 9 : 0 0 , 在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2 2 阅 读 量 : 4 7 3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诉 新 郑 市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诉 新 郑 市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一 案 , 王 某 某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, 向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, 经 二 审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作 出 ( 2 0 2 3 ) 豫 行 终 3 8 号 《 行 政 调 解 书 》 , 调 解 双 方 商 定 新 郑 市 人 民 政 府 补 偿 王 某 某 3 5 万 余 元 并 提 供 安 置 房 两 套 , 目 前 被 上 诉 人 已 履 行 完 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2 2 阅 读 量 : 3 8 2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经 审 理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8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粤 7 1 0 1 行 初 2 5 8 9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被 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2 2 阅 读 量 : 5 8 8 在 明 律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徐 慧 芳 律 师 、 李 群 杰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德 宝 与 青 岛 市 城 阳 区 棘 洪 滩 街 道 办 事 处 等 部 门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徐 慧 芳 律 师 、 李 群 杰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德 宝 与 青 岛 市 城 阳 区 棘 洪 滩 街 道 办 事 处 、 青 岛 市 城 阳 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、 青 岛 市 城 阳 区 棘 洪 滩 街 道 港 北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一 案 , 青 岛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4 年 1 月 5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鲁 7 1 0 2 行 初 4 3 5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青 岛 市 城 阳 区 棘 洪 滩 街 道 办 事 处 及 第 三 人 青 岛 市 城 阳 区 棘 洪 滩 街 道 港 北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初 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2 0 阅 读 量 : 3 7 7 在 明 律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, 经 审 理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2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粤 7 1 行 初 3 2 2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被 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2 年 1 0 月 1 0 日 作 出 的 《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书 》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2 0 阅 读 量 : 3 6 3 由 本 所 高 华 君 、 白 玲 律 师 代 理 的 范 某 、 王 某 与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某 街 道 办 事 处 确 认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违 法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高 华 君 、 白 玲 律 师 代 理 的 范 某 、 王 某 与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某 街 道 办 事 处 确 认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违 法 一 案 , 经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, 作 出 ( 2 0 2 2 ) 川 0 1 0 4 行 初 6 1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确 认 成 都 市 某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强 制 拆 除 行 为 违 法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2 0 阅 读 量 : 3 4 2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, 经 审 理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2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粤 7 1 行 初 3 3 5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被 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2 年 1 0 月 1 0 日 作 出 的 《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书 》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9 阅 读 量 : 3 5 5 由 本 所 高 华 君 、 白 玲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、 叶 某 与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某 街 道 办 事 处 确 认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违 法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高 华 君 、 白 玲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、 叶 某 与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某 街 道 办 事 处 确 认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违 法 一 案 , 经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, 作 出 ( 2 0 2 2 ) 川 0 1 0 4 行 初 6 2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确 认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某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强 制 拆 除 行 为 违 法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9 阅 读 量 : 3 4 9 由 本 所 李 佳 欣 律 师 代 理 的 云 某 某 与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李 佳 欣 律 师 (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) 代 理 的 云 某 某 与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, 经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法 院 审 理 作 出 ( 2 0 2 3 ) 内 0 1 行 初 2 1 9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被 告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3 年 3 月 1 5 日 向 原 告 云 某 某 作 出 的 呼 玉 政 房 补 2 0 2 3   第 6 6 号 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书 》 , 责 令 被 告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重 新 作 出 补 偿 决 定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9 阅 读 量 : 3 6 7 2 0 2 4 年 1 月 1 9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– 无 锡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1 月 1 9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无 锡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8 阅 读 量 : 3 3 9 由 本 所 高 华 君 、 白 玲 律 师 代 理 的 范 某 与 成 都 市 某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 确 认 协 议 无 效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高 华 君 、 白 玲 律 师 代 理 的 范 某 与 成 都 市 某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 确 认 协 议 无 效 一 案 , 经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, 作 出 ( 2 0 2 2 ) 川 0 1 0 4 行 初 1 1 7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范 某 与 成 都 市 某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 签 订 的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、 过 渡 协 议 无 效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8 阅 读 量 : 3 6 8 由 本 所 李 佳 欣 律 师 代 理 的 陈 某 某 与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李 佳 欣 律 师 (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) 代 理 的 陈 某 某 与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, 经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法 院 审 理 作 出 ( 2 0 2 3 ) 内 0 1 行 初 2 1 4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被 告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3 年 3 月 3 日 向 原 告 陈 某 某 作 出 的 呼 玉 政 房 补 2 0 2 3   第 0 5 号 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书 》 , 责 令 被 告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重 新 作 出 补 偿 决 定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8 阅 读 量 : 4 1 0 由 段 园 莉 律 师 、 谭 程 泽 律 师 代 理 的 郭 某 路 与 费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安 置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段 园 莉 律 师 、 谭 程 泽 律 师 代 理 的 郭 某 路 与 费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安 置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, 被 告 主 动 撤 销 《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》 后 , 临 沂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( 2 0 2 3 ) 鲁 1 3 行 初 2 9 号 行 政 判 决 书 , 确 认 被 诉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8 阅 读 量 : 3 9 6 2 0 2 4 年 1 月 2 2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河 南 省 商 丘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一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王 女 士 诉 商 丘 市 睢 阳 区 住 房 保 障 中 心 、 商 丘 市 睢 阳 区 新 城 街 道 办 事 处 确 认 房 屋 征 收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无 效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月 2 2 日 9 : 3 0 , 在 河 南 省 商 丘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一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8 阅 读 量 : 3 9 7 2 0 2 4 年 1 月 1 9 日 下 午 4 点 3 0 分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阜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郭 某 某 诉 阜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补 偿 职 责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月 1 9 日 下 午 4 点 3 0 分 , 在 阜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5 阅 读 量 : 7 0 0 2 0 2 4 年 1 月 1 8 日 下 午 3 点 3 0 分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玉 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楼   3   楼 审 判 二 厅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福 绵 区 某 村 村 民 小 组 诉 玉 林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撤 销 招 拍 挂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月 1 8 日 下 午 3 点 3 0 分 ,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玉 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楼   3   楼 审 判 二 厅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5 阅 读 量 : 6 1 3 2 0 2 4 年 1 月 1 8 日 下 午 3 点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湖 北 省 汉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肖 某 某 诉 汉 川 市 自 然 规 划 局 和 汉 川 市 人 民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月 1 8 日 下 午 3 点 , 在 湖 北 省 汉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5 阅 读 量 : 3 8 1 由 本 所 李 佳 欣 律 师 代 理 的 胡 某 某 与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李 佳 欣 律 师 (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) 代 理 的 胡 某 某 与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, 经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法 院 审 理 作 出 ( 2 0 2 3 ) 内 0 1 行 初 2 1 7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被 告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  2 0 2 3   年 3 月 2 4 日 向 原 告 胡 某 某 作 出 的 呼 玉 政 房 补 2 0 2 3 第 7 9 号 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书 》 , 责 令 被 告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人 民 政 府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重 新 作 出 补 偿 决 定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5 阅 读 量 : 3 8 6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黄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黄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经 审 理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9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粤 7 1 0 1 行 初 3 1 8 4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被 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5 阅 读 量 : 4 4 9 由 本 所 段 园 莉 、 李 银 磊 、 谭 程 泽 律 师 代 理 的 河 南 省 新 乡 市 姚 先 生 诉 辉 县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及 辉 县 市 城 关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段 园 莉 、 李 银 磊 、 谭 程 泽 律 师 代 理 的 河 南 省 新 乡 市 姚 先 生 诉 辉 县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及 辉 县 市 城 关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一 案 , 河 南 省 辉 县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9 日 送 达 ( 2 0 2 3 ) 豫 0 7 8 2 行 初 9 4 号 行 政 判 决 书 , 判 决 确 认 辉 县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作 出 的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初 步 得 到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5 阅 读 量 : 3 9 5 龙 腾 盛 世 , 恭 贺 新 年 |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2 0 2 4 年 新 年 贺 辞 亲 爱 的 朋 友 们 , 见 字 如 面 ! 值 此 辞 旧 迎 新 之 际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全 体 员 工 , 祝 福 您 龙 年 吉 祥 、 万 事 如 意 ! 感 谢 您 对 在 明 律 所 长 期 以 来 的 诚 挚 信 任 和 鼎 力 支 持 , 让 我 们 以 更 饱 满 的 姿 态 坚 实 前 行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3 阅 读 量 : 4 7 2 只 向 真 理 低 头 , 只 为 民 权 呐 喊 的 江 平 教 授 的 跨 学 科 法 治 思 想 ! 2 0 1 6 年 1 月 , 杨 在 明 主 任 所 在 的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发 起 并 成 立 了 “ 在 鸣 行 政 法 治 论 坛 ” 。 首 届 论 坛 筹 备 时 , 杨 在 明 主 任 有 幸 与 江 平 教 授 结 下 了 不 解 之 缘 。 江 平 教 授 在 论 坛 期 间 向 主 任 详 细 的 询 问 了 拆 迁 现 状 、 拆 迁 业 务 、 老 百 姓 对 拆 迁 的 认 知 、 办 案 时 存 在 哪 些 困 难 等 情 况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3 阅 读 量 : 4 7 9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段 园 莉 、 李 银 磊 、 谭 程 泽 律 师 代 理 的 河 南 省 新 乡 市 孙 先 生 诉 辉 县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行 政 处 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段 园 莉 、 李 银 磊 、 谭 程 泽 律 师 代 理 的 河 南 省 新 乡 市 孙 先 生 诉 辉 县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行 政 处 罚 一 案 , 河 南 省 辉 县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9 日 送 达 ( 2 0 2 3 ) 豫 0 7 8 2 行 初 7 9 号 行 政 判 决 书 , 判 决 确 认 辉 县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作 出 的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初 步 得 到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3 阅 读 量 : 3 5 7 由 本 所 段 园 莉 、 李 银 磊 、 谭 程 泽 律 师 代 理 的 河 南 省 新 乡 市 高 先 生 诉 辉 县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及 辉 县 市 城 关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段 园 莉 、 李 银 磊 、 谭 程 泽 律 师 代 理 的 河 南 省 新 乡 市 高 先 生 诉 辉 县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及 辉 县 市 城 关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一 案 , 河 南 省 辉 县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9 日 送 达 ( 2 0 2 3 ) 豫 0 7 8 2 行 初 9 2 号 行 政 判 决 书 , 判 决 确 认 辉 县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作 出 的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初 步 得 到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3 阅 读 量 : 3 7 3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经 审 理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2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粤 7 1 0 1 行 初 2 5 9 6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被 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3 阅 读 量 : 4 1 3 ​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​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, 经 审 理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2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粤 7 1 行 初 3 2 4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被 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2 年 9 月 2 2 日 作 出 的 《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书 》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0 阅 读 量 : 4 0 7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官 某 某 诉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城 区 改 造 更 新 局 确 认 行 政 协 议 有 效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官 某 某 诉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城 区 改 造 更 新 局 确 认 行 政 协 议 有 效 一 案 ,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0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鄂   0 1 0 6   行 初   2 5 0   号 《 行 政 调 解 书 》 , 调 解 确 认 《 个 人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补 偿 征 收 协 议 》 有 效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0 阅 读 量 : 4 7 1 由 本 所 彭 诚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某 与 被 告 古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确 认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违 法 行 政 诉 讼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彭 诚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某 与 被 告 古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确 认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违 法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, 丽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8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云 0 7 行 初 3 4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确 认 被 告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行 为 违 法 ,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初 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0 阅 读 量 : 3 6 8 2 0 2 4 年 1 月 1 4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台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1 月 1 4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年 宇 令 律 师 与 督 导 律 师 李 群 杰 律 师 将 前 往 台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0 8 阅 读 量 : 3 8 4 2 0 2 4 年 1 月 1 4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杭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1 月 1 4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杭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0 8 阅 读 量 : 3 2 2 2 0 2 4 年 1 月 1 3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宁 波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1 月 1 3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杨 在 明 主 任 与 合 伙 人 律 师 杨 念 平 律 师 将 前 往 宁 波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0 8 阅 读 量 : 3 4 4 2 0 2 4 年 1 月 7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盐 城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1 月 7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盐 城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0 2 阅 读 量 : 3 5 7 2 0 2 4 年 1 月 7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南 宁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1 月 7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李 春 禹 律 师 与 督 导 律 师 张 作 元 律 师 将 前 往 南 宁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0 2 阅 读 量 : 4 5 9 2 0 2 4 年 1 月 6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天 津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1 月 6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王 金 龙 律 师 与 主 办 律 师 王 利 卡 律 师 将 前 往 天 津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1 0 2 阅 读 量 : 4 7 9 【 在 明 荣 誉 】 杨 在 明 主 任 荣 获 “ 2 0 2 3 最 美 奋 斗 者 ” 称 号 本 届 论 坛 以 “ 以 高 质 量 发 展 推 进 中 国 式 现 代 化 ” 为 主 题 , 作 为 论 坛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, 现 场 发 布 “ 2 0 2 3 最 美 奋 斗 者 ” 案 例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、 创 始 合 伙 人 杨 在 明 入 选 。 “ 2 0 2 3 最 美 奋 斗 者 ” 评 选 由 中 国 民 生 发 展 论 坛 组 委 会 发 起 , 经 过 公 开 征 集 投 票 和 实 地 走 访 调 研 ,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遴 选 , 由 评 委 组 综 合 考 量 终 审 评 出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7 阅 读 量 : 4 5 5 2 0 2 3 年 1 2 月 2 8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5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欧 某 某 等 人 诉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8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在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5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5 阅 读 量 : 4 0 9 2 0 2 3 年 1 2 月 2 6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叶 某 某 诉 浙 江 省 黄 岩 区 人 民 政 府 西 城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赔 偿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6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5 阅 读 量 : 4 0 9 2 0 2 3 年 1 2 月 2 5 日 下 午 3 点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吉 安 市 青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刘 某 诉 吉 安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5 日 下 午 3 点 , 在 吉 安 市 青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5 阅 读 量 : 4 5 3 由 本 所 李 群 杰 律 师 代 理 的 谢 某 、 王 某 与 东 营 市 东 营 区 文 汇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李 群 杰 律 师 团 队 李 群 杰 律 师 代 理 的 谢 某 、 王 某 与 东 营 市 东 营 区 文 汇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一 案 ,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东 营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5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鲁 0 5 0 2 行 初 5 3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东 营 市 东 营 区 文 汇 街 道 办 事 处 拆 除 原 告 谢 某 、 王 某 储 藏 室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5 阅 读 量 : 4 0 7 2 0 2 3 年 1 2 月 2 4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常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2 月 2 4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常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1 阅 读 量 : 3 9 0 2 0 2 3 年 1 2 月 2 3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太 原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2 月 2 3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太 原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1 阅 读 量 : 3 6 3 由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锦 州 某 公 司 诉 锦 州 市 太 和 区 人 民 政 府 、 王 某 某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二 审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锦 州 某 公 司 诉 锦 州 市 太 和 区 人 民 政 府 、 王 某 某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二 审 案 件 , 辽 宁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3 0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辽 行 终   6 3 9  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认 为 一 审 法 院 认 定 的 强 拆 房 屋 行 为 违 法 的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, 法 律 适 用 正 确 , 因 此 驳 回 上 诉 , 维 持 原 判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初 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0 阅 读 量 : 4 0 4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闫 会 东 律 师 代 理 的 陈 女 士 诉 保 定 市 竞 秀 区 一 亩 泉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闫 会 东 律 师 代 理 的 陈 女 士 诉 保 定 市 竞 秀 区 一 亩 泉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一 案 , 河 北 省 高 碑 店 市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( 2 0 2 3 ) 冀 0 6 8 4 行 初 2 1 8 号 一 审 判 决 书 , 确 认 被 告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0 阅 读 量 : 3 8 4 2 0 2 3 年 1 2 月 2 2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郭 某 某 诉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补 偿 职 责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2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0 阅 读 量 : 5 1 8 2 0 2 4 年 1 月 9 日 下 午 1 4 点 3 0 分 ,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周 国 宗 户 诉 青 田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要 求 撤 销 责 令 交 地 决 定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月 9 日 1 4 : 3 0 , 在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0 阅 读 量 : 4 6 1 2 0 2 3 年 1 2 月 2 0 日 下 午 下 午 1 5 点 ,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在 岳 塘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五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、 曹 某 某 诉 湘 乡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撤 销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0 日 下 午 1 5 : 0 0 , 在 岳 塘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五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告 知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0 阅 读 量 : 5 4 5 2 0 2 3 年 1 2 月 2 2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在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洪 某 等 5 人 与 天 台 县 人 民 政 府 、 天 台 县 行 政 审 批 局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及 行 政 复 议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2 日 上 午 9 : 0 0 , 在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8 阅 读 量 : 5 3 6 2 0 2 3 年 1 2 月 1 7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广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2 月 1 7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杨 在 明 主 任 与 督 导 律 师 张 春 韬 律 师 团 队 , 将 前 往 广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5 阅 读 量 : 3 4 5 2 0 2 3 年 1 2 月 1 6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上 海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2 月 1 6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梁 红 丽 律 师 团 队 , 将 前 往 上 海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5 阅 读 量 : 3 8 1 2 0 2 3 年 1 2 月 2 0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陈 丽 芳 、 李 银 磊 律 师 在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义 乌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五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、 李 银 磊 律 师 代 理 的 叶 先 生 等 人 与 义 乌 市 后 宅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0 日 9 : 0 0 , 在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义 乌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五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3 阅 读 量 : 6 1 6 2 0 2 3 年 1 2 月 1 5 日 下 午 1 4 时 , 本 所 王 天 子 律 师 、 谭 程 泽 律 师 在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二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王 天 子 律 师 、 谭 程 泽 律 师 代 理 的 励 女 士 与 慈 溪 市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安 置 补 偿 职 责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5 日 下 午 1 4 : 0 0 , 在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二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3 阅 读 量 : 6 4 3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吕 静 、 黄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三 期 扩 建 项 目 李 某 某 诉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一 案 , 经 审 理 ,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5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粤 7 1 行 初 3 0 0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被 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2 年 9 月 2 2 日 作 出 的 《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书 》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3 阅 读 量 : 3 7 1 由 本 所 陈 晨 、 李 鹏 律 师 代 理 的 邯 郸 某 某 运 输 公 司 与 邯 郸 冀 南 新 区 马 头 镇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强 制 拆 除 纠 纷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晨 、 李 鹏 律 师 代 理 的 邯 郸 某 某 运 输 公 司 与 邯 郸 冀 南 新 区 马 头 镇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强 制 拆 除 纠 纷 案 , 河 北 省 磁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3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冀 0 4 2 7 行 初 4 3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邯 郸 冀 南 新 区 马 头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行 为 违 法 。 邯 郸 冀 南 新 区 马 头 镇 人 民 政 府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, 河 北 省 邯 郸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4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冀 0 4 行 终 5 0 5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, 维 持 原 判 。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2 阅 读 量 : 4 8 1 2 0 2 3 年 1 2 月 2 0 日 下 午 1 4 时 3 0 分 , 本 所 张 作 元 律 师 在 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八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张 作 元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等 1 9 人 诉 重 庆 市 合 川 区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安 置 补 偿 决 定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0 日 下 午 1 4 : 3 0 , 在 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八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2 阅 读 量 : 4 7 5 2 0 2 3 年 1 2 月 1 9 日 9 点 ,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在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榆 中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四 楼 会 议 室 进 行 听 证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岳 先 生 等 人 与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榆 中 县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交 出 土 地 行 政 纠 纷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9 日 9 : 0 0 , 在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榆 中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四 楼 会 议 室 进 行 听 证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2 阅 读 量 : 5 3 2 2 0 2 3 年 1 2 月 1 5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在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二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励 某 与 慈 溪 市 房 屋 征 收 所 及 第 三 人 励 某 某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房 屋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5 日 上 午 9 : 0 0 , 在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二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2 阅 读 量 : 4 0 1 2 0 2 3 年 1 2 月 1 2 日 上 午 9 点 , 本 所 梁 红 丽 、 贾 华 律 师 在 西 安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梁 红 丽 、 贾 华 律 师 代 理 的 宋 某 某 诉 西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2 日 9 时 0 0 分 在 西 安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2 阅 读 量 : 4 9 6 2 0 2 3 年 1 2 月 1 4 日 上 午 8 点 3 0 分 , 本 所 张 作 元 律 师 在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五 审 判 庭 召 开 听 证 由 本 所 张 作 元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某 等 7 人 诉 河 南 省 安 阳 市 安 阳 县 辛 村 镇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4 日 上 午 8 : 3 0 , 在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五 审 判 庭 召 开 听 证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2 阅 读 量 : 5 0 7 2 0 2 3 年 1 2 月 1 3 日 下 午 3 点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湖 北 省 黄 冈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诉 红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房 屋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3 日 下 午 3 点 , 在 湖 北 省 黄 冈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2 阅 读 量 : 3 7 8 2 0 2 3 年 1 2 月 1 3 日 上 午 8 点 3 0 分 ,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在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黄 某 诉 合 肥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不 履 行 土 地 查 处 职 责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3 日 上 午 8 点 3 0 分 , 在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2 阅 读 量 : 4 8 7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王 金 龙 律 师 团 队 王 金 龙 、 王 子 诚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西 梧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的 岑 溪 市 糯 垌 安 达 木 材 加 工 厂 上 诉 岑 溪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一 案 胜 诉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王 金 龙 律 师 团 队 王 金 龙 、 王 子 诚 律 师 代 理 的 广 西 梧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的 岑 溪 市 糯 垌 安 达 木 材 加 工 厂 上 诉 岑 溪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一 案 , 二 审 后 , 法 院 采 纳 王 子 诚 律 师 的 代 理 意 见 , 作 出 ( 2 0 2 3 ) 桂   0 4   行 终   1 2 4   号 判 决 ,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。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初 步 维 护 。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9 阅 读 量 : 4 2 2 由 本 所 郑 森 林 律 师 代 理 的 黄 某 诉 上 海 市 奉 贤 区 人 民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纠 纷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郑 森 林 律 师 代 理 的 黄 某 诉 上 海 市 奉 贤 区 人 民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纠 纷 一 案 , 上 海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5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沪   7 1 0 1   行 初   2 8 4  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被 告 上 海 市 奉 贤 区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《 告 知 书 》 的 行 政 行 为 , 并 且 责 令 被 告 上 海 市 奉 贤 区 人 民 政 府 自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  2 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原 告 黄 某 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重 新 作 出 答 复 , 当 事 人 诉 求 成 立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9 阅 读 量 : 4 0 0 由 本 所 陈 晨 、 李 鹏 律 师 代 理 的 魏 某 某 等 4 人 与 西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、 西 安 市 灞 桥 区 人 民 政 府 、 第 三 人 西 安 浐 灞 生 态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征 收 通 告 纠 纷 二 审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晨 、 李 鹏 律 师 代 理 的 魏 某 某 等 4 人 与 西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、 西 安 市 灞 桥 区 人 民 政 府 、 第 三 人 西 安 浐 灞 生 态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征 收 通 告 纠 纷 二 审 案 , 西 安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7 月 2 9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陕 7 1 行 初 1 0 1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西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、 被 告 西 安 市 灞 桥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2 年 7 月 1 5 日 作 出 的 告 字 [ 0 0 1 ] 号 《 关 于 双 合 村 苏 王 组 征 收 改 造 工 作 的 通 告 》 违 法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9 阅 读 量 : 3 8 1 由 本 所 李 群 杰 、 孔 维 松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先 生 诉 保 定 市 莲 池 区 南 大 园 乡 南 金 庄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收 回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李 群 杰 、 孔 维 松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先 生 诉 保 定 市 莲 池 区 南 大 园 乡 南 金 庄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收 回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一 案 , 经 河 北 省 保 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, 作 出 ( 2 0 2 3 ) 冀   0 6   行 终   3 2 8   号 《 行 政 裁 定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河 北 省 保 定 市 竞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( 2 0 2 3 ) 冀   0 6 0 2   行 初   1 5 7   号 行 政 裁 定 , 并 指 令 河 北 省 保 定 市 竞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继 续 审 理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9 阅 读 量 : 5 0 2 由 本 所 李 群 杰 、 孔 维 松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先 生 诉 保 定 市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李 群 杰 、 孔 维 松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先 生 诉 保 定 市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一 案 , 经 河 北 省 保 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, 作 出 ( 2 0 2 3 ) 冀   0 6   行 初   5 0 9  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撤 销 保 定 市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 《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书 》 , 并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王 先 生 的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重 新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9 阅 读 量 : 3 9 0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、 闫 会 东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女 士 等 岳 阳 六 户 诉 岳 阳 市 岳 阳 楼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等 部 门 撤 销 《 行 政 强 制 代 履 行 决 定 书 》 及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、 闫 会 东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女 士 等 岳 阳 六 户 诉 岳 阳 市 岳 阳 楼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、 奇 家 岭 街 道 办 事 处 、 岳 阳 市 岳 楼 区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《 行 政 强 制 代 履 行 决 定 书 》 及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一 案 , 岳 阳 市 君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, 撤 销 《 行 政 强 制 代 履 行 决 定 书 》 及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初 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9 阅 读 量 : 3 5 7 2 0 2 3 年 1 2 月 2 1 日 上 午 9 点 4 5 分 ,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在 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吕 某 某 与 浙 江 省 临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大 田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二 审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1 日 上 午 9 点 4 5 分 , 在 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9 阅 读 量 : 7 7 3 2 0 2 3 年 1 2 月 1 3 日 下 午 1 4 点 ,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在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慈 溪 市 某 公 司 与 慈 溪 市 房 屋 征 收 所 征 收 补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3 日 下 午 1 4 : 0 0 , 在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9 阅 读 量 : 5 5 2 2 0 2 3 年 1 2 月 1 4 日 下 午 1 4 点 1 5 分 ,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在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1 小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杨 女 士 诉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人 民 政 府 西 湖 街 道 办 事 处 确 认 行 政 协 议 无 效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4 日 1 4 : 1 5 , 在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1 小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9 阅 读 量 : 6 1 5 百 城 行 · 宁 波 站 | 在 明 律 所 大 型 普 法 咨 询 会 火 热 进 行 中 2 0 2 3 年 1 1 月 1 8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宁 波 举 办 了 一 场 规 模 盛 大 的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。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马 丽 芬 、 资 深 律 师 仝 永 宽 、 殷 浩 、 李 垚 垚 、 张 苏 艳 、 冯 振 兴 , 以 及 1 0 0 余 位 老 百 姓 参 加 了 此 次 咨 询 会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6 阅 读 量 : 5 0 0 2 0 2 3 年 1 2 月 1 0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武 汉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2 月 1 0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李 春 禹 律 师 和 主 办 律 师 邓 青 锋 律 师 将 前 往 武 汉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5 阅 读 量 : 4 0 6 2 0 2 3 年 1 2 月 1 0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嘉 兴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2 月 1 0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嘉 兴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5 阅 读 量 : 4 5 5 2 0 2 3 年 1 2 月 8 日 9 点 , 行 政 行 为 纠 纷 案 在 陕 西 省 富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5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赵 帅 律 师 代 理 的 徐 女 士 、 刘 女 士 诉 甘 泉 县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行 政 行 为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8 日 9 点 在 陕 西 省 富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5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5 阅 读 量 : 4 7 0 2 0 2 3 年 1 2 月 8 日 下 午 1 5 点 ,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纠 纷 案 在 淮 南 市 田 家 庵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姚 某 某 诉 淮 南 市 公 安 局 田 家 庵 分 局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8 日 下 午 3 点 , 在 淮 南 市 田 家 庵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5 阅 读 量 : 4 3 4 2 0 2 3 年 1 2 月 7 日 上 午 8 点 3 0 分 , 丘 北 县 农 业 农 村 和 科 学 技 术 局 行 政 行 为 案 在 丘 北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赵 帅 律 师 代 理 的 周 某 某 等 诉 丘 北 县 农 业 农 村 和 科 学 技 术 局 行 政 行 为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7 日 8 : 3 0 在 丘 北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5 阅 读 量 : 5 3 8 2 0 2 3 年 1 2 月 5 日 下 午 1 5 点 3 0 分 , 天 等 县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案 在 广 西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五 号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孙 明 堂 律 师 代 理 的 赵 某 某 等 诉 天 等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5 日 1 5 : 3 0 在 广 西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五 号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5 阅 读 量 : 5 1 3 2 0 2 3 年 1 2 月 5 日 上 午 9 点 1 5 分 ,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及 行 政 复 议 纠 纷 案 在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网 上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莫 某 某 等 6 人 诉 湛 江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、 湛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及 行 政 复 议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5 日 上 午 9 点 1 5 分 , 在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网 上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5 阅 读 量 : 5 3 3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孙 明 堂 律 师 、 邓 青 峰 律 师 代 理 的 杨 先 生 2 人 诉 杞 县 五 里 河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孙 明 堂 律 师 、 邓 青 峰 律 师 代 理 的 杨 先 生 2 人 诉 杞 县 五 里 河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一 案 ,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2 0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豫 0 2 2 1 行 初 6 0 号 行 政 判 决 书 , 判 决 确 认 杞 县 五 里 河 镇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初 步 得 到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5 阅 读 量 : 5 6 3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于 艳 律 师 代 理 的 倪 女 士 与 太 仓 市 人 民 政 府 陆 渡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拆 违 法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于 艳 律 师 代 理 的 倪 女 士 与 太 仓 市 人 民 政 府 陆 渡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拆 违 法 案 件 , 江 苏 省 常 熟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8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苏 0 5 8 1 行 初 4 4 8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确 认 被 告 强 拆 行 为 违 法 。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5 阅 读 量 : 4 5 1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、 于 艳 律 师 代 理 的 黄 女 士 与 许 昌 市 魏 都 区 半 截 河 街 道 办 事 处 不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、 于 艳 律 师 代 理 的 黄 女 士 与 许 昌 市 魏 都 区 半 截 河 街 道 办 事 处 不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一 案 , 经 许 昌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理 ,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2 3 日 作 出 许 政 复 字 [ 2 0 2 3 ] 1 4 8 号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, 认 定 被 申 请 人 许 昌 市 魏 都 区 半 截 河 街 道 办 事 处 不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的 法 定 职 责 的 行 为 违 法 , 并 责 令 被 申 请 人 对 申 请 人 提 起 的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予 以 重 新 处 理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5 阅 读 量 : 4 1 5 2 0 2 3 年 1 2 月 8 日 上 午 8 点 3 0 分 , 长 治 市 潞 州 区 政 府 不 履 行 安 置 补 偿 职 责 纠 纷 案 在 山 西 省 高 院 第 十 三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张 作 元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先 生 诉 山 西 省 长 治 市 潞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安 置 补 偿 职 责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8 日 上 午 8 : 3 0 , 在 山 西 省 高 院 第 十 三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5 阅 读 量 : 4 4 9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1 2 月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预 告 ( 二 )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1 2 月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预 告 ,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2 月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在 南 京 、 嘉 兴 、 广 州 、 常 州 等 城 市 . . . . . .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9 阅 读 量 : 4 9 4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1 2 月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预 告 ( 一 )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1 2 月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预 告 ,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2 月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在 苏 州 、 武 汉 、 上 海 、 太 原 等 城 市 . . . . . .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9 阅 读 量 : 4 6 5 由 本 所 卢 恩 光 律 师 、 张 作 元 律 师 代 理 的 赖 某 某 诉 无 为 市 高 沟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清 理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卢 恩 光 律 师 、 张 作 元 律 师 代 理 的 赖 某 某 诉 无 为 市 高 沟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清 理   一 案 , 安 徽 省 无 为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9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皖   0 2 2 5   行 初   8 6  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案 涉 判 决 对 行 政 机 关 以 “ 非 粮 化 种 植 ” 为 由 强 行 执 法 的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作 出 了 公 正 的 司 法 评 价 , 判 决   确 认 被 告 无 为 市 高 沟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清 理 赖 某 某 所 种 植 果 树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1 阅 读 量 : 7 6 4 由 本 所 卢 恩 光 律 师 、 张 作 元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诉 邵 阳 市 大 祥 区 百 春 园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卢 恩 光 律 师 、 张 作 元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诉 邵 阳 市 大 祥 区 百 春 园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一 案 , 湖 南 省 邵 阳 市 北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2 6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湘   0 5 1 1   行 初   3 6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案 涉 判 决 对 以 “ 拆 危 之 名 行 征 收 之 实 ” 作 了 公 正 的 司 法 评 价 ,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邵 阳 市 大 祥 区 百 春 园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王 某 某 房 屋 的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1 阅 读 量 : 6 6 8 2 0 2 3 年 1 1 月 2 4 日 1 4 点 , 在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1 审 判 庭 ( 东 区 ) 开 庭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陈 某 某 等 人 与 齐 河 县 刘 桥 镇 人 民 政 府 及 小 刘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行 政 复 议 纠 纷 二 审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2 4 日 1 4 点 , 在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1 审 判 庭 ( 东 区 ) 开 庭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1 阅 读 量 : 5 3 9 2 0 2 3 年 1 1 月 2 4 日 下 午 3 点 3 0 分 ,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北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周 某 某 等 1 4 人 诉 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2 4 日 下 午 3 点 3 0 分 ,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北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1 阅 读 量 : 5 7 4 2 0 2 3 年 1 1 月 2 3 日 下 午 2 点 , 响 水 县 政 府 行 政 协 议 无 效 案 在 盐 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代 理 的 方 某 某 诉 响 水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协 议 无 效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2 3 日 下 午 2 : 0 0 在 盐 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告 知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1 阅 读 量 : 6 9 4 2 0 2 3 年 1 1 月 2 3 日 上 午 9 点 1 5 分 ,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合 同 纠 纷 案 在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三 法 庭 ( 总 部 )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沈 先 生 诉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房 屋 征 收 事 务 中 心 民 事 主 体 间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2 3 日 0 9 时 1 5 分 , 在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三 法 庭 ( 总 部 )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1 阅 读 量 : 6 1 9 2 0 2 3 年 1 1 月 2 3 日 0 9 时 1 5 分 , 浦 东 新 区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在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三 法 庭 ( 总 部 )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, 沈 先 生 诉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房 屋 征 收 事 务 中 心 民 事 主 体 间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2 3 日 0 9 时 1 5 分 , 在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三 法 庭 ( 总 部 )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1 阅 读 量 : 7 1 2 2 0 2 3 年 1 1 月 2 2 日 上 午 9 点 , 行 为 纠 纷 一 案 在 襄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苏 祺 律 师 代 理 的 彭 先 生 诉 襄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、 谷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为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2 2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襄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1 阅 读 量 : 5 8 9 2 0 2 3 年 1 1 月 2 2 日 下 午 1 4 时 , 慈 溪 市 房 屋 征 收 所 征 收 补 偿 案 在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慈 溪 市 某 公 司 与 慈 溪 市 房 屋 征 收 所 征 收 补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2 2 日 下 午 1 4 : 0 0 , 在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0 阅 读 量 : 5 5 3 2 0 2 3 年 1 1 月 2 2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南 岸 区 政 府 行 政 不 作 为 纠 纷 案 在 重 庆 市 第 五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三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聂 荣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李 某 宏 等 十 七 人 与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不 作 为 纠 纷 一 审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2 2 日 上 午 9 : 3 0 , 在 重 庆 市 第 五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三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0 阅 读 量 : 8 7 7 2 0 2 3 年 1 1 月 2 1 日 上 午 1 0 点 , 诉 周 口 市 政 府 、 沈 丘 县 政 府 行 为 纠 纷 一 案 在 沈 丘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李 雪 莲 律 师 代 理 的 邵 先 生 诉 周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、 沈 丘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为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2 1 日 上 午 1 0 点 , 在 沈 丘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0 阅 读 量 : 6 0 5 2 0 2 3 年 1 1 月 2 1 日 上 午 9 点 , 曲 沃 县 政 府 撤 销 行 政 协 议 纠 纷 案 在 运 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付 某 某 诉 曲 沃 县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行 政 协 议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2 1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运 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0 阅 读 量 : 5 8 8 2 0 2 3 年 1 1 月 2 1 日 上 午 9 点 , 合 同 纠 纷 案 在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王 四 营 法 庭 第 四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与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王 四 营 乡 孛 罗 营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2 1 日 上 午 9 : 0 0 , 在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王 四 营 法 庭 第 四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0 阅 读 量 : 8 0 0 2 0 2 3 年 1 1 月 1 9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怀 化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1 月 1 9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袁 曼 曼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怀 化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1 7 阅 读 量 : 5 5 9 2 0 2 3 年 1 1 月 1 8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宁 波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1 月 1 8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宁 波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1 7 阅 读 量 : 5 6 9 2 0 2 3 年 1 1 月 1 7 日 下 午 1 4 时 3 0 分 , 高 淳 区 政 府 行 政 补 偿 案 在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八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孙 明 堂 律 师 代 理 的 濮 某 某 诉 南 京 市 高 淳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补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7 日 1 4 : 3 0 在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八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1 5 阅 读 量 : 6 2 5 2 0 2 3 年 1 1 月 1 5 日 下 午 1 5 时 , 诉 礼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允 诺 案 在 定 西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邓 青 锋 律 师 代 理 的 何 某 某 等 诉 礼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允 诺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5 日 1 5 : 0 0 在 定 西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1 5 阅 读 量 : 6 9 4 2 0 2 3 年 1 1 月 1 6 日 1 5 时 , 雁 江 区 政 府 不 履 行 补 偿 安 置 职 责 案 在 资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席 炎 飞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女 士 诉 雁 江 区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补 偿 安 置 职 责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6 日 1 5 时 , 在 资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9 阅 读 量 : 5 0 7 2 0 2 3 年 1 1 月 1 5 日 上 午 9 点 , 撤 销 复 议 决 定 纠 纷 案 在 通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聂 荣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黎 志 敏 与 通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、 通 城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撤 销 复 议 决 定 纠 纷 一 审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5 日 上 午 9 : 0 0 , 在 通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9 阅 读 量 : 4 3 3 由 本 所 李 银 磊 、 焦 晓 兰 律 师 代 理 的 江 西 萍 乡 赖 先 生 林 地 权 属 纠 纷 、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纠 纷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李 银 磊 、 焦 晓 兰 律 师 代 理 的 江 西 萍 乡 赖 先 生 林 地 权 属 纠 纷 、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纠 纷 一 案 , 在 律 师 建 议 提 起 相 应 行 政 复 议 、 诉 讼 以 及 之 后 多 次 谈 判 , 相 关 部 门 与 赖 先 生 就 案 涉 林 地 补 偿 问 题 签 订 协 议 书 , 并 足 额 支 付 补 偿 款 。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初 步 得 到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9 阅 读 量 : 5 5 9 2 0 2 3 年 1 1 月 1 0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政 和 县 政 府 行 政 赔 偿 案 在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询 问 由 本 所 焦 晓 兰 、 李 银 磊 律 师 代 理 的 叶 先 生 等 2 人 与 政 和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0 日 9 : 3 0 , 在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询 问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9 阅 读 量 : 6 1 6 2 0 2 3 年 1 1 月 1 0 日 下 午 1 4 时 ,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案 在 河 北 经 济 开 发   区 法 院 第 三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邢 台 某 公 司 与 江 苏 某 公 司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0 日 1 4 : 0 0 , 在 河 北 经 济 开 发   区 法 院 第 三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9 阅 读 量 : 5 3 1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段 园 莉 律 师 、 谭 程 泽 律 师 代 理 的 郭 先 生 、 郭 女 士 与 费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安 置 补 偿 决 定 两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段 园 莉 律 师 、 谭 程 泽 律 师 代 理 的 郭 先 生 、 郭 女 士 与 费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安 置 补 偿 决 定 两 案 , 在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 , 基 于 代 理 律 师 的 专 业 工 作 , 被 告 主 动 撤 销 了 《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》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初 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9 阅 读 量 : 5 6 0 2 0 2 3 年 1 1 月 1 0 日 上 午 1 4 时 , 揽 合 同 纠 纷 案 在 河 北 经 济 开 发 区 法 院 第 三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邢 台 某 公 司 与 江 苏 某 公 司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0 日 1 4 : 0 0 , 在 河 北 经 济 开 发 区 法 院 第 三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9 阅 读 量 : 5 0 6 2 0 2 3 年 1 1 月 1 0 日 1 4 : 0 0 ,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案 在 河 北 经 济 开 发 区 法 院 第 三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邢 台 某 公 司 与 江 苏 某 公 司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0 日 1 4 : 0 0 , 在 河 北 经 济 开 发 区 法 院 第 三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9 阅 读 量 : 4 0 2 2 0 2 3 年 1 1 月 1 0 日 9 时 , 郓 城 县 政 府 不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职 责 案 在 巨 野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席 炎 飞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先 生 等 人 诉 郓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职 责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0 日 9 时 , 在 巨 野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9 阅 读 量 : 5 8 9 2 0 2 3 年 1 1 月 8 日 上 午 1 1 点 , 征 收 方 单 方 变 更 行 政 协 议 案 在 乌 鲁 木 齐 市 新 市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于 艳 律 师 代 理 的 甘 先 生 与 乌 鲁 木 齐 市 米 东 区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管 理 办 公 室 单 方 变 更 行 政 协 议 一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8 日 上 午 1 1 点 , 在 乌 鲁 木 齐 市 新 市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6 阅 读 量 : 8 1 2 2 0 2 3 年 1 1 月 9 日 上 午 9 点 、 1 0 点 , 强 制 拆 除 纠 纷 两 案 在 湖 北 省 汉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邓 青 锋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某 诉 湖 北 汉 川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强 制 拆 除 纠 纷 两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9 日 上 午 9 : 0 0 、 1 0 : 0 0 在 湖 北 省 汉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6 阅 读 量 : 6 6 8 2 0 2 3 年 1 1 月 9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行 政 撤 销 上 诉 案 在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五 审 判 庭 开 庭 由 本 所 王 金 龙 律 师 代 理 的 浙 江 宁 波 余 先 生 诉 象 山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土 地 行 政 管 理 ( 土 地 ) 行 政 撤 销 上 诉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9 日 0 9 : 3 0 在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十 五 审 判 庭 开 庭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6 阅 读 量 : 5 8 9 2 0 2 3 年 1 1 月 9 日 上 午 9 点 , 撤 销 征 收 安 置 补 偿 决 定 纠 纷 案 在 烟 台 市 莱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张 作 元 律 师 、 卢 恩 光 律 师 代 理 的 梅 某 某 诉 烟 台 市 莱 山 区 初 家 街 道 办 事 处 解 家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撤 销 征 收 安 置 补 偿 决 定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9 日 上 午 9 : 0 0 , 在 烟 台 市 莱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6 阅 读 量 : 6 1 3 2 0 2 3 年 1 1 月 0 7 日 1 0 时 , 浙 江 省 政 府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三 案 在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徐 某 某 等 2 0 人 与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三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0 7 日 1 0 时 , 在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6 阅 读 量 : 5 5 2 2 0 2 3 年 1 1 月 7 日 下 午 2 点 , 药 山 街 道 办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纠 纷 一 案 在 济 南 市 天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黄 某 某 诉 济 南 市 天 桥 区 人 民 政 府 药 山 街 道 办 事 处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7 日 下 午 2 点 , 在 济 南 市 天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6 阅 读 量 : 5 4 0 2 0 2 3 年 1 1 月 7 日 上 午 9 点 , 万 柏 林 区 政 府 行 政 补 偿 案 在 山 西 省 阳 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三 号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孙 明 堂 律 师 、 邓 青 锋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等 诉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补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7 日 9 : 0 0 在 山 西 省 阳 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三 号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6 阅 读 量 : 6 5 0 2 0 2 3 年 1 1 月 0 7 日 1 0 时 , 浙 江 省 政 府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三 案 在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徐 某 某 等 2 0 人 与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三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0 7 日 1 0 时 , 在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3 阅 读 量 : 4 7 3 2 0 2 3 年 1 1 月 0 7 日 8 时 4 5 分 , 浙 江 省 政 府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八 案 , 在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​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徐 某 某 等 2 0 人 与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八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0 7 日 8 时 4 5 分 , 在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3 阅 读 量 : 4 5 9 2 0 2 3 年 1 1 月 7 日 下 午 1 5 时 3 0 分 , 独 石 口 镇 政 府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案 在 河 北 省 张 家 口 赤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姚 先 生 与 赤 城 县 独 石 口 镇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7 日 1 5 : 3 0 在 河 北 省 张 家 口 赤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3 阅 读 量 : 4 0 4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马 丽 芬 律 师 、 殷 浩 律 师 代 理 的 高 阳 县 某 店 与 高 阳 县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马 丽 芬 律 师 、 殷 浩 律 师 代 理 的 高 阳 县 某 店 与 高 阳 县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设 施 一 案 , 安 国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3 0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冀 0 6 8 3 行 初 6 5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高 阳 县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于 2 0 2 2 年 3 月 2 2 日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高 阳 县 某 店 招 牌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3 阅 读 量 : 5 9 1 2 0 2 3 年 1 1 月 3 日 下 午 2 点 3 0 , 社 旗 县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纠 纷 案 在 南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5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邓 青 锋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诉 社 旗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3 日 下 午 2 点 3 0 在 南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1 5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3 阅 读 量 : 5 2 1 2 0 2 3 年 1 1 月 3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桥 林 街 道 办 继 续 履 行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案 在 南 京 市 江 北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十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陈 先 生 诉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桥 林 街 道 办 事 处 继 续 履 行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3 日 9 : 3 0 , 在 南 京 市 江 北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十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3 阅 读 量 : 6 4 0 2 0 2 3 年 1 1 月 0 5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温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1 月 0 5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杨 在 明 主 任 和 主 办 律 师 宋 晓 锋 律 师 将 前 往 温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3 1 阅 读 量 : 5 7 6 2 0 2 3 年 1 1 月 0 4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西 安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1 月 0 4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年 宇 令 律 师 和 督 导 律 师 袁 曼 曼 律 师 将 前 往 西 安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3 1 阅 读 量 : 5 7 8 2 0 2 3 年 1 0 月 3 1 日 下 午 3 点 , 东 兴 区 政 府 胜 利 街 道 办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案 在 内 江 市 东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孙 明 堂 律 师 代 理 的 刘 某 诉 内 江 市 东 兴 区 人 民 政 府 胜 利 街 道 办 事 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3 1 日 下 午 3 点 内 江 市 东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8 阅 读 量 : 6 0 5 2 0 2 3 年 1 0 月 3 0 日 下 午 4 点 , 合 肥 市 政 府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及 行 政 复 议 纠 纷 一 案 在 合 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陈 某 诉 合 肥 市 包 河 区 人 民 政 府 、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及 行 政 复 议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3 0 日 下 午 4 点 , 在 合 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8 阅 读 量 : 6 0 1 2 0 2 3 年 1 0 月 3 1 日 下 午 1 4 时 , 吴 桥 县 自 规 局 不 履 行 查 处 职 责 案 在 河 北 省 吴 桥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李 某 某 等 三 人 与 吴 桥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不 履 行 查 处 职 责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3 1 日 下 午 1 4 : 0 0 , 在 河 北 省 吴 桥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8 阅 读 量 : 5 4 9 2 0 2 3 年 1 0 月 3 1 日 下 午 1 4 时 , 吴 桥 县 自 规 局 不 履 行 查 处 职 责 纠 纷 案 在 河 北 省 吴 桥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李 某 某 等 三 人 与 吴 桥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不 履 行 查 处 职 责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3 1 日 下 午 1 4 : 0 0 , 在 河 北 省 吴 桥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7 阅 读 量 : 5 2 5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1 1 月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预 告 ( 二 )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1 月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在 温 州 、 青 岛 、 怀 化 、 济 南 等 城 市 , 举 办 四 场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到 时 会 有 专 业 的 律 师 团 队 为 大 家 答 疑 解 惑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6 阅 读 量 : 4 5 9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1 1 月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预 告 ( 一 )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1 月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在 西 安 、 海 口 、 宁 波 、 深 圳 等 城 市 , 举 办 四 场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到 时 会 有 专 业 的 律 师 团 队 为 大 家 答 疑 解 惑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6 阅 读 量 : 4 4 3 普 法 宣 传 进 校 园 , 在 明 律 师 梁 红 丽 护 航 孩 童 助 成 长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青 少 年 的 法 治 素 养 , 1 0 月 2 0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合 伙 人 梁 红 丽 走 进 北 京 小 学 翡 翠 城 分 校 , 为 校 内 近 2 0 0 名 学 生 进 行 普 法 宣 讲 , 教 他 们 “ 知 法 、 懂 法 、 用 法 ” , 树 立 正 确 的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5 阅 读 量 : 4 1 5 2 0 2 3 年 1 0 月 2 7 日 上 午 9 点 , 鼓 楼 区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纠 纷 案 在 福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张 某 某 诉 鼓 楼 区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2 7 日 上 午 9 点 , 在 福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3 阅 读 量 : 6 0 2 2 0 2 3 年 1 0 月 2 5 日 上 午 9 点 1 5 分 , 航 头 镇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行 政 赔 偿 案 在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( 总 部 )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顾 某 平 、 顾 某 安 、 顾 某 连 等 与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航 头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2 5 日 0 9 : 1 5 , 在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( 总 部 )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3 阅 读 量 : 6 8 1 2 0 2 3 年 1 0 月 2 4 日 上 午 9 点 ,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案 二 审 在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孙 明 堂 律 师 代 理 的 闫 某 某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案 件 二 审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2 4 日 9 : 0 0 在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3 阅 读 量 : 5 5 5 2 0 2 3 年 1 0 月 2 3 日 下 午 1 5 点 , 厦 门 市 翔 安 区 政 府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纠 纷 案 在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洪 某 某 诉 厦 门 市 翔 安 区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2 3 日 下 午 3 点 , 在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3 阅 读 量 : 6 1 0 2 0 2 3 年 1 0 月 2 9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长 沙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0 月 2 9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办 律 师 王 威 律 师 和 主 办 律 师 吴 雨 晴 律 师 将 前 往 长 沙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3 阅 读 量 : 5 9 2 2 0 2 3 年 1 0 月 2 8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南 昌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0 月 2 8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南 昌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3 阅 读 量 : 4 3 8 2 0 2 3 年 1 0 月 2 6 日 下 午 1 4 时 3 0 分 , 丰 润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案 在 河 北 省 唐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查 某 某 与 唐 山 市 丰 润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2 6 日 下 午 1 4 : 3 0 , 在 河 北 省 唐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0 阅 读 量 : 7 1 7 2 0 2 3 年 1 0 月 2 5 日 上 午 9 点 1 5 分 , 航 头 镇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案 在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( 总 部 )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顾 某 平 、 顾 某 安 、 顾 某 连 等 与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航 头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2 5 日 0 9 : 1 5 , 在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( 总 部 )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0 阅 读 量 : 8 6 4 2 0 2 3 年 1 0 月 2 4 日 上 午 1 0 点 , 太 和 区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案 在 辽 宁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吴 雨 晴 律 师 代 理 的 锦 州 某 公 司 诉 锦 州 市 太 和 区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2 4 日 上 午 1 0 : 0 0 , 在 辽 宁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九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告 知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0 阅 读 量 : 6 6 0 2 0 2 3 年 1 0 月 2 4 日 下 午 1 4 时 3 0 分 , 平 阳 县 政 府 不 履 职 安 置 补 偿 职 责 纠 纷 案 在 乐 清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1 4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许 某 某 等 与 浙 江 省 温 州 市 平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职 安 置 补 偿 职 责 纠 纷 一 审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2 4 日 1 4 : 3 0 , 在 乐 清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1 4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0 阅 读 量 : 5 5 0 2 0 2 3 年 1 0 月 2 3 日 下 午 1 4 时 ,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在 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北 京 某 公 司 与 江 苏 某 公 司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2 3 日 1 4 : 0 0 , 在 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0 阅 读 量 : 4 3 7 由 本 所 陈 晨 、 李 鹏 律 师 代 理 的 邯 郸 某 某 运 输 公 司 与 邯 郸 冀 南 新 区 马 头 镇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强 制 拆 除 纠 纷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晨 、 李 鹏 律 师 代 理 的 邯 郸 某 某 运 输 公 司 与 邯 郸 冀 南 新 区 马 头 镇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强 制 拆 除 纠 纷 一 案 , 河 北 省 磁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3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冀 0 4 2 7 行 初 4 3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确 认 邯 郸 冀 南 新 区 马 头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位 于 马 头 电 厂 管 道 路 北 侧 共 约 1 7 0 0 平 方 米 建 筑 物 的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。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7 阅 读 量 : 9 1 1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6 人 与 阳 西 县 程 村 镇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处 理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王 威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6 人 与 阳 西 县 程 村 镇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处 理 一 案 , 经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阳 东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, 作 出 ( 2 0 2 3 ) 粤 1 7 0 4 行 初 1 9 4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责 令 被 告 于 本 判 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之 日 起 在 两 个 月 内 针 对 原 告 的 查 处 申 请 依 法 继 续 履 行 村 务 公 开 的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,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初 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7 阅 读 量 : 5 4 2 由 本 所 陈 晨 律 师 团 队 尹 浩 腾 律 师 代 理 的 湖 南 衡 阳 肖 先 生 与 衡 阳 市 雁 峰 区 黄 茶 岭 街 道 五 星 村 第 四 村 民 小 组 侵 害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权 益 纠 纷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晨 律 师 团 队 尹 浩 腾 律 师 代 理 的 湖 南 衡 阳 肖 先 生 与 衡 阳 市 雁 峰 区 黄 茶 岭 街 道 五 星 村 第 四 村 民 小 组 侵 害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权 益 纠 纷 一 案 , 经 衡 阳 市 雁 峰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,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0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湘 民 初 1 4 9 9 号 判 决 , 依 法 判 决 被 告 第 四 村 民 小 组 支 付 原 告 相 应 土 地 补 偿 款 份 额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初 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7 阅 读 量 : 4 4 7 2 0 2 3 年 1 0 月 2 0 日 上 午 9 点 , 曲 沃 县 政 府 撤 销 行 政 协 议 纠 纷 案 在 山 西 省 运 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聂 荣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程 某 某 与 曲 沃 县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行 政 协 议 纠 纷 一 审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2 0 日 上 午 9 : 0 0 , 在 山 西 省 运 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7 阅 读 量 : 4 5 1 2 0 2 3 年 1 0 月 2 0 日 9 : 3 0 分 , 呼 伦 贝 尔 市 政 府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纠 纷 案 在 呼 伦 贝 尔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二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赵 帅 律 师 、 邓 青 锋 律 师 代 理 的 纪 某 等 2 5 人 诉 呼 伦 贝 尔 市 人 民 政 府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2 0 日 9 : 3 0 在 呼 伦 贝 尔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十 二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7 阅 读 量 : 4 7 9 2 0 2 3 年 1 0 月 1 9 日 下 午 1 4 时 3 0 分 , 城 区 改 造 更 新 局 行 政 赔 偿 案 在 武 汉 市 硚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7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梁 红 丽 、 张 天 雨 律 师 代 理 的 付 某 某 诉 武 汉 市 硚 口 区 城 区 改 造 更 新 局 行 政 赔 偿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9 日 下 午   1 4 时 3 0 分 在 武 汉 市 硚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7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7 阅 读 量 : 9 6 1 2 0 2 3 年 1 0 月 1 9 日 下 午 1 4 点 3 0 分 , 临 淄 区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赔 偿 案 在 淄 博 市 临 淄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冯 先 生 诉 淄 博 市 临 淄 区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9 日 1 4 : 3 0 , 在 淄 博 市 临 淄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7 阅 读 量 : 4 6 2 2 0 2 3 年 1 0 月 1 8 日 下 午 1 5 时 ,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纠 纷 二 审 一 案 在 石 家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孙 明 堂 律 师 团 队 李 雪 莲 律 师 代 理 的 李 珍 平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纠 纷 二 审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8 日 1 5 : 0 0 在 石 家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7 阅 读 量 : 6 9 9 2 0 2 3 年 1 0 月 2 2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福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0 月 2 2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福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最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7 阅 读 量 : 5 4 4 2 0 2 3 年 1 0 月 2 1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泉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0 月 2 1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尹 利 兵 律 师 、 主 办 律 师 王 利 卡 律 师 将 前 往 泉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最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7 阅 读 量 : 6 3 7 2 0 2 3 年 1 0 月 1 8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城 行 金 华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0 月 1 8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杨 在 明 律 师 、 督 导 律 师 尹 利 兵 律 师 将 前 往 金 华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最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7 阅 读 量 : 5 2 2 2 0 2 3 年 1 0 月 1 7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大 厂 某 公 司 承 揽 合 同 借 贷 纠 纷 案 在 石 景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一 办 公 区 第 十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北 京 某 公 司 与 大 厂 某 公 司 承 揽 合 同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7 日 0 9 : 3 0 , 在 石 景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一 办 公 区 第 十 二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6 阅 读 量 : 5 8 7 2 0 2 3 年 1 0 月 1 7 日 下 午 1 4 时 1 0 分 , 金 华 市 白 龙 桥 镇 政 府 确 认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无 效 案 在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西 4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倪 先 生 诉 金 华 市 婺 城 区 白 龙 桥 镇 人 民 政 府 确 认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无 效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7 日 下 午 1 4 时 1 0 分 , 在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西 4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6 阅 读 量 : 6 3 8 湛 江 市 麻 章 镇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湛 江 市 麻 章 镇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, 为 实 施 城 市 建 设 规 划 , 经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论 证 , 麻 章 区 人 民 政 府 拟 征 收 湛 江 市 麻 章 区 麻 章 镇 大 塘 经 济 联 合 社 、 坡 塘 村 坡 塘 经 济 合 作 社 的 集 体 土 地 共 2 . 6 9 8 8 公 顷 ( 合 4 0 . 4 8 2 亩 )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1 阅 读 量 : 6 3 3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、 王 天 子 律 师 代 理 的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徐 先 生 与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 民 政 府 洪 家 街 道 办 事 处 确 认 强 拆 违 法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、 王 天 子 律 师 代 理 的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徐 先 生 与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 民 政 府 洪 家 街 道 办 事 处 确 认 强 拆 违 法 一 案 , 经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 民 政 府 审 理 , 作 出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, 确 认 被 申 请 人 于 2 0 2 3 年 7 月 2 6 日 对 申 请 人 墙 体 外 的 铁 皮 棚 及 三 层 楼 房 一 楼 三 个 玻 璃 窗 强 制 拆 除 的 行 为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初 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6 0 8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霍 先 生 与 德 江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不 依 法 履 行 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书 》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霍 先 生 与 德 江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不 依 法 履 行 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书 》 一 案 , 贵 州 省 思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9 月 2 7 日 作 出 ( 2 0 2 2 ) 黔   0 6 2 4   行 初   4 2  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判 决 : 一 、 被 告 德 江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支 付 原 告 货 币 补 偿   6 9 7 7 3 0 0   元 ; 二 、 被 告 德 江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支 付 原 告 门 面 过 渡 安 置 费 合 计   3 2 4 7 6 6 0   元 。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5 9 3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于 艳 律 师 代 理 的 孙 先 生 与 厦 门 市 湖 里 区 人 民 政 府 金 山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拆 违 法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、 于 艳 律 师 代 理 的 孙 先 生 与 厦 门 市 湖 里 区 人 民 政 府 金 山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拆 违 法 案 件 ,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集 美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9 月 2 0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闵 0 2 1 1 行 初 2 9 4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确 认 被 告 强 拆 行 为 违 法 。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5 6 4 2 0 2 3 年 1 0 月 1 9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航 头 镇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行 政 赔 偿 案 在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( 总 部 )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顾 国 强 与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航 头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9 日 上 午 0 9 : 3 0 , 在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( 总 部 )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7 6 4 2 0 2 3 年 1 0 月 1 0 日 上 午 9 点 , 政 处 罚 及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系 列 案 在 河 南 省 辉 县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1 2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段 园 莉 律 师 、 李 银 磊 律 师 、 谭 程 泽 律 师 代 理 的 姚 先 生 等 3 人 与 辉 县 市 自 然 资 和 规 划 局 行 政 处 罚 及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系 列 案 件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0 日 9 : 0 0 , 在 河 南 省 辉 县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1 2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5 3 0 2 0 2 3 年 1 0 月 1 9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航 头 镇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行 政 赔 偿 案 在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( 总 部 )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顾 国 强 与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航 头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行 政 赔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9 日 上 午 0 9 : 3 0 , 在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( 总 部 )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8 8 3 2 0 2 3 年 1 0 月 1 8 日 下 午 1 4 点 ,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房 屋 征 收 服 务 中 心 行 政 补 偿 案 在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王 某 某 与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房 屋 征 收 服 务 中 心 行 政 补 偿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8 日 下 午 1 4 : 0 0 , 在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8 1 3 2 0 2 3 年 1 0 月 1 3 日 上 午 9 点 3 0 分 , 将 军 营 镇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纠 纷 案 在 河 北 省 丰 宁 满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张 作 元 律 师 代 理 的 卢 先 生 等 4 人 诉 丰 宁 满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、 丰 宁 满 族 自 治 县 将 军 营 镇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3 日 上 午 9 : 3 0 在 河 北 省 丰 宁 满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七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7 2 4 2 0 2 3 年 1 0 月 1 3 日 上 午 9 点 , 临 海 市 政 府 撤 销 征 收 决 定 案 在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临 海 市 某 机 械 厂 与 浙 江 省 临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撤 销 征 收 决 定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3 日 上 午 9 : 0 0 , 在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5 4 8 2 0 2 3 年 1 0 月 1 1 日 上 午 1 0 点 , 高 陵 区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及 行 政 复 议 纠 纷 案 在 西 安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十 号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黄 晓 丽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陈 某 某 诉 西 安 市 高 陵 区 城 中 村 和 棚 户 区 改 造 事 务 中 心 、 西 安 市 高 陵 区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及 行 政 复 议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1 日 上 午 1 0 点 , 在 西 安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十 号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5 1 7 2 0 2 3 年 1 0 月 1 0 日 上 午 9 点 , 六 里 坪 镇 政 府 行 政 纠 纷 二 审 案 在 湖 北 省 十 堰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8 法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张 强 律 师 代 理 的 张 先 生 与 湖 北 省 十 堰 市 丹 江 口 市 六 里 坪 镇 人 民 政 府 及 大 柳 树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行 政 纠 纷 二 审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0 日 9 : 0 0 , 在 湖 北 省 十 堰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8 法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7 3 0 2 0 2 3 年 1 0 月 1 0 日 9 点 3 0 分 , 济 宁 市 兖 州 区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协 议 无 效 案 在 山 东 省 济 宁 市 鱼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兖 州 市 某 有 限 公 司 诉 济 宁 市 兖 州 区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协 议 无 效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0 日 9 : 3 0 , 在 山 东 省 济 宁 市 鱼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3 8 4 百 城 行 大 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0 月 1 5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袁 曼 曼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大 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最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5 0 7 百 城 行 上 海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0 月 1 5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黄 晓 丽 律 师 、 督 导 律 师 李 春 禹 律 师 将 前 往 上 海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最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4 4 4 百 城 行 杭 州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0 月 1 4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杭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最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4 4 0 贵 港 市 泸 湾 江 取 水 口 迁 移 工 程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通 告 贵 港 市 泸 湾 江 取 水 口 迁 移 工 程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通 告 , 贵 港 市 城 区 饮 用 水 泸 湾 江 取 水 口 迁 移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, 已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以 《 关 于 贵 港 市 城 区 饮 用 水 泸 湾 江 取 水 口 迁 移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的 批 复 》 ( 桂 政 土 批 函 〔 2 0 2 3 〕 1 9 0 号 ) 批 复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6 9 1 百 城 行 长 春 站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0 月 1 3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袁 曼 曼 团 队 将 前 往 长 春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最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0 阅 读 量 : 6 2 9 衢 州 龙 游 县 钱 塘 江 干 流 防 洪 提 升 工 程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通 知 衢 州 龙 游 县 钱 塘 江 干 流 防 洪 提 升 工 程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通 知 , 因 钱 塘 江 干 流 防 洪 提 升 工 程 ( 龙 游 县 段 ) 建 设 需 要 , 需 征 收 东 华 街 道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。 其 中 其 他 农 用 地 0 . 1 3 8 8 公 顷 、 园 地 0 . 1 9 3 3 公 顷 、 未 利 用 地 0 . 0 3 7 0 公 顷 、 林 地 0 . 0 4 4 1 公 顷 、 耕 地 3 . 1 1 6 1 公 顷 、 草 地 1 . 3 8 0 3 公 顷 时 间 : 2 0 2 3 1 0 0 9 阅 读 量 : 5 1 6 横 州 市 平 陆 运 河 工 程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横 州 市 平 陆 运 河 工 程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, 国 家 自 然 资 源 部 于 2 0 2 3 年 5 月 1 1 日 作 出 了 《 关 于 平 陆 运 河 工 程 ( 南 宁 段 ) 建 设 用 地 的 批 复 》 ( 自 然 资 函 〔 2 0 2 3 〕 2 1 6 号 ) , 批 准 平 陆 运 河 工 程 项 目 红 线 用 地 征 收 为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, 横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相 应 发 布 了 《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》 《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》 时 间 : 2 0 2 3 1 0 0 8 阅 读 量 : 2 0 4 5 2 0 2 3 年 青 岛 胜 利 村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2 0 2 3 年 青 岛 胜 利 村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, 根 据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, 为 城 市 建 设 需 要 , 拟 征 收 胶 南 街 道 胜 利 村 集 体 土 地 。 按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时 间 : 2 0 2 3 1 0 0 7 阅 读 量 : 1 0 5 3 2 0 2 3 年 度 孟 家 洼 子 村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2 0 2 3 年 度 孟 家 洼 子 村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, 根 据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, 为 城 市 建 设 需 要 , 拟 征 收 胶 南 街 道 孟 家 洼 子 村 集 体 土 地 。 按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时 间 : 2 0 2 3 1 0 0 7 阅 读 量 : 7 2 0 2 0 2 3 年 胶 州 姜 戈 庄 村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2 0 2 3 年 胶 州 姜 戈 庄 村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, 根 据 胶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, 为 保 障 沈 海 高 速 公 路 南 村 至 青 岛 日 照 界 段 改 扩 建 工 程 ( 胶 州 段 )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需 要 , 拟 征 收 姜 戈 庄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集 体 土 地 。 按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》 时 间 : 2 0 2 3 0 9 2 7 阅 读 量 : 2 1 0 3 2 0 2 3 年 临 清 沙 窝 屯 股 份 经 济 合 作 社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 0 2 3 年 临 清 沙 窝 屯 股 份 经 济 合 作 社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, 为 保 障 公 共 利 益 用 地 需 要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, 经 临 清 市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决 定 , 现 发 布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9 2 6 阅 读 量 : 7 1 9 2 0 2 3 年 滕 州 后 屯 居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根 据 滕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, 为 保 障 滕 州 市 经 济 发 展 用 地 需 要 , 拟 征 收 北 辛 街 道 后 屯 居 集 体 土 地 。 按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, 滕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自 然 资 源 局 、 财 政 局 、 农 业 农 村 局 等 部 门 和 北 辛 街 道 办 事 处 根 据 土 地 现 状 调 查 结 果 和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, 拟 定 了 《 北 辛 街 道 后 屯 居 拟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》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9 2 6 阅 读 量 : 2 5 0 8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、 武 思 琪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顺 利 与 长 沙 市 雨 花 区 黎 托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强 制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、 武 思 琪 律 师 代 理 的 王 顺 利 与 长 沙 市 雨 花 区 黎 托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强 制 一 案 , 长 沙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9 月 4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湘 8 6 0 1 行 初 5 6 9 号 《 行 政 判 决 书 》 , 撤 销 被 告 长 沙 市 雨 花 区 黎 托 街 道 办 事 处 于 2 0 2 3 年 4 月 6 日 向 原 告 王 顺 利 作 出 的 《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书 》 。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9 2 4 阅 读 量 : 5 7 0 违 章 建 筑 过 多 久 不 用 强 拆 违 章 建 筑 不 管 过 多 久 都 会 被 强 拆 , 前 提 是 程 序 合 法 。 《 城 乡 规 划 法 》 第 六 十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, 由 所 在 地 城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, 可 以 并 处 临 时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一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: ( 一 ) 未 经 批 准 进 行 临 时 建 设 的 ; ( 二 ) 未 按 照 批 准 内 容 进 行 临 时 建 设 的 ; ( 三 ) 临 时 建 筑 物 、 构 筑 物 超 过 批 准 期 限 不 拆 除 的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5 1 1 阅 读 量 : 1 1 4 5 与 法 同 行 , 十 载 明 志 :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1 0 周 年 庆 典 圆 满 举 行 ! 4 月 9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“ 与 法 同 行 · 十 载 明 志 ” 1 0 周 年 庆 典 圆 满 举 行 。 大 会 回 顾 了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自 成 立 以 来 的 诉 讼 成 果 , 并 就 “ 许 水 云 案 件 ” 赔 偿 展 开 司 法 实 践 研 讨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4 1 1 阅 读 量 : 2 7 1 1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新 法 来 了 ,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不 可 男 女 有 别 长 久 以 来 在 农 村 地 区 , 无 论 是 承 包 地 还 是 宅 基 地 , 都 存 在 “ 分 男 不 分 女 ” 的 “ 风 俗 习 惯 ” 做 法 。 时 间 : 2 0 2 2 1 2 2 3 阅 读 量 : 1 1 8 6 女 性 村 民 的 婚 姻 状 况 不 影 响 取 得 财 产 权 利 在 新 时 代 的 背 景 下 , “ 婚 否 ” 是 每 位 女 性 的 自 由 , 任 何 他 人 无 权 干 预 , 结 婚 更 早 已 不 是 女 性 村 民 所 能 作 出 的 唯 一 选 择 , 当 然 也 就 更 不 能 因 为 女 性 是 否 结 婚 而 影 响 到 女 性 的 各 项 权 益 时 间 : 2 0 2 2 1 2 2 3 阅 读 量 : 1 1 5 2 《 行 政 复 议 法 》 修 订 在 即 , 这 8 件 事 你 都 有 权 申 请 复 议 ! 《 行 政 复 议 法 ( 修 订 草 案 ) 》 日 前 公 开 发 布 征 求 意 见 , 新 法 拟 明 确 将 行 政 复 议 上 升 到 行 政 争 议 解 决 主 渠 道 的 地 位 上 时 间 : 2 0 2 2 1 2 2 3 阅 读 量 : 1 0 3 4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建 房 违 法 吗 前 不 久 , 广 东 某 村 民 向 我 们 咨 询 了 这 样 一 个 问 题 , 违 法 占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4 0 0 多 平 米 建 造 房 屋 。 时 间 : 2 0 2 2 1 2 0 5 阅 读 量 : 2 2 4 3 行 业 新 闻 律 所 动 态 媒 体 报 道 开 庭 公 告 胜 诉 公 告 征 收 补 偿 到 底 有 没 有 “ 计 算 公 式 ” ? 譬 如 有 人 问 5 9 0 号 令 到 底 有 没 有 补 偿 费 用 的 “ 计 算 公 式 ” ? 公 式 倒 是 可 以 给 一 个 , 那 就 是 房 屋 征 收 的 货 币 补 偿 金 额 = 被 征 收 房 屋 经 评 估 确 定 的 市 场 价 格 + 搬 迁 费 用 + 临 时 安 置 费 用 + 营 业 性 房 屋 的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+ 政 策 性 的 补 助 和 奖 励 金 时 间 : 2 0 2 4 0 6 1 3 阅 读 量 : 2 1 5 上 门 入 户 做 思 想 工 作 , 强 制 拆 除 就 合 法 了 吗 ?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谢 先 生 的 房 屋 被 当 地 镇 政 府 通 过 土 地 执 法 巡 查 系 统 给 盯 上 了 , 现 场 勘 查 当 天 谢 先 生 不 在 场 , 可 镇 政 府 就 直 接 作 出 了 《 自 行 拆 除 违 法 建 设 通 知 书 》 , 并 在 随 后 两 周 里 至 少 3 次 登 门 做 思 想 工 作 , 要 求 谢 先 生 及 其 亲 属 配 合 自 拆 房 屋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6 0 4 阅 读 量 : 2 2 9 重 作 的 补 偿 决 定 和 原 决 定 相 同 ? 征 收 方 小 心 挨 罚 ! ​ 两 审 法 院 审 理 后 省 高 院 判 决 责 令 重 作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, 岂 料 县 政 府 新 作 的 补 偿 决 定 和 原 决 定 结 果 完 全 相 同 , 主 要 理 由 和 依 据 也 大 差 不 差 , 如 此 重 作 又 有 何 意 义 呢 ? 时 间 : 2 0 2 4 0 6 0 4 阅 读 量 : 2 1 9 百 城 行 | 合 肥 站 2 0 2 4 年 0 9 月 0 8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所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火 热 进 行 中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9 月 0 8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督 导 律 师 刘 博 韬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合 肥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8 3 0 阅 读 量 : 1 4 9 百 城 行 | 杭 州 站 2 0 2 4 年 0 9 月 0 8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所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火 热 进 行 中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9 月 0 8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杭 州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8 3 0 阅 读 量 : 1 6 2 百 城 行 | 宁 波 站 2 0 2 4 年 0 9 月 0 7 日 北 京 在 明 律 所 拆 迁 普 法 咨 询 会 火 热 进 行 中 为 给 广 大 的 被 征 收 人 提 供 更 直 接 的 、 面 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, 2 0 2 4 年 0 9 月 0 7 日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将 前 往 宁 波 面 向 广 大 被 征 收 人 举 办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方 面 的 普 法 咨 询 会 , 针 对 您 面 临 的 拆 迁 问 题 , 给 予 您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解 决 您 正 面 对 的 法 律 困 境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8 3 0 阅 读 量 : 1 5 3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新 法 来 了 ,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不 可 男 女 有 别 长 久 以 来 在 农 村 地 区 , 无 论 是 承 包 地 还 是 宅 基 地 , 都 存 在 “ 分 男 不 分 女 ” 的 “ 风 俗 习 惯 ” 做 法 。 时 间 : 2 0 2 2 1 2 2 3 阅 读 量 : 1 1 8 6 《 行 政 复 议 法 》 修 订 在 即 , 这 8 件 事 你 都 有 权 申 请 复 议 ! 《 行 政 复 议 法 ( 修 订 草 案 ) 》 日 前 公 开 发 布 征 求 意 见 , 新 法 拟 明 确 将 行 政 复 议 上 升 到 行 政 争 议 解 决 主 渠 道 的 地 位 上 时 间 : 2 0 2 2 1 2 2 3 阅 读 量 : 1 0 3 4 合 法 自 建 你 必 须 有 这 些 手 续 时 间 : 2 0 2 2 1 2 2 1 阅 读 量 : 9 0 0 2 0 2 4 年 1 0 月 2 9 日 下 午 1 4 时 , 本 所 张 伟 律 师 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山 后 法 庭 第 1 6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张 伟 律 师 代 理 的 程 某 某 供 用 电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2 9 日 下 午 1 4 时 , 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山 后 法 庭 第 1 6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8 阅 读 量 : 1 1 2 0 2 4 年 1 0 月 2 8 日 9 时 , 本 所 殷 浩 律 师 在 吉 林 省 柳 河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殷 浩 律 师 代 理 的 安 徽 家 和 中 药 科 技 股 份 和 吉 林 紫 鑫 药 业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2 8 日 9 时 , 在 吉 林 省 柳 河 县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8 阅 读 量 : 2 2 0 2 4 年 1 0 月 2 5 日 下 午 1 5 时 , 本 所 尹 利 兵 、 武 思 琪 律 师 在 湖 北 省 汉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由 本 所 尹 利 兵 律 师 、 武 思 琪 律 师 代 理 的 谭 先 生 与 天 门 市 岳 口 镇 耙 市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认 纠 纷 一 案 , 将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2 5 日 1 5 : 0 0 , 在 湖 北 省 汉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六 审 判 庭 开 庭 审 理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4 阅 读 量 : 3 8 由 本 所 杨 在 明 、 谢 瑞 青 律 师 代 理 的 怀 柔 李 某 某 申 请 监 督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怀 柔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拆 违 法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在 明 律 师 、 谢 瑞 青 律 师 代 理 的 怀 柔 李 某 某 申 请 监 督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怀 柔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拆 违 法 一 案 ,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三 分 院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5 日 作 出 京 三 分 检 行 监 〔 2 0 2 4 〕 2 7 1 号 《 提 请 抗 诉 通 知 书 》 ,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5 日 提 请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抗 诉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8 阅 读 量 : 9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、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胡 某 玉 诉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念 平 律 师 团 队 杨 念 平 、 张 勇 律 师 代 理 的 胡 某 玉 诉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决 定 一 案 ,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2 1 日 撤 销 原 合 复 决 [ 2 0 2 3 ] 1 1 4 5 号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并 作 出 新 的 合 复 决 [ 2 0 2 3 ] 1 1 4 5 1 号 《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》 , 撤 销 蜀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3 年 9 月 1 3 日 作 出 的 限 期 腾 房 的 《 通 知 》 。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维 护 , 特 此 公 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4 阅 读 量 : 2 6 由 本 所 杨 在 明 、 谢 瑞 青 律 师 代 理 的 怀 柔 许 某 某 申 请 监 督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怀 柔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拆 违 法 一 案 胜 诉 由 本 所 杨 在 明 律 师 、 谢 瑞 青 律 师 代 理 的 怀 柔 许 某 某 申 请 监 督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怀 柔 镇 人 民 政 府 强 拆 违 法 一 案 ,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三 分 院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5 日 作 出 京 三 分 检 行 监 〔 2 0 2 4 〕 2 7 3 号 《 提 请 抗 诉 通 知 书 》 , 于 2 0 2 4 年 1 0 月 1 5 日 提 请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抗 诉 ,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, 特 此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4 阅 读 量 : 3 2 查 看 更 多 律 师 行 程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如 需 面 询 律 师 , 请 与 我 们 取 得 联 系 立 即 咨 询 1 0 / 3 0 2 0 2 4 三 亚 、 日 照 1 0 / 2 9 2 0 2 4 襄 阳 、 三 亚 、 日 照 1 0 / 2 8 2 0 2 4 襄 阳 1 0 / 2 4 2 0 2 4 鸡 西 、 济 宁 1 0 / 2 3 2 0 2 4 重 庆 、 池 州 、 哈 尔 滨 、 济 宁 1 0 / 2 2 2 0 2 4 成 都 、 天 津 、 南 宁 、 淮 南 、 池 州 、 哈 尔 滨 、 济 宁 、 晋 城 1 0 / 2 1 2 0 2 4 宜 宾 、 南 宁 、 杭 州 、 呼 和 浩 特 、 确 山 县 、 淮 南 、 娄 底 、 南 通 、 晋 城 、 信 阳 1 0 / 2 0 2 0 2 4 宜 宾 、 南 宁 、 杭 州 、 确 山 县 、 韶 关 、 厦 门 、 娄 底 、 哈 尔 滨 、 南 通 、 信 阳 1 0 / 1 9 2 0 2 4 重 庆 、 宜 宾 、 丽 江 、 南 宁 、 盐 城 、 杭 州 、 韶 关 、 哈 尔 滨 、 北 海 1 0 / 1 8 2 0 2 4 重 庆 、 金 华 、 宁 波 、 广 州 、 合 肥 、 丽 江 、 武 夷 山 、 武 汉 、 杭 州 、 南 宁 、 盐 城 、 西 安 、 安 顺 、 娄 底 、 德 州 、 北 海 、 开 封 1 0 / 1 7 2 0 2 4 重 庆 、 金 华 、 石 柱 、 德 兴 、 石 家 庄 、 太 原 、 阳 江 、 青 岛 、 南 平 、 宝 鸡 、 武 汉 、 合 肥 、 丽 江 、 武 夷 山 、 喀 什 、 宜 昌 、 杭 州 、 清 远 、 钟 祥 、 南 宁 、 西 安 、 广 州 、 洛 南 、 济 南 、 长 春 、 娄 底 、 天 津 、 大 同 、 开 封 1 0 / 1 6 2 0 2 4 石 家 庄 、 三 门 峡 、 宜 宾 、 嘉 兴 、 德 兴 、 渭 南 、 六 安 、 宣 城 、 南 昌 、 阳 江 、 福 州 、 延 边 、 济 南 、 阜 阳 、 喀 什 、 榆 林 、 沈 阳 、 金 华 、 杭 州 、 清 远 、 大 冶 、 武 汉 、 宁 波 、 承 德 、 青 岛 、 泰 州 、 西 安 、 唐 山 、 洛 南 、 广 州 、 长 春 1 0 / 1 5 2 0 2 4 石 家 庄 、 泰 州 、 重 庆 、 石 柱 、 宜 宾 、 赤 峰 、 台 州 、 六 安 、 宣 城 、 盐 城 、 保 定 、 德 州 、 南 昌 、 吴 忠 、 浠 水 、 杭 州 、 喀 什 、 河 池 、 盘 锦 、 榆 林 、 沈 阳 、 丽 水 、 义 乌 、 邢 台 、 青 岛 1 0 / 1 4 2 0 2 4 毕 节 、 泰 州 、 南 通 、 宜 宾 、 舟 山 、 重 庆 、 赤 峰 、 兰 州 、 衢 州 、 长 沙 、 六 安 、 宣 城 、 盐 城 、 德 州 、 库 尔 勒 、 太 原 、 黄 冈 、 河 池 、 南 昌 、 盘 锦 、 丽 水 、 杭 州 、 义 乌 1 0 / 1 3 2 0 2 4 乌 鲁 木 齐 、 厦 门 、 福 州 、 舟 山 、 重 庆 、 衢 州 、 吕 梁 、 揭 阳 、 合 肥 、 库 尔 勒 、 毕 节 1 0 / 1 2 2 0 2 4 乌 鲁 木 齐 、 兴 安 盟 、 厦 门 、 福 州 、 鄂 尔 多 斯 、 济 南 、 广 州 、 淄 博 、 自 贡 、 台 州 、 重 庆 、 天 津 、 哈 尔 滨 、 玉 环 、 合 肥 、 库 尔 勒 1 0 / 1 1 2 0 2 4 福 州 、 兴 安 盟 、 厦 门 、 海 南 、 陵 水 、 广 州 、 南 京 、 长 治 、 贺 州 、 朔 州 、 青 岛 、 自 贡 、 文 山 、 台 州 、 保 定 、 唐 山 、 新 乡 、 重 庆 、 苏 州 、 达 州 、 玉 环 1 0 / 1 0 2 0 2 4 长 春 、 兴 安 盟 、 温 州 、 西 宁 、 海 南 、 陵 水 、 宿 迁 、 长 治 、 南 京 、 青 岛 、 文 山 、 武 汉 、 上 饶 、 沈 阳 、 太 原 1 0 / 0 9 2 0 2 4 哈 尔 滨 、 桂 林 、 重 庆 、 鹤 壁 、 丽 江 、 泉 州 、 温 州 、 西 宁 、 临 沂 、 上 饶 、 沈 阳 1 0 / 0 8 2 0 2 4 哈 尔 滨 、 桂 林 、 重 庆 、 鹤 壁 、 丽 江 、 泉 州 、 温 州 关 于 我 们 A b o u t u s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为 “ 在 明 ” ) 于 2 0 1 2 年 5 月 成 立 , 是 经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批 准 设 立 的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不 同 于 一 般 新 设 律 师 事 务 所 , 在 明 在 其 设 立 之 初 已 具 有 成 熟 的 优 秀 律 师 队 伍 — — 代 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“ 保 护 产 权 典 型 案 例 ‘ 许 水 云 诉 金 华 市 婺 城 区 政 府 行 政 强 制 及 行 政 赔 偿 案 ’ ” 的 著 名 拆 迁 维 权 律 师 杨 在 明 , 专 司 北 京 地 区 拆 迁 维 权 业 务 的 著 名 律 师 马 丽 芬 … … 在 明 还 拥 有 聂 荣 、 杨 念 平 、 李 顺 华 、 梁 红 丽 、 宋 晓 峰 、 闫 会 东 等 一 批 执 业 经 验 丰 富 的 国 内 知 名 专 业 维 权 律 师 。 此 外 , 在 明 还 拥 有 一 批 学 习 能 力 强 、 专 业 知 识 功 底 扎 实 的 青 年 律 师 , 多 毕 业 于 国 内 著 名 法 学 院 校 。 查 看 更 多 成 功 案 例 城 市 拆 迁 企 业 拆 迁 违 章 建 筑 农 村 拆 迁 厂 房 拆 迁 棚 户 区 改 造 协 商 不 成 就 决 定 限 期 拆 除 , 这 样 的 行 政 行 为 正 当 吗 ? 法 院 : 依 法 撤 销 “ 街 道 办 来 找 过 我 们 几 次 , 但 每 次 给 出 安 置 补 偿 标 准 都 太 低 , 根 本 满 足 不 了 我 们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, 所 以 我 们 一 直 没 有 签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。 可 谁 能 想 到 , 街 道 办 瞬 间 就 变 脸 突 然 又 说 我 们 的 房 屋 是 违 建 , 直 接 把 我 们 房 屋 给 拆 了 , 现 在 房 子 没 了 , 又 不 给 补 偿 , 这 可 怎 么 办 ? ”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8 阅 读 量 : 5 2 3 房 屋 被 强 拆 , 执 法 部 门 说 只 有 所 有 权 人 才 能 起 诉 ? 2 0 1 8 年 4 月 2 0 日 , 当 地 住 建 局 向 城 管 执 法 局 发 送 了 一 封 《 违 法 建 设 认 定 的 函 》 , 在 函 告 中 称 : 庞 某 所 有 的 该 房 屋 没 有 取 得 《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》 , 属 于 “ 违 法 建 设 ” , 建 议 限 期 拆 除 , 如 届 满 后 未 拆 除 有 关 部 门 则 依 法 采 取 强 制 拆 除 措 施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7 阅 读 量 : 5 3 1 欺 负 一 介 布 衣 ? 委 托 人 厂 房 无 故 遭 强 拆 , 在 明 律 师 全 胜 助 委 托 人 维 权 1 9 9 7 年 , 为 响 应 市 政 府 招 商 引 资 项 目 , 王 某 在 锦 州 市 创 办 了 某 海 绵 厂 。 为 满 足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, 该 厂 置 办 了 多 处 房 屋 , 并 于 有 关 部 门 处 获 得 了 相 应 权 属 证 明 。 后 来 , 由 于 海 绵 厂 经 营 不 善 , 2 0 1 8 年 , 海 绵 厂 在 锦 州 市 某 区 行 政 审 批 局 完 成 了 注 销 登 记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1 6 阅 读 量 : 5 3 1 身 为 合 作 社 社 员 却 不 享 其 待 遇 ? 看 在 明 律 师 “ 画 龙 点 睛 ” 出 奇 招 ! 《 国 家 赔 偿 法 》 第 二 条 明 确 规 定 : “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行 使 职 权 , 有 本 法 规 定 的 侵 犯 公 民 、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形 , 造 成 损 害 的 , 受 害 人 有 依 照 本 法 取 得 国 家 赔 偿 的 权 利 。 ” 时 间 : 2 0 2 3 1 1 1 6 阅 读 量 : 5 1 5 打 着 “ 公 共 利 益 ” 幌 子 强 拆 房 屋 , 上 诉 却 称 是 合 法 行 为 ? 法 院 : 驳 回 家 住 河 北 省 涿 州 市 的 贾 先 生 在 村 中 合 法 拥 有 宅 基 地 一 处 , 并 建 有 房 屋 。 2 0 1 4 年 5 月 , 涿 州 市 市 政 府 作 出 《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通 告 》 , 将 征 收 土 地 位 置 、 被 征 收 土 地 面 积 等 内 容 予 以 了 通 告 , 贾 先 生 的 房 屋 位 于 本 次 征 收 范 围 内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3 阅 读 量 : 4 9 2 不 顾 申 诉 期 限 就 启 动 强 拆 , 有 行 政 职 权 的 城 管 就 可 以 肆 意 妄 为 吗 ? “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书 之 后 我 们 就 立 刻 对 区 政 府 申 请 复 议 了 , 在 市 政 府 复 议 维 持 的 情 况 下 , 我 们 又 第 一 时 间 向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。 就 这 样 紧 锣 密 鼓 地 维 权 还 被 城 管 钻 了 空 子 , 一 帮 人 带 着 工 具 就 把 我 的 房 子 全 给 拆 了 , 这 样 的 执 法 合 理 合 法 吗 ? ”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5 阅 读 量 : 5 6 7 “ 未 批 先 占 ” 公 权 边 界 何 在 ? 在 明 律 师 火 速 出 击 , 强 力 督 促 高 效 查 处 2 0 2 3 年 3 月 2 2 日 , 四 川 省 南 充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收 到 了 杜 先 生 等 四 人 的 《 申 请 调 查 处 理 的 查 处 书 》 , 反 映 称 , 申 请 人 在 南 充 市 荆 溪 街 道 办 事 处 某 村 的 承 包 地 在 未 签 订 《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》 的 情 况 下 被 不 明 身 份 人 员 破 坏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3 阅 读 量 : 4 7 2 为 降 低 成 本 故 意 张 冠 李 戴 ? 以 国 有 土 地 标 准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法 院 : 违 法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开 阳 县 位 于 黔 中 腹 地 , 素 有 “ 中 国 散 文 诗 之 乡 ” 的 美 誉 。 作 为 革 命 老 区 , 开 阳 县 有 诸 多 老 城 区 待 拆 迁 开 发 。 2 0 2 1 年 初 , 因 一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, 开 阳 县 迎 来 了 新 一 轮 “ 拆 迁 潮 ” 。 由 于 工 作 量 大 , 县 政 府 为 追 求 效 率 、 降 低 成 本 , 对 项 目 内 的 土 地 “ 一 视 同 仁 ” , 均 以 “ 国 有 土 地 ” 进 行 征 收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3 阅 读 量 : 4 7 4 “ 拆 了 你 的 房 是 为 你 好 ! ” 镇 政 府 巧 言 逃 责 在 明 律 师 步 步 为 营 “ 你 们 的 房 子 属 于 危 房 , 继 续 住 下 去 很 可 能 威 胁 到 生 命 安 全 , 镇 政 府 强 拆 是 为 你 们 好 ! ” 镇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对 强 拆 房 屋 的 这 番 解 释 , 让 袁 氏 兄 妹 大 跌 眼 镜 。 他 们 实 在 想 不 到 , 本 该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镇 政 府 居 然 能 够 厚 颜 无 耻 到 这 种 地 步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9 2 2 阅 读 量 : 5 8 8 老 宅 子 未 签 协 议 被 强 拆 , 区 政 府 赔 偿 远 低 预 期 法 院 : 重 新 作 出 赔 偿 胡 女 士 的 母 亲 蔡 某 合 法 拥 有 位 于 湖 北 省 荆 州 市 沙 市 区 某 房 屋 一 处 , 后 来 因 为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, 该 房 屋 被 纳 入 征 收 范 围 。 按 理 说 , 老 房 子 被 拆 虽 不 算 喜 事 , 但 有 关 部 门 会 给 出 充 足 的 安 置 费 , 蔡 某 完 全 可 以 拿 着 安 置 费 和 家 人 “ 换 个 活 法 ” 。 但 自 从 征 收 通 知 开 始 , 她 就 一 直 放 不 下 心 来 。 “ 怎 么 征 收 补 偿 就 一 直 没 动 静 呢 ? ” 听 到 母 亲 一 直 唉 声 叹 气 , 乐 观 的 胡 女 士 一 直 在 宽 慰 母 亲 , 但 实 际 上 , 她 自 己 心 里 也 没 底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8 3 0 阅 读 量 : 9 5 4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中 关 于 “ 国 家 秘 密 ” 的 审 查 规 则 周 某 某 复 议 宁 波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信 息 公 开 案 实 践 当 中 , 因 为 《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》 中 的 公 开 范 围 与 有 关 法 律 抵 牾 , 再 加 上 本 身 界 限 模 糊 , 所 以 就 出 现 了 “ 法 律 打 架 ” 现 象 。 例 如 本 案 当 中 , 正 因 为 国 家 秘 密 的 范 围 界 限 过 于 含 糊 , 以 至 于 有 些 政 府 将 本 应 该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被 掩 在 了 “ 国 家 秘 密 ” 的 幕 布 后 面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6 1 2 阅 读 量 : 2 1 8 9 房 屋 征 收 一 审 认 定 区 政 府 行 政 不 作 为 , 上 诉 想 翻 盘 ? 二 审 : 维 持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,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与 被 征 收 人 在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确 定 的 签 约 期 限 内 达 不 成 补 偿 协 议 , 或 被 征 收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不 明 确 , 由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报 请 作 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的 市 、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作 出 补 偿 决 定 , 并 在 房 屋 征 收 范 围 内 予 以 公 告 。 但 在 实 践 当 中 , 部 分 地 区 存 在 着 相 关 部 门 不 履 行 征 收 补 偿 法 定 职 责 、 甚 至 推 诿 扯 皮 的 行 为 , 这 种 做 法 严 重 侵 害 被 征 收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6 0 6 阅 读 量 : 1 0 8 2 城 镇 居 民 在 农 村 宅 基 地 上 建 房 , 遇 拆 迁 能 有 补 偿 吗 ? 有 这 样 一 个 案 子 : 村 民 李 某 向 村 委 会 申 请 了 一 块 宅 基 地 , 并 通 过 建 房 审 批 。 李 某 与 城 镇 居 民 王 某 签 订 合 同 , 由 王 某 在 该 宅 基 地 上 自 建 房 屋 , 王 某 向 李 某 支 付 宅 基 地 使 用 费 。 时 间 : 2 0 2 2 1 2 2 0 阅 读 量 : 1 2 5 8 收 到 了 限 期 拆 除 通 知 书 后 该 怎 么 做 近 日 , 由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马 丽 芬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某 某 某 几 人 与 北 京 市 x x 市 x x 镇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 相 关 《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书 》 的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案 时 间 : 2 0 2 2 1 1 1 6 阅 读 量 : 1 4 6 0 行 政 复 议 的 诉 讼 时 效 申 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是 公 民 、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获 取 政 府 信 息 的 法 定 权 利 时 间 : 2 0 2 2 1 1 1 6 阅 读 量 : 1 2 5 0 规 划 局 有 权 征 收 房 屋 吗 ? ​ 湖 南 省 株 洲 市 芦 淞 区 的 方 某 与 邻 居 向 某 住 在 老 城 区 , 二 户 均 持 有 房 产 证 和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。 由 于 向 某 的 房 屋 多 年 未 经 修 缮 , 经 该 市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, 该 房 屋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修 缮 。 时 间 : 2 0 2 2 1 1 1 6 阅 读 量 : 1 3 3 0 北 京 农 村 拆 迁 : 村 委 会 有 权 利 强 拆 房 屋 吗 ? 近 年 来 , 许 多 地 区 都 存 在 旧 村 改 造 、 村 改 居 等 项 目 , 然 而 , 并 非 所 有 都 会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征 收 步 骤 进 行 。 实 践 中 , 征 收 方 往 往 通 过 村 委 会 发 起 村 民 代 表 大 会 , 并 通 过 腾 退 宅 基 地 和 房 屋 的 决 定 进 行 。 时 间 : 2 0 2 2 1 1 1 6 阅 读 量 : 1 3 0 4 北 京 农 村 拆 迁 案 例 : 村 委 会 有 权 组 织 拆 迁 吗 随 着 城 镇 化 大 规 模 推 进 , 我 国 进 入 了 征 地 拆 迁 的 高 峰 期 , 在 一 些 地 方 出 现 多 起 村 委 会 以 “ 村 民 自 治 ” 的 名 义 要 求 村 民 自 行 腾 退 或 强 行 拆 除 村 民 房 屋 的 现 象 。 时 间 : 2 0 2 2 0 7 2 0 阅 读 量 : 2 0 2 7 强 拆 程 序 违 法 , 在 审 理 过 程 中 , 游 乐 场 被 “ 强 端 ” , 法 院 判 决 胜 诉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深 拆 迁 律 师 张 新 代 理 过 这 样 一 起 典 型 案 例 , 在 委 托 人 在 针 对 限 拆 决 定 提 起 诉 讼 期 间 发 生 了 强 拆 , 张 新 律 师 再 次 启 动 了 诉 镇 政 府 强 拆 违 法 的 法 律 程 序 , 最 终 镇 政 府 的 强 拆 被 法 院 确 认 违 法 。 委 托 人 扳 回 一 局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4 0 9 阅 读 量 : 3 8 8 企 业 租 赁 期 间 遇 强 拆 , 维 权 之 路 一 波 三 折 ! 法 院 : 确 认 违 法 ​ 2 0 1 6 年 , 家 住 陕 西 省 汉 中 市 的 唐 女 士 接 连 受 到 双 重 打 击 , 先 是 租 给 自 己 房 屋 的 居 委 会 向 自 己 发 来 《 解 除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的 通 知 》 , 紧 接 着 该 房 屋 就 被 当 地 征 迁 指 挥 部 强 拆 , 原 本 经 营 得 如 火 如 荼 的 糕 点 行 一 夜 之 间 灰 飞 烟 灭 , 留 给 唐 女 士 的 只 有 一 片 废 墟 和 说 不 尽 的 愤 怒 与 委 屈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6 0 1 阅 读 量 : 9 8 1 新 疆 企 业 拆 迁 案 例 : 房 屋 断 水 断 电 违 法 吗 ? 石 河 子 市 的 吴 先 生 等 十 几 人 在 该 市 中 心 街 道 均 各 有 一 处 临 街 门 面 房 , 地 段 较 好 , 生 意 兴 隆 , 也 是 每 户 家 庭 的 重 要 财 产 来 源 。 时 间 : 2 0 2 2 0 7 2 0 阅 读 量 : 1 5 8 7 征 收 方 以 “ 拆 危 ” 之 名 变 相 强 拆 , 如 何 维 权 ? 导 读 : 强 拆 行 为 违 法 是 常 见 多 发 的 形 态 , 本 文 在 明 律 师 将 根 据 办 案 实 战 经 验 , 跟 大 家 简 要 谈 谈 房 屋 拆 迁 类 案 件 背 景 下 时 间 : 2 0 2 2 0 6 1 6 阅 读 量 : 1 4 0 0 违 法 强 拆 中 的 代 履 行 到 底 应 该 由 谁 承 担 责 任 强 制 拆 迁 中 , 最 常 见 的 问 题 就 是 责 任 主 体 认 定 不 清 , 造 成 这 一 困 境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因 为 实 践 中 实 施 强 拆 的 行 为 主 体 复 杂 多 样 。 时 间 : 2 0 2 1 1 0 1 1 阅 读 量 : 2 1 9 1 济 南 市 企 业 拆 迁 : 征 收 中 的 断 水 、 断 电 、 断 气 可 诉 讼 可 索 赔 ! 在 各 地 房 屋 拆 迁 实 践 中 , 停 水 、 停 电 等 行 为 也 属 于 征 收 拆 迁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。 但 , 有 时 候 这 一 看 似 正 常 必 要 的 工 作 , 却 成 为 拆 迁 方 逼 迫 尚 未 签 订 补 偿 协 议 的 被 征 收 人 尽 快 签 约 的 非 常 手 段 , 或 成 为 催 促 还 未 搬 离 原 居 住 房 屋 的 拆 迁 户 迅 速 搬 离 的 “ 狠 招 ” 。 时 间 : 2 0 2 0 0 4 2 0 阅 读 量 : 4 4 5 8 企 业 要 拆 迁 , 老 厂 房 咋 突 然 就 成 了 “ 违 建 ” ? 自 国 务 院 深 化 全 国 “ 放 管 服 ” 改 革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会 议 以 来 , 我 国 在 优 化 企 业 营 商 环 境 上 采 取 了 大 量 改 革 举 措 。 时 间 : 2 0 2 0 0 3 3 1 阅 读 量 : 5 1 6 1 北 京 企 业 拆 迁 案 例 : 沉 着 面 对 企 业 拆 迁 , 正 确 使 用 法 律 免 于 现 实 拆 迁 的 威 胁 2 0 1 2 年 7 月 1 2 日 , 赵 全 营 镇 政 府 作 出 了 [ 2 0 1 2 ] 第 1 7 号 《 限 期 拆 除 通 知 书 》 , 该 拆 除 通 知 书 认 定 艾 佳 公 司 所 有 的 房 屋 没 有 取 得 北 京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许 可 手 续 , 属 于 违 法 建 设 。 时 间 : 2 0 2 0 0 3 3 0 阅 读 量 : 3 3 6 3 财 产 权 遭 漠 视 ? ! 房 屋 被 强 拆 , 被 征 收 人 却 未 被 告 知 权 利 救 济 途 径 从 镇 政 府 作 出 《 违 建 通 知 书 》 , 委 托 人 莫 某 被 告 知 其 房 屋 属 于 违 建 。 到 最 后 该 房 被 镇 政 府 强 拆 , 前 后 仅 一 年 时 间 。 只 是 发 布 了 7 日 内 违 建 自 行 拆 除 的 公 告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3 阅 读 量 : 6 1 8 法 院 拍 卖 所 得 竟 被 确 认 违 建 , 司 法 公 信 力 如 何 保 护 ? 复 议 结 果 : 撤 销 “ 6 0 4 9 平 米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及 地 上 建 筑 物 都 是 我 从 法 院 拍 卖 得 来 的 , 现 在 却 通 知 我 是 违 建 , 以 后 谁 还 敢 从 法 院 拍 卖 平 台 拍 卖 东 西 ? ” 委 托 人 张 女 士 气 愤 地 拿 着 一 份 当 地 城 管 中 队 作 出 的 《 通 知 》 紧 急 求 助 了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5 阅 读 量 : 6 3 7 原 址 翻 建 房 屋 超 出 原 有 面 积 一 定 是 违 建 吗 ? 在 咨 询 中 , 很 多 当 事 人 都 有 在 自 家 院 落 范 围 内 翻 建 住 宅 房 屋 却 未 办 理 规 划 许 可 的 情 形 , 由 此 形 成 的 无 证 房 屋 究 竟 算 不 算 违 建 ? 时 间 : 2 0 2 2 1 1 1 6 阅 读 量 : 3 4 6 7 房 屋 违 法 建 筑 的 认 定 标 准 ​ 当 事 人 遇 到 房 屋 拆 迁 等 问 题 时 , 最 关 心 的 是 房 子 、 土 地 如 何 补 偿 , 能 获 得 多 少 补 偿 时 间 : 2 0 2 2 0 6 0 2 阅 读 量 : 1 4 9 7 违 章 建 筑 一 定 要 被 拆 除 吗 ? “ 拆 迁 项 目 ” 开 始 了 , 作 为 被 拆 迁 人 , 自 家 商 品 房 所 在 的 小 区 被 纳 入 征 收 拆 迁 “ 红 线 图 ” 范 围 内 。 时 间 : 2 0 2 2 0 4 0 2 阅 读 量 : 1 5 1 7 桂 林 市 秀 峰 区 法 院 裁 判 : 用 4 年 前 的 处 罚 决 定 拆 违 建 ? 不 合 理 ! ​ 委 托 人 阳 先 生 二 人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桂 林 市 某 区 拥 有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一 处 。 自 1 9 8 5 年 获 批 建 房 以 来 , 历 经 多 年 已 形 成 一 栋 高 逾 7 层 、 面 积 逾 千 平 方 米 的 房 屋 。 时 间 : 2 0 2 0 1 2 0 8 阅 读 量 : 2 8 3 7 未 履 行 法 定 程 序 , 拆 除 别 墅 违 建 通 知 遭 判 决 撤 销 !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别 墅 违 建 清 理 、 排 查 、 拔 钉 行 动 正 在 进 行 中 。 统 一 行 动 的 背 后 , 往 往 都 伴 随 着 行 政 命 令 时 间 紧 、 任 务 重 的 特 征 。 时 间 : 2 0 2 0 1 1 1 0 阅 读 量 : 2 5 8 9 湖 南 长 沙 违 章 建 筑 拆 迁 案 例 : 证 据 入 手 粉 碎 街 道 办 拆 违 决 定 委 托 人 周 先 生 在 被 告 所 在 街 道 拥 有 一 处 建 成 后 居 住 使 用 2 0 年 的 房 屋 。 时 间 : 2 0 2 0 0 4 0 2 阅 读 量 : 3 2 6 9 自 家 房 屋 被 偷 拆 强 拆 , 谁 都 不 承 认 是 自 己 干 的 , 该 起 诉 谁 ? 2 0 2 0 年 9 月 的 一 天 , 王 某 接 到 8 0 岁 的 老 母 亲 的 电 话 , 得 知 就 在 老 母 亲 走 亲 戚 的 那 天 晚 上 , 老 家 的 房 子 被 偷 偷 拆 除 了 。 王 某 迅 速 赶 回 老 家 , 与 母 亲 多 方 打 听 也 没 搞 明 白 , 到 底 是 谁 拆 了 自 家 的 房 子 。 时 间 : 2 0 2 4 0 6 2 1 阅 读 量 : 2 5 2 国 有 土 地 集 体 土 地 认 定 不 清 , 补 偿 决 定 书 被 判 撤 销 重 做 ! 河 北 省 某 县 的 动 迁 现 场 , 李 某 和 县 政 府 的 工 作 人 员 激 烈 争 吵 着 。 原 来 李 某 在 县 上 有 一 块 农 田 和 一 套 房 屋 , 2 0 1 6 年 5 月 , 县 政 府 为 了 开 发 高 铁 新 城 的 建 设 项 目 , 对 李 某 的 土 地 和 房 屋 作 出 了 征 收 决 定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8 阅 读 量 : 4 3 5 3 0 年 老 房 面 临 强 拆 风 险 , 农 村 自 建 房 就 可 以 “ 一 刀 切 ” 吗 ? 俞 某 和 朱 某 系 夫 妻 , 家 住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某 村 , 合 法 享 有 宅 基 地 一 处 。 1 9 9 3 年 , 俞 某 在 该 宅 基 地 上 翻 建 了 房 屋 , 将 原 本 的 平 房 加 盖 了 两 层 , 成 为 三 层 楼 房 。 后 于 1 9 9 4 年 向 村 、 镇 补 办 该 宅 基 地 翻 建 审 批 手 续 。 补 办 后 的 《 农 民 建 房 规 划 建 筑 审 批 表 》 显 示 , 批 准 俞 某 翻 建 楼 房 两 层 , 但 并 没 有 批 准 第 三 层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8 阅 读 量 : 5 7 7 是 敷 衍 还 是 胆 大 ? 规 划 局 告 知 错 误 信 息 , 却 拒 不 认 账 ? 山 东 省 某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门 口 围 着 一 群 村 民 正 在 和 工 作 人 员 争 论 。 这 些 村 民 都 来 自 大 王 庄 , 为 首 的 是 村 长 王 某 。 原 来 , 2 0 1 2 年 的 时 候 大 王 庄 被 纳 入 当 地 政 府 征 地 拆 迁 的 范 围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7 阅 读 量 : 5 1 8 征 收 程 序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, “ 小 瑕 疵 ” 是 否 影 响 征 收 决 定 的 效 力 ? 蔡 先 生 在 安 徽 省 安 庆 市 宿 松 县 某 镇 拥 有 房 屋 一 套 , 并 依 法 获 得 使 用 权 证 。 2 0 2 2 年 1 2 月 5 日 , 县 政 府 发 布 《 关 于 县 老 城 区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的 公 告 》 , 明 确 按 起 步 区 、 拓 展 区 分 步 实 施 更 新 改 造 建 设 , 先 期 征 收 起 步 区 , 拓 展 区 待 后 征 收 , 蔡 先 生 的 房 屋 就 位 于 征 收 范 围 内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7 阅 读 量 : 4 7 5 没 协 议 、 没 补 偿 就 敢 强 拆 房 屋 ? 程 序 不 是 “ 纸 老 虎 ” ! 法 院 : 违 法 ! 刘 女 士 家 住 山 西 省 大 同 市 平 山 区 某 村 , 合 法 拥 有 房 屋 一 套 。 2 0 1 6 年 3 月 1 5 日 , 大 同 市 政 府 作 出 《 房 屋 征 收 通 告 》 , 委 托 区 政 府 具 体 负 责 征 收 工 作 , 刘 女 士 的 房 屋 位 于 征 收 范 围 内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7 阅 读 量 : 6 3 8 以 征 收 通 告 替 代 征 收 决 定 ? 与 老 百 姓 密 切 相 关 的 行 政 决 定 岂 容 混 淆 ! 张 女 士 和 她 的 儿 子 小 陈 系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高 陵 区 张 卜 街 道 某 村 村 民 , 两 人 分 别 拥 有 一 块 宅 基 地 , 并 合 法 取 得 《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证 》 。 后 来 , 因 为 生 活 的 需 要 , 母 子 两 人 在 这 两 块 宅 基 地 上 共 同 出 资 建 设 了 一 处 房 屋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6 阅 读 量 : 5 6 2 用 于 蔬 菜 大 棚 的 附 属 用 房 , 仅 凭 一 纸 复 函 就 被 认 定 为 违 法 建 筑 ? 温 某 系 北 京 市 某 村 村 民 , 在 该 村 拥 有 宅 基 地 并 经 营 8 0 亩 蔬 菜 大 棚 , 在 该 地 块 同 时 建 设 了 蔬 菜 大 棚 附 属 设 施 用 房 , 用 于 农 具 储 存 、 看 护 大 棚 、 冷 藏 保 鲜 库 等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3 阅 读 量 : 5 4 4 荒 地 被 强 清 , 政 府 拒 绝 履 行 安 置 补 偿 职 责 ? 在 明 律 师 首 战 告 捷 ! 安 徽 省 淮 南 市 大 通 区 上 某 镇 村 民 孙 先 生 在 该 村 拥 有 开 荒 地 , 地 上 种 植 有 农 作 物 和 树 木 。 因 政 府 某 项 目 , 该 地 块 被 纳 入 政 府 范 围 内 。 2 0 2 0 年 8 月 1 5 日 , 在 未 向 孙 先 生 做 出 书 面 告 知 并 且 无 任 何 补 偿 或 赔 偿 的 情 况 下 , 该 荒 地 上 的 农 作 物 和 树 木 被 强 清 。 当 地 的 野 蛮 行 径 让 孙 先 生 一 时 摸 不 着 头 脑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3 阅 读 量 : 4 6 8 未 按 约 定 履 责 断 水 断 电 , 政 府 丢 了 “ 诚 信 ” 法 院 : 确 认 违 法 李 先 生 系 攀 枝 花 市 某 村 镇 的 村 民 , 合 法 拥 有 房 屋 一 套 , 居 住 的 同 时 还 从 事 农 家 乐 经 营 。 2 0 1 2 年 , 李 先 生 的 房 屋 被 纳 入 征 收 范 围 。 经 与 镇 政 府 协 商 , 李 先 生 同 意 搬 离 原 址 , 镇 政 府 也 同 意 重 新 规 划 地 块 供 李 先 生 建 房 之 用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3 阅 读 量 : 6 0 6 承 包 多 年 被 否 认 是 “ 基 本 农 田 ” 在 明 律 师 帮 被 征 收 人 守 住 耕 地 红 线 家 住 山 西 省 介 休 市 三 佳 乡 某 村 的 朱 某 、 温 某 、 斛 某 等 六 人 于 2 0 2 2 年 8 月 找 到 了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王 律 师 。 他 们 都 遇 到 了 相 同 的 问 题 , 就 是 自 己 在 2 0 1 8 年 的 时 候 领 取 的 《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》 中 的 “ 是 否 基 本 农 田 ” 的 一 栏 显 示 为 “ 否 ” 。 奇 怪 的 是 , 这 么 多 年 来 , 该 片 农 田 周 边 一 直 设 立 有 界 桩 保 护 标 志 , 所 以 这 六 位 村 民 也 都 一 直 认 为 自 己 承 包 的 农 用 土 地 是 基 本 农 田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3 阅 读 量 : 7 4 7 评 估 过 程 委 托 人 竟 毫 不 知 情 , 别 拿 评 估 程 序 不 当 回 事 , 致 征 收 违 法 ! 遇 到 征 地 拆 迁 , 作 为 被 征 收 人 最 关 心 的 问 题 莫 过 于 补 偿 数 额 , 而 补 偿 数 额 的 关 键 在 于 评 估 环 节 , 可 以 说 评 估 环 节 是 征 补 程 序 中 的 重 中 之 重 , 评 估 机 构 选 定 程 序 及 评 估 报 告 又 直 接 关 系 到 《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》 中 的 价 格 这 一 关 键 指 标 。 因 此 , 一 旦 评 估 环 节 出 现 问 题 , 没 有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, 整 个 征 拆 程 序 将 毁 于 一 旦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3 阅 读 量 : 5 7 7 县 政 府 公 安 局 双 双 不 理 委 托 人 艰 难 诉 讼 赢 翻 盘 “ 房 子 是 我 拍 卖 得 来 的 , 现 在 被 强 拆 了 。 到 公 安 局 申 请 查 处 , 公 安 局 不 理 我 。 我 又 向 县 政 府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, 县 政 府 居 然 也 不 予 受 理 。 两 次 闭 门 羹 都 让 我 崩 溃 , 我 现 在 到 底 应 该 怎 么 办 ? ” 委 托 人 贾 先 生 的 房 屋 被 强 拆 后 , 公 安 机 关 和 政 府 部 门 的 不 理 不 睬 让 其 深 感 绝 望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9 2 2 阅 读 量 : 6 1 4 高 速 公 路 施 工 “ 未 买 票 先 上 船 ” , 区 政 府 却 说 “ 没 有 厉 害 关 系 ” 重 庆 市 梁 平 区 市 民 张 某 表 示 , 当 地 做 了 一 件 “ 怪 事 ” , 竟 然 开 始 替 违 法 行 为 说 话 。 原 来 该 区 交 通 局 为 了 尽 快 实 施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, 在 未 和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张 某 达 成 任 何 协 议 的 情 况 下 , 径 行 让 高 速 公 路 施 工 单 位 在 张 某 的 土 地 上 开 展 工 程 , 张 某 到 区 政 府 复 议 谁 料 竟 被 驳 回 , 理 由 竟 然 是 未 对 张 某 的 权 利 、 义 务 造 成 影 响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9 2 2 阅 读 量 : 5 4 5 农 村 土 地 征 收 出 嫁 女 能 否 得 到 赔 偿 ? 农 村 出 嫁 的 女 儿 , 是 否 可 以 获 得 土 地 补 偿 , 要 看 该 女 儿 是 否 还 是 该 村 集 体 成 员 。 如 果 还 是 该 村 集 体 成 员 , 依 法 享 有 分 配 农 村 土 地 收 益 的 权 益 , 是 可 以 获 得 土 地 补 偿 的 。 反 之 , 则 不 能 获 得 补 偿 。 判 定 是 否 还 是 该 村 集 体 成 员 , 一 是 看 户 口 是 否 还 在 该 村 集 体 , 二 是 看 该 女 是 否 尽 村 民 的 义 务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8 3 0 阅 读 量 : 9 9 8 知 错 不 改 ! 强 拆 导 致 千 万 损 失 , 镇 政 府 却 拒 绝 履 行 行 政 赔 偿 义 务 政 府 以 “ 拆 违 ” 为 由 拆 除 被 征 收 人 房 屋 后 , 即 使 强 拆 行 为 被 法 院 认 定 为 违 法 , 但 是 后 续 拒 绝 承 担 行 政 赔 偿 义 务 的 案 子 比 比 皆 是 。 政 府 部 门 的 考 量 非 常 简 单 , 强 拆 行 为 违 法 不 意 味 着 房 子 本 身 合 法 。 这 种 逻 辑 是 否 正 确 ? 时 间 : 2 0 2 3 0 8 3 0 阅 读 量 : 7 7 1 补 偿 还 没 谈 拢 , 街 道 办 就 裸 奔 强 拆 房 屋 , 号 称 改 造 旧 城 为 公 共 利 益 ! 房 屋 被 征 收 时 , 政 府 需 要 严 格 遵 守 法 定 程 序 , 事 先 张 贴 公 告 , 被 征 收 人 对 补 偿 协 议 内 容 不 认 可 时 有 权 拒 签 。 在 征 地 拆 迁 过 程 中 , 为 加 快 进 程 、 降 低 成 本 , 拆 迁 部 门 有 时 会 在 被 征 收 人 没 有 搬 离 前 直 接 对 被 征 收 房 屋 实 施 强 拆 。 这 种 情 况 , 被 征 收 人 可 以 通 过 复 议 或 者 起 诉 的 方 式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8 2 3 阅 读 量 : 8 3 9 以 群 体 利 益 为 “ 幌 子 ” 侵 害 个 人 利 益 , 在 明 律 师 不 允 许 法 院 : 违 法 事 情 是 这 样 的 : 高 某 的 房 屋 位 于 青 岛 市 A 区 某 街 道 , 在 该 处 拥 有 宅 基 地 以 及 地 上 房 屋 一 套 , 并 合 法 持 有 农 村 宅 基 地 有 偿 使 用 证 书 、 集 体 土 地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证 。 后 因 该 村 进 行 村 居 改 造 , 高 某 房 屋 被 纳 入 拆 迁 范 围 , 但 因 未 能 与 拆 迁 部 门 就 补 偿 标 准 达 成 一 致 , 所 以 暂 未 签 订 《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》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8 2 3 阅 读 量 : 1 0 6 5 签 订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后 , 行 政 机 关 单 方 面 变 更 协 议 内 容 合 法 吗 ? 公 共 利 益 与 私 人 利 益 发 生 矛 盾 时 , 应 优 先 考 虑 公 共 利 益 的 实 现 , 但 是 , 这 并 不 代 表 着 要 否 认 个 人 利 益 的 存 在 及 实 现 。 行 政 机 关 只 有 在 行 政 协 议 订 立 后 , 基 于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行 政 管 理 目 标 的 考 量 , 而 必 须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行 政 协 议 时 , 才 能 行 使 单 方 变 更 、 解 除 权 。 同 时 , 由 此 造 成 公 民 、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损 失 的 , 行 政 机 关 亦 应 依 法 予 以 补 偿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7 0 3 阅 读 量 : 1 2 4 3 征 收 补 偿 费 支 付 给 村 委 会 不 能 免 除 政 府 应 当 履 行 法 定 的 补 偿 安 置 职 责 A 市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过 程 中 , 政 府 将 相 应 征 地 补 偿 费 支 付 给 村 委 , 土 地 承 包 户 没 有 得 到 相 应 的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。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政 府 将 相 应 补 偿 费 支 付 给 村 委 , 不 因 此 即 免 除 其 法 定 补 偿 安 置 义 务 , 政 府 应 当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补 偿 职 责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6 1 2 阅 读 量 : 9 5 4 先 搬 迁 后 补 偿 , 这 不 是 违 法 吗 ! 法 院 : 确 认 违 法 ​ 征 地 拆 迁 本 身 是 一 件 好 事 , 然 而 很 多 地 方 的 拆 迁 实 践 中 , 与 征 收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无 法 落 实 到 位 , 部 分 征 收 方 为 了 谋 取 自 身 利 益 甚 至 可 以 知 法 犯 法 , 不 依 法 推 进 征 拆 , 不 依 法 给 予 补 偿 , 这 使 得 本 应 该 的 好 事 对 部 分 被 征 收 人 来 讲 就 成 了 坏 事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6 0 5 阅 读 量 : 1 3 5 8 堵 路 逼 迁 , 让 你 抗 不 住 的 套 路 ! ? 法 院 : 确 认 违 法 ​ 许 多 地 区 拆 迁 部 门 为 了 落 实 上 级 机 关 的 “ 三 改 一 拆 ” 政 策 都 耗 费 了 脑 筋 , 与 被 征 迁 人 斗 智 斗 勇 , 软 磨 硬 泡 不 行 就 以 断 水 断 电 等 方 式 逼 迁 , 实 在 逼 不 走 也 会 想 尽 各 种 方 式 让 你 “ 无 路 可 走 ” , 这 就 是 本 案 当 事 人 夏 先 生 所 遇 到 的 实 际 问 题 。 时 间 : 2 0 2 3 0 6 0 5 阅 读 量 : 1 1 9 7 农 村 征 地 补 偿 款 的 分 配 原 则 河 南 省 某 县 某 村 农 户 分 包 的 林 地 与 本 村 其 他 农 用 地 一 起 , 于 1 9 9 6 年 通 过 村 民 大 会 , 以 抓 阄 的 形 式 分 包 到 户 。 时 间 : 2 0 2 2 1 1 1 8 阅 读 量 : 1 7 5 0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不 到 位 , 该 怎 么 办 ? 众 所 周 知 , 无 论 是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还 是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, 补 偿 安 置 职 责 均 由 发 起 项 目 的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承 担 。 时 间 : 2 0 2 2 1 1 1 6 阅 读 量 : 1 0 8 8 申 请 信 息 公 开 不 答 复 怎 么 办 2 0 2 1 年 1 0 月 , 我 方 当 事 人 向 x x 区 住 建 委 邮 寄 《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表 》 , 申 请 表 记 载 : “ 所 需 的 政 府 信 息 或 者 其 他 特 征 描 述 : 依 法 请 求 公 开 1 9 8 6 年 x x 区 某 拆 迁 项 目 的 审 批 手 续 、 拆 迁 补 偿 方 案 、 拆 迁 项 目 四 至 范 围 , 以 及 拆 迁 项 目 相 关 的 全 部 规 划 、 全 部 档 案 材 料 、 文 件 、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。 获 取 政 府 信 息 的 方 式 : 邮 寄 。 政 府 信 息 的 载 体 形 式 : 纸 质 文 本 。 ” 时 间 : 2 0 2 2 1 1 1 6 阅 读 量 : 1 3 6 9 耕 地 上 唯 一 住 宅 可 以 直 接 强 拆 吗 ? ​ 来 自 云 南 的 李 先 生 一 家 居 住 的 房 屋 破 旧 不 堪 , 又 因 地 势 问 题 无 法 实 现 翻 建 , 继 续 居 住 将 会 严 重 威 胁 人 身 安 全 , 因 此 李 先 生 一 家 向 所 属 村 委 会 及 镇 政 府 递 交 了 建 房 申 请 资 料 。 时 间 : 2 0 2 2 1 1 1 6 阅 读 量 : 1 6 0 2 村 务 公 开 的 内 容 有 哪 些 ​ 导 读 : 村 务 公 开 申 请 邮 寄 给 村 委 会 后 , 村 委 会 不 接 收 或 者 接 收 后 不 予 处 理 , 申 请 人 应 通 过 何 种 方 式 寻 求 救 济 呢 ? 下 文 将 以 一 个 案 例 为 大 家 进 行 分 析 。 时 间 : 2 0 2 2 1 1 1 6 阅 读 量 : 1 4 4 6 未 见 评 估 报 告 就 收 到 补 偿 决 定 书 , 合 法 吗 ? 被 征 收 人 在 收 到 分 户 评 估 报 告 后 , 具 有 向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申 请 复 核 评 估 时 间 : 2 0 2 2 0 8 0 3 阅 读 量 : 1 3 1 1 房 屋 被 强 拆 2 年 , 还 能 争 取 赔 偿 吗 ? 国 有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遭 违 法 强 制 拆 除 后 过 了 快 两 年 才 委 托 律 师 救 济 权 利 , 起 诉 确 认 强 制 拆 除 行 为 违 法 已 然 超 过 了 法 定 的 起 诉 期 限 。 时 间 : 2 0 2 2 1 1 1 6 阅 读 量 : 1 2 1 3 河 南 郑 州 厂 房 拆 迁 案 例 : 向 管 委 会 申 请 信 息 公 开 却 由 街 道 办 负 责 答 复 ? 家 住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龙 王 街 道 办 事 处 庙 前 刘 村 的 刘 先 生 , 在 该 村 经 营 一 家 服 装 加 工 厂 , 因 “ 梅 河 干 流 ”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面 临 征 收 。 时 间 : 2 0 2 0 0 4 0 2 阅 读 量 : 4 4 6 6 湖 北 襄 阳 厂 房 拆 迁 案 例 : 律 师 “ 一 招 制 敌 ” , 助 力 解 决 拆 迁 违 法 ! 2 0 1 9 年 1 月 4 日 , 曾 先 生 从 诉 襄 阳 市 高 新 区 综 合 执 法 局 强 制 拆 除 一 案 中 得 知 , 镇 政 府 于 2 0 1 8 年 6 月 2 9 日 组 织 人 员 将 曾 先 生 的 厂 房 、 猪 舍 及 附 属 物 予 以 强 制 拆 除 , 上 述 强 制 拆 除 行 为 给 曾 先 生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。 时 间 : 2 0 2 0 0 4 0 2 阅 读 量 : 3 6 0 2 农 村 厂 房 拆 迁 案 例 : 房 屋 遇 拆 迁 成 违 建 ? 1 9 9 9 年 , 王 某 与 某 村 办 企 业 签 订 《 承 包 合 同 书 》 , 约 定 租 赁 土 地 6 亩 ,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。 后 王 某 在 所 租 用 土 地 上 建 造 房 屋 。 时 间 : 2 0 2 0 0 4 0 1 阅 读 量 : 3 1 7 9 湖 北 宜 昌 厂 房 拆 迁 案 例 : 违 法 拆 迁 下 的 承 租 人 维 权 实 例 2 0 1 5 年 5 月 , 宜 昌 市 X 县 蚕 种 场 一 纸 诉 状 让 年 逾 花 甲 的 黄 先 生 慌 了 神 , 活 了 大 半 辈 子 , 咋 还 成 被 告 了 ? 事 情 还 得 从 头 说 起 。 时 间 : 2 0 2 0 0 4 0 1 阅 读 量 : 3 6 0 3 北 京 厂 房 拆 迁 案 例 : 拯 救 厂 房 承 租 人 被 剥 夺 的 补 偿 权 2 0 1 0 年 9 月 3 0 日 , 李 忠 就 涉 案 房 屋 与 北 京 市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通 州 区 分 中 心 签 订 了 《 集 体 土 地 非 住 宅 房 屋 搬 迁 补 偿 协 议 》 。 时 间 : 2 0 2 0 0 3 3 0 阅 读 量 : 3 6 6 9 征 收 决 定 被 确 认 违 法 , 在 明 律 师 二 审 强 势 翻 盘 , 贵 州 委 托 人 喜 极 而 泣 陈 先 生 系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开 阳 县 人 , 在 开 阳 县 城 关 镇 拥 有 住 房 。 2 0 2 1 年 1 月 2 1 日 , 县 政 府 《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四 个 五 年 规 划 和 2 0 3 5 年 远 景 目 标 纲 要 》 将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列 入 县 城 镇 品 质 提 升 的 重 点 工 程 , 此 次 改 造 包 括 “ 复 烤 厂 老 宿 舍 项 目 ” 等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, 陈 先 生 的 房 屋 就 位 列 其 中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6 阅 读 量 : 5 1 2 征 收 方 “ 以 拆 危 代 拆 迁 ” , 危 房 认 定 岂 容 地 方 如 此 胡 来 ! 周 某 在 陕 西 省 某 铁 路 局 住 宅 区 拥 有 一 幢 房 屋 , 并 在 此 居 住 生 活 , 有 合 法 的 不 动 产 权 证 。 2 0 2 1 年 1 2 月 3 1 日 , 铁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 出 《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》 , 决 定 对 周 某 所 在 的 住 宅 区 域 进 行 改 造 , 该 房 位 居 此 列 。 由 于 征 补 各 项 事 宜 一 直 没 有 达 成 一 致 , 周 某 与 征 收 方 也 一 直 未 签 订 《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》 。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5 阅 读 量 : 6 2 4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能 否 被 单 方 变 更 ? 在 政 府 对 老 城 进 行 棚 户 区 改 造 、 新 项 目 建 设 等 房 屋 征 收 安 置 的 过 程 中 , 按 照 《 土 地 管 理 法 》 、 《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》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立 法 目 地 及 宗 旨 时 间 : 2 0 2 2 1 1 1 6 阅 读 量 : 1 4 2 8 城 中 村 改 造 可 以 强 拆 房 屋 吗 ? 因 城 中 村 改 造 项 目 的 需 要 , 街 道 办 直 接 对 杨 先 生 下 发 了 房 屋 拆 迁 通 知 书 , 该 通 知 书 仅 凭 影 响 城 中 村 改 造 整 体 的 工 作 进 度 为 由 时 间 : 2 0 2 2 0 7 1 1 阅 读 量 : 1 6 6 8 把 不 签 协 议 的 原 因 归 咎 于 被 征 收 人 , 行 政 机 关 就 可 以 免 除 责 任 吗 ? 王 女 士 最 近 遇 到 了 这 样 一 件 事 。 老 家 的 房 屋 被 划 入 了 棚 户 区 改 造 范 围 时 间 : 2 0 2 2 0 4 2 7 阅 读 量 : 1 4 4 4 安 徽 省 农 村 棚 户 区 改 造 : “ 村 改 居 ” 后 房 屋 一 定 要 拆 除 吗 ? “ 村 改 居 ” “ 合 村 并 居 ” 是 一 些 地 方 在 新 农 村 建 设 过 程 中 常 用 的 操 作 , 村 委 会 变 居 委 会 , 村 民 变 居 民 , x x 村 变 x x 社 区 , 这 就 朝 着 新 型 城 镇 化 目 标 又 迈 进 了 一 步 。 时 间 : 2 0 2 2 0 4 2 7 阅 读 量 : 1 7 4 0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制 定 过 程 有 玄 机 ? 或 涉 及 违 法 地 方 政 府 在 实 施 不 动 产 征 收 行 为 时 , 需 依 法 制 定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, 以 此 来 作 为 征 收 实 施 单 位 与 被 征 收 人 双 方 协 商 补 偿 安 置 标 准 的 依 据 。 时 间 : 2 0 2 1 1 0 2 7 阅 读 量 : 1 9 9 8 棚 户 区 改 造 “ 地 大 于 房 ” 不 予 认 定 ? 省 高 院 终 审 撤 销 补 偿 决 定 ! 在 棚 户 区 改 造 等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中 , 房 屋 面 积 和 性 质 的 认 定 是 否 正 确 直 接 关 系 到 被 征 收 人 合 法 权 益 能 否 得 到 保 障 。 时 间 : 2 0 2 1 0 3 3 1 阅 读 量 : 3 2 3 5 最 高 法 胜 诉 判 决 : 撤 销 违 法 的 棚 改 征 收 决 定 不 一 定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! 在 棚 户 区 改 造 征 收 项 目 中 ,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是 最 难 被 撤 销 的 行 政 行 为 , 关 键 就 在 于 其 始 终 保 有 “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” 这 一 护 身 符 。 时 间 : 2 0 2 1 0 1 0 6 阅 读 量 : 2 7 1 8 查 看 更 多 维 权 视 频 律 所 视 频 在 明 说 法 在 明 讲 法 堂 拆 迁 讲 座 小 明 拆 迁 课 堂 拆 迁 普 法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最 高 检 报 道 : 本 所 王 金 龙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获 山 西 省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视 频 接 访 ! 使 命 在 心 责 任 在 肩 — — C C T V 《 时 代 影 响 力 》 专 访 杨 在 明 、 袁 曼 曼 律 师 「 共 沐 风 雨 , 共 盼 阳 光 」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2 0 2 0 鼠 年 贺 岁 碰 到 拆 迁 , 上 万 名 当 事 人 为 何 选 择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? 「 前 进 的 时 代 拆 迁 在 行 动 」 第 六 案 : 补 偿 数 额 的 关 键 「 在 明 说 法 」 梁 红 丽 律 师 : 农 村 宅 基 地 制 度 改 革 落 地 , 靠 地 赚 钱 有 望 实 现 ! 租 赁 的 厂 房 被 征 收 后 造 成 的 损 失 , 该 怎 么 赔 不 同 意 搬 迁 , 就 不 拆 迁 了 吗 ? 购 买 拆 迁 安 置 房 , 要 注 意 这 2 大 风 险 这 四 种 房 屋 拆 迁 , 不 能 按 市 场 价 补 偿 到 底 哪 些 行 为 属 于 “ 违 建 ” 不 翼 而 飞 的 拆 迁 协 议 【 在 明 讲 法 堂 】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集 体 土 地 房 屋 征 收 政 策 详 不 翼 而 飞 的 拆 迁 协 议 置 业 法 眼 第 9 期 : 奋 斗 下 集 置 业 法 眼 第 8 期 : 奋 斗 上 集 置 业 法 眼 第 6 期 : 公 房 拆 迁 的 背 后 马 丽 芬 律 师 公 益 讲 座 视 频 马 丽 芬 律 师 公 益 讲 座 视 频 杨 念 平 律 师 : 征 收 中 , 我 们 不 能 错 过 的 法 律 程 序 黄 艳 律 师 : 房 产 评 估 法 律 问 题 解 析 2 0 1 9 棚 户 区 改 造 房 屋 征 收 拆 迁 政 策 大 解 读 李 群 杰 律 师 : 违 法 建 筑 的 认 定 、 处 置 与 救 济 《 小 明 拆 迁 课 堂 》 : 棚 户 区 改 造 , 想 说 爱 你 不 容 易 【 在 明 普 法 直 播 课 】 拆 迁 评 估 应 注 意 什 么 , 才 能 有 利 于 被 征 收 人 的 补 偿 ? 《 小 明 拆 迁 课 堂 》 直 播 回 放 : 与 村 委 会 、 宅 基 地 拆 迁 补 偿 相 关 的 那 些 事 儿 面 临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, 怎 样 选 择 最 有 利 ? ​ 《 金 牌 律 师 来 了 》 直 播 回 放 : 征 地 拆 迁 中 “ 村 民 自 治 ” 到 底 能 干 啥 ? 《 小 明 拆 迁 课 堂 》 直 播 回 放 : 宅 基 地 拆 迁 补 偿 , 你 该 知 道 的 事 儿 在 明 拆 迁 普 法 : 征 收 中 无 论 是 西 瓜 还 是 芝 麻 , 你 都 要 看 清 了 【 在 明 普 法 直 播 课 】 农 村 拆 迁 每 平 米 补 多 少 钱 ? 来 看 参 考 标 准 【 在 明 普 法 直 播 课 】 面 对 拆 迁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, 应 该 怎 么 做 ?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: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涉 及 的 几 个 重 要 问 题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: 了 解 城 中 村 改 造 的 五 个 关 键 点 , 能 帮 您 提 高 补 偿 遇 到 拆 迁 , 维 权 的 最 佳 时 机 在 哪 里 ? 查 看 更 多 拆 迁 律 师 杨 在 明 律 师 主 任 、 首 席 拆 迁 律 师 专 业 领 域 : 征 地 拆 迁 杨 在 明 律 师 ,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在 明 律 所 ” ) 创 始 人 、 主 任 , 在 明 律 所 党 支 部 书 记 ,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, 北 京 大 道 行 政 法 援 助 与 研 究 中 心 理 事 , 人 民 日 报 社 《 民 生 周 刊 》 特 约 评 论 员 , 央 视 特 邀 嘉 宾 主 持 、 评 论 员 , 曾 被 检 察 日 报 社 原 《 方 圆 律 政 》 杂 志 封 面 文 章 评 价 为 “ 中 国 拆 迁 律 师 第 一 人 ” 。 查 看 更 多 聂 荣 合 伙 人 律 师 专 业 领 域 : 行 政 诉 讼 征 地 拆 迁 马 丽 芬 合 伙 人 律 师 专 业 领 域 : 行 政 诉 讼 征 地 拆 迁 房 产 纠 纷 杨 念 平 合 伙 人 律 师 专 业 领 域 : 行 政 诉 讼 土 地 征 收 房 屋 拆 迁 梁 红 丽 合 伙 人 律 师 专 业 领 域 : 行 政 诉 讼 征 地 拆 迁 闫 会 东 合 伙 人 律 师 专 业 领 域 : 行 政 诉 讼 征 地 拆 迁 黄 晓 丽 合 伙 人 律 师 专 业 领 域 : 征 地 拆 迁 行 政 诉 讼 张 琨 督 导 律 师 专 业 领 域 : 征 地 拆 迁 谭 深 杰 督 导 律 师 专 业 领 域 : 征 地 拆 迁 、 保 险 领 域 、 刑 事 辩 护 查 看 更 多 维 权 指 南 拆 迁 常 识 土 地 征 收 拆 迁 评 估 法 律 法 规 拆 迁 百 问 长 沙 天 心 区 征 地 补 偿 款 是 否 可 以 继 承 给 子 女 ?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9 阅 读 量 : 4 吉 安 市 永 新 县 滨 江 村 一 宅 两 户 拆 迁 时 算 两 户 补 偿 吗 ? 关 于 “ 一 宅 两 户 ” 拆 迁 补 偿 问 题 , 结 论 取 决 于 两 户 是 否 满 足 自 主 分 户 规 定 。 若 满 足 , 则 按 房 屋 和 土 地 类 型 分 别 补 偿 。 宅 基 地 归 村 集 体 , 补 偿 款 由 其 支 配 ; 房 屋 归 个 人 , 补 偿 归 村 民 。 宅 基 地 拆 迁 有 两 种 补 偿 方 式 : 宅 基 地 和 房 屋 本 身 。 被 征 收 人 符 合 住 房 保 障 条 件 , 政 府 应 提 供 住 房 保 障 。 具 体 细 则 由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政 府 制 定 执 行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9 阅 读 量 : 5 长 沙 天 心 区 征 地 补 偿 款 是 否 可 以 继 承 给 子 女 ?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不 能 作 为 遗 产 继 承 。 这 是 国 家 对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的 补 偿 , 专 门 用 于 失 去 承 包 地 的 农 户 家 庭 , 以 弥 补 其 预 期 损 失 和 提 供 安 置 措 施 。 它 不 属 于 承 包 收 益 , 因 此 不 能 纳 入 遗 产 范 围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9 阅 读 量 : 4 长 沙 天 心 区 解 放 垸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补 偿 标 准 是 什 么 ?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补 偿 标 准 需 要 参 考 拆 迁 人 与 被 拆 迁 人 的 拆 迁 安 置 协 议 , 一 般 协 议 中 会 写 明 。 如 果 不 同 意 可 以 协 商 , 协 商 不 成 的 , 拆 迁 人 、 被 拆 迁 人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裁 决 ,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是 被 拆 迁 人 的 , 由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裁 决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8 阅 读 量 : 7 通 山 市 吴 田 村 征 收 地 皮 的 补 偿 标 准 是 怎 样 的 ?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9 阅 读 量 : 6 通 山 市 吴 田 村 征 收 地 皮 的 补 偿 标 准 是 怎 样 的 ? 征 收 耕 地 应 支 付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偿 费 。 土 地 补 偿 费 为 被 征 收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六 至 十 倍 , 安 置 补 偿 费 则 按 需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数 计 算 , 每 人 标 准 为 被 征 收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四 至 六 倍 , 但 每 公 顷 上 限 不 超 过 十 五 倍 。 经 济 作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按 省 市 规 定 执 行 , 特 殊 情 况 可 调 整 补 偿 标 准 。 青 苗 补 偿 约 为 当 季 产 量 三 分 之 一 , 地 面 附 属 物 按 标 准 支 付 。 补 偿 费 用 中 安 置 费 占 比 较 大 , 按 家 庭 人 口 数 计 算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9 阅 读 量 : 6 县 Z F 的 人 出 现 在 强 拆 现 场 ! 能 不 能 就 告 县 Z F 了 ? ​ 在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遭 违 法 强 制 拆 除 的 诉 讼 中 , 只 要 县 级 政 府 未 作 出 强 制 拆 除 决 定 , 直 接 起 诉 县 级 政 府 往 往 都 会 面 临 被 法 院 裁 定 不 予 立 案 或 者 驳 回 起 诉 的 风 险 , 但 凡 事 总 有 例 外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8 阅 读 量 : 1 4 武 汉 市 黄 陂 区 个 人 土 地 补 偿 协 议 需 要 注 意 什 么 ? 个 人 土 地 补 偿 协 议 注 意 如 下 : 1 、 补 偿 款 的 总 金 额 及 各 项 补 偿 内 容 的 具 体 明 细 。 2 、 补 偿 款 的 支 付 时 间 及 支 付 方 式 。 3 、 安 置 房 、 安 置 土 地 的 面 积 及 具 体 位 置 、 土 地 性 质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8 阅 读 量 : 1 1 成 都 武 侯 区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存 在 的 三 大 雷 区 是 什 么 ?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5 阅 读 量 : 3 7 成 都 武 侯 区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存 在 的 三 大 雷 区 是 什 么 ?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5 阅 读 量 : 3 7 拆 迁 房 屋 评 估 报 告 的 时 效 是 多 久 ? 拆 迁 的 行 政 诉 讼 时 效 : 公 民 、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, 应 当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提 出 。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3 阅 读 量 : 4 1 只 要 评 估 程 序 合 法 , 拆 迁 补 偿 合 理 , 房 子 你 随 便 拆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0 8 阅 读 量 : 1 1 7 成 都 锦 江 区 城 中 村 改 造 新 规 则 : 房 票 安 置 ” , 你 觉 得 划 算 吗 ?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5 阅 读 量 : 4 3 成 都 锦 江 区 城 中 村 改 造 新 规 则 : 房 票 安 置 ” , 你 觉 得 划 算 吗 ?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5 阅 读 量 : 4 3 在 我 国 唯 一 住 房 违 建 不 能 拆 吗 ? 如 果 当 前 住 房 是 唯 一 住 房 , 那 么 是 不 能 强 制 拆 除 的 , 可 以 通 过 村 委 会 , 乡 镇 , 一 级 级 申 请 , 大 多 数 都 可 以 通 过 缴 纳 罚 款 拿 到 房 产 证 。 如 果 取 得 了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, 但 是 没 有 房 产 证 , 或 者 没 有 建 筑 工 程 的 相 关 规 划 手 续 , 因 为 取 得 了 一 定 手 续 , 但 是 证 照 并 不 完 备 的 情 况 , 是 可 以 补 办 延 续 的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2 阅 读 量 : 5 6 5 项 征 地 拆 迁 政 策 , 不 得 侵 犯 人 民 群 众 的 公 共 利 益 ! 时 间 : 2 0 2 4 1 0 1 6 阅 读 量 : 1 2 3 成 都 市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明 细 是 什 么 ?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9 阅 读 量 : 7 南 昌 市 高 新 区 麻 丘 镇 老 旧 小 区 8 0 平 方 拆 迁 怎 么 赔 偿 ? 我 国 未 设 定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价 格 具 体 数 值 , 仅 制 定 基 础 性 规 定 。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产 货 币 补 偿 最 低 为 建 筑 成 本 价 , 宅 基 地 或 地 面 资 产 需 适 当 补 偿 地 价 。 房 屋 置 换 同 地 区 最 低 拆 一 还 一 。 城 中 村 房 产 货 币 补 偿 最 低 为 市 场 价 ,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产 置 换 和 货 币 补 偿 同 此 标 准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9 阅 读 量 : 7 成 都 市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明 细 是 什 么 ? 成 都 市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包 括 : 房 屋 补 偿 费 , 根 据 房 屋 结 构 和 损 耗 情 况 分 类 , 按 平 方 米 计 算 ; 周 转 补 偿 费 , 根 据 临 时 居 住 条 件 分 级 , 按 月 补 贴 给 被 拆 迁 户 ; 奖 励 性 补 偿 费 , 需 遵 守 相 关 法 规 , 不 随 意 变 动 。 补 偿 标 准 旨 在 公 平 、 合 理 地 保 障 被 拆 迁 户 的 权 益 , 确 保 拆 迁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9 阅 读 量 : 7 通 山 市 吴 田 村 承 包 地 被 征 收 补 偿 标 准 是 什 么 ? 农 村 承 包 地 征 收 补 偿 遵 循 《 土 地 管 理 法 》 ,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( 按 耕 地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6 — — 1 0 倍 计 )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( 4 — — 6 倍 , 每 公 顷 不 超 过 1 5 倍 产 值 ) , 地 面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由 各 地 自 行 规 定 。 同 时 , 考 虑 农 民 社 会 保 障 , 国 务 院 可 调 整 补 偿 标 准 。 征 收 方 案 需 公 告 并 征 求 农 民 意 见 。 时 间 : 2 0 2 4 1 0 2 8 阅 读 量 : 1 0 查 看 更 多 维 权 书 籍 《 我 是 这 样 代 理 拆 迁 案 的 — — 民 告 官 的 行 政 诉 讼 》 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操 作 策 略 与 案 例 精 析 》 《 房 屋 拆 迁 以 案 说 法 实 用 指 南 》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《 拆 迁 案 例 胜 诉 指 引 》 维 权 专 题 走 进 在 明 律 所 荣 誉 “ 专 业 尽 责 、 律 师 典 范 ” — — 陈 丽 芳 律 师 代 理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获 锦 旗 ! 本 文 看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陈 丽 芳 律 师 团 队 代 理 的 一 起 房 屋 遭 违 法 强 拆 后 的 行 政 赔 偿 案 件 中 , 被 征 收 人 上 千 平 米 的 房 屋 又 能 得 到 怎 样 的 赔 偿 呢 ? 时 间 : 2 0 2 2 0 8 1 5 阅 读 量 : 1 5 4 4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: 当 事 人 李 先 生 为 闫 会 东 、 毕 文 芳 律 师 赠 送 锦 旗 2 0 2 1 年 1 月 3 0 日 上 午 , 当 事 人 李 先 生 来 到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, 向 闫 会 东 、 毕 文 芳 律 师 送 来 一 面 锦 旗 , 上 书 “ 大 德 行 在 正 法 理 明 ” , 表 达 对 律 师 的 感 谢 之 情 。 时 间 : 2 0 2 1 0 2 2 2 阅 读 量 : 2 9 0 9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梁 红 丽 律 师 团 队 收 获 “ 双 锦 旗 ” 日 前 , 湖 北 省 x x 市 的 被 征 收 人 李 先 生 和 胡 女 士 向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梁 红 丽 、 张 天 雨 、 孟 临 寒 3 位 律 师 赠 送 了 两 面 锦 旗 , 旗 上 写 有 “ 捍 卫 法 律 尊 严 维 护 百 姓 利 益 ” 和 “ 正 义 的 守 护 者 人 民 的 好 律 师 ” 字 样 。 时 间 : 2 0 2 1 0 2 0 3 阅 读 量 : 3 4 6 2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宋 晓 峰 律 师 团 队 获 赠 两 面 锦 旗 2 0 2 0 年 1 2 月 ,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的 委 托 人 江 先 生 向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宋 晓 峰 、 刘 博 韬 、 张 琨 律 师 赠 送 锦 旗 两 面 , 锦 旗 上 写 着 “ 扬 善 退 恶 仗 义 执 言 时 间 : 2 0 2 0 1 2 0 7 阅 读 量 : 3 4 4 4 客 户 评 价 你 的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款 到 底 能 获 得 多 少 ? 填 写 表 单 律 师 一 对 一 免 费 帮 你 分 析 您 是 否 遇 到 如 下 问 题 , 农 村 宅 基 地 、 棚 户 区 改 造 、 企 业 、 厂 房 、 商 铺 、 养 殖 场 等 遇 到 征 收 关 停 不 知 道 有 哪 些 具 体 补 偿 , 采 取 哪 些 评 估 方 法 ? 2 0 1 9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是 多 少 ? 房 屋 征 收 应 该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? 具 体 的 补 偿 金 额 , 您 可 以 输 入 详 细 情 况 或 者 直 接 跟 我 们 电 话 联 系 , 我 们 尽 量 第 一 时 间 免 费 解 答 ! 在 线 咨 询 O n l i n e c o n s u l t a t i o n 成 功 案 例 城 市 拆 迁 企 业 拆 迁 违 章 建 筑 农 村 拆 迁 厂 房 拆 迁 棚 户 区 改 造 在 明 资 源 维 权 视 频 维 权 指 南 维 权 书 籍 拆 迁 百 问 关 于 我 们 关 于 我 们 成 功 案 例 开 庭 公 告 拆 迁 律 师 律 所 荣 誉 联 系 我 们 律 所 地 址 :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广 渠 门 外 首 东 国 际 大 厦 A 座 9 层 乘 车 路 线 : 北 京 站 : 乘 坐 公 交 6 3 7 路 、 6 3 8 路 、 1 2 2 路 等 马 圈 / 广 渠 门 站 。 北 京 西 站 : 乘 坐 地 铁 7 号 线 至 广 渠 门 外 站 , 西 南 口 出 。 北 京 南 站 : 乘 坐 地 铁 4 号 线 至 菜 市 口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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